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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
附件2
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
〔2014〕
1监测对象
〔1〕检疫性杂草,包括《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杂草和对外协议、总局警示通报等文件确定的检疫性杂草。
〔2〕其它外来杂草,指非中国原产,对经济和环境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且尚未在本辖区正式报道或监测到的外来杂草。
2监测时间与频次
根据杂草生物学特性和全国地理气候条件将全国划分为四个监测气候区,各直属局根据当地气候情况,选择不同植物的初花期,安排各自的监测时间。
第一类监测气候地区:
从8月1日~10月30日,期间至少监测两次,间隔不少于30天。
包括省/区/市有:
辽宁、黑龙江、吉林、宁夏、内蒙古、青海、甘肃、新疆、西藏。
第二类监测气候地区:
从7月1日~10月30日,期间至少监测两次,间隔不少于30天。
包括省/区/市有: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山西。
第三类监测气候地区:
从6月1日~10月30日,期间至少监测三次,间隔不少于45天。
包括省/区/市有:
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川、重庆。
第四类监测气候地区:
从3月1日~11月31日,期间至少监测4次,间隔不少于45天。
包括省/区/市有:
海南、广西、广东、福建、湖北、湖南、江西、云南、贵州。
3监测区域
1〕进口粮食〔包括小麦、大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等粮谷油籽〕装卸港口、码头及周边;
2〕进口矿产品〔包括铁矿、钼矿、镍矿等〕位于港口、码头的堆场及周边;
3〕进口粮食储存仓库〔包括中储粮库〕及周边;
4〕进口粮食运输的车站、铁路、公路、内河航道沿线;
5〕进口粮食定点加工厂及周边;
4监测工具
4.1数据资料
监测对象鉴定图文资料。
当地植物鉴定图文资料。
4.2监测设备
野外调查及采集工具:
地图、工具箱、GPS定位仪、数码相机、掌上电脑或笔记本电脑;枝剪、小铲、采集袋、标本夹、吸水纸、采集标签、记录本、记号笔、铅笔等;
标本制作工具:
烘干机、塑料薄膜、标本夹、吸水纸、绳子、台纸、标本记录纸、胶水、厚纸条、针线、种子袋等。
室内标本鉴定:
体视显微镜、指形管、解剖针、解剖刀、镊子、吸管等。
4.3杂草防除设备
喷雾器、工具铲、电力除草器等。
4.4监测人员安全装备
工作服、胶靴、登山鞋、急救药品等。
5监测方法
5.1监测要求
5.1.1根据辖区内粮食等农产品进口、装卸、储运、加工分布情况和往年监测疫情情况提前制定监测方案,并在监测季节开始前上报总局杂草监测办公室。
监测方案包括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适宜的监测时间、监测范围与地点、监测人员与职责分工,以及针对上年监测疫情的监测重点和防除效果跟踪。
5.1.2监测人员应具备杂草生物学鉴别知识,特别是熟悉本地杂草和检疫性杂草的鉴别能力,或者监测时邀请或聘请具有相关背景知识的系统内外专家参加监测工作。
5.2监测方法
一般监测方法
按照监测方案,监测员在监测区域或监测点内踏查、逐株检查,携带定位仪记录检查路线。
发现进口农产品撒落甚至生长成株的区域,采集图像、地理信息,并填写监测记录、建立监测档案。
此区域还应作为外来杂草重点监测区域。
监测过程中观察监测区域内有无绿化、闲置地、农田等适合杂草生长处,参照《外来杂草鉴定图册》及相关资料,发现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时,用数码相机采集植株高分辨率的图像资料,尽可能包括:
整株形态,叶、花、果、茎、种子形态,环境状态等,尤其保证花和花序、种子的清晰图片,以便进行准确的种类鉴定。
并采集标本、填写监测记录、建立监测档案。
采集疑似或可疑的杂草制作标本,以备送鉴、复核、存档之需。
发现疫情的应扩大一倍监测范围、增加一倍监测频率。
采取根除措施2年后未发现新疫情的可恢复常规监测程序。
5.2.2不同地点监测方法
5.2.2.1港口、码头、仓库
需对装卸、储存地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进行监测,对农田、围墙周边及清扫垃圾〔下脚料〕堆放处等应进行重点检查;
如500米内均为不适于植物生长的完全硬化地面,则监测范围为从完全硬化地边缘向外100米范围。
完全硬化地面超过1000米的,可不进行监测。
监测点周围建有实体围墙的,围墙外30米范围内的区域进行监测,围墙排水口等处重点检查。
输粮管道下及两侧20米范围进行监测,管道检修口处、老旧管道设备重点检查。
5.2.2.2公路、铁路
公路运输应采用定线运输,由检验检疫机构商进口粮食企业指定运输路线。
从启运地点开始,沿运输方向对道路两侧20米范围进行监测。
遇水渠、农田、交叉路口、垃圾场等特别适宜杂草滋生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测。
连续2000米未发现疫情时,以后每隔2000米设一个监测点,连续三个监测点未发现疫情时,可停止监测,如发现检疫性杂草或外来杂草的,应向启运地点、及目的地方向连续监测500米。
集装箱运输的农产品可不进行公路监测。
铁路运输需从车站沿运输农产品铁路线轨道两侧各20米向目的地方向监测2000米,如发现检疫性杂草或外来杂草的,从疫点向目的地方向继续监测2000米。
.3航道
运输航道以装卸码头向下游20公里岸、堤内的河滩为重点,兼顾20公里沿岸周边使用河水的蓄水的鱼塘、浇灌的农田等。
.4定点加工厂
厂区内部,包括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所有区域;厂区外部从非实体围墙或硬化地面向外至少200米区域,重点包括农田、围墙周边、职工通道及垃圾〔下脚料等〕堆放处等地。
