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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展览展示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
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触电事故预防知识
触电事故和其它事故比较,其特点是事故的预兆性不直观、不明显,而事故的危害性非常大。
当流经人体电流小于10mA时,人体不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但当流经人体电流大于10mA时,人体将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并随着电流的增大、时间的增长将会产生心室纤维性