厂区外围完全硬化地面超过1000米的,可不进行监测。
进口矿产品堆场
堆放期超过1个月的矿堆为监测重点。
每座矿堆均应登临堆顶进行踏查。
如有苫盖,注意掀开苫布进行观察。
如矿堆上发现杂草生长,监测范围应扩展至周边100米。
6鉴定和标本
6.1鉴定
非首次发现的检疫性杂草或外来杂草,如根据植物学形态特征可以自行鉴定的,应保留图像资料和地理信息记录以备复核。
首次在辖区发现的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图像资料和标本送直属检验检疫局鉴定,属该省首次发现或不能鉴定的,应送系统内有鉴定能力的鉴定专家或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鉴定。
杂草鉴定复核以实物标本为准,但为保证鉴定、处理的时效性,初步鉴定可根据图像资料进行。
检疫性杂草的初步鉴定结果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6.2复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监测杂草的鉴定复核。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监测重要杂草的鉴定复核,必要时送国内外权威植物分类研究机构复核。
全年标本的鉴定复核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完成。
6.3标本
监测当年发现的检疫性杂草均制作至少1份标本留存。
首次发现的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的,应至少制作3份植株标本,并向直属局和总局杂草监测办公室〔检科院〕分别寄送鉴定标本。
7应急处置
监测范围内经鉴定为检疫性杂草和外来有害杂草的疫点,应启动应急处置。
必要时成立疫情防除领导小组负责疫情防除工作。
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定点加工厂内的疫点在确认为苗期、偶发、零星的情况下可采取一次性防除措施。
连片发生的,可根据生物学特性以及发生的地点、程度、和环境等情况采取化学防除或组合防除措施。
地面硬化、替代种植等辅助措施可强化防除效果。
7.2防除跟踪
经防除的疫点应作为下一年度监测的重点,连续两年未发现疫情的,视为防除成功。
如发现疫情反复,应增加防除力度,持续防除。
原疫点第二年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连续3年防除不成功的,应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8记录与报告
8.1记录
杂草监测、鉴定、处理等要填写详细记录,监测记录表附后〔附表〕。
所有记录表建立专门档案,永久保存,以便抽查、审核。
监测记录电子文件采用EXCEL文档方式,按上述记录表逐项列出,便于统计汇总。
8.2报告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及杂草监测办公室提交疫情专报,就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程度、鉴定结果、处理及方法、分析建议等情况进行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1〕国内或省内首次发现的疫情〔检疫性杂草,或经评估认为具有检疫意义的杂草〕;
2〕面积较大并有扩散可能的疫情;
3〕扩大监测面积后发现更多疫情;
4〕可能来自新途径的疫情;
5〕根除不成功;
6〕其他重要事项。
8.3监测年度报告
每年12月底前,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向国家质检总局及检科院提交本年度杂草监测报告,报告应包括粮食进口及监管概况,监测结果、防除效果、问题分析、措施建议等,还应包括工作成效衡量指标:
如监测动用人次,踏查监测点数量,线路里程〔公路、铁路、航道线〕,发现并铲除疫点数量等。
9监督检查
9.1根据杂草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适时发布警示通报。
9.2杂草监测是进口相关产品后续监管的重要补充,监测结果将作为港口、仓库、加工厂风险分类监管的依据。
9.3杂草监测办公室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指导和帮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杂草监测工作,并组织专家监督巡查。
9.4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杂草监测工作质量、填报时效性、标本制作寄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杂草疫情监测已列为全系统植物疫情截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杂草监测办公室:
中国检科院范晓虹
email:
fan98494@sina
附表
表1.杂草田间调查监测记录表
调查监测单位:
调查日期
调查地点
地理坐标
植物分类
定植点状况
生长阶段
发生数量
标本编号
调查人员
表2.鉴定复核信息记录表
调查监测单位:
标本编号
采集地点
采集人
鉴定时间
鉴定结果
鉴定人
复核结果
复核人
标本存放
表3.疫点处置及后续监测记录表
调查监测单位:
疫点基本信息
杂草名称
疫点位置
疫点面积
首次发现时间
传入原因分析
疫情防除情况
防治时间
防治措施
防治单位
后续监测情况
监测时间
监测情况
是否铲除
监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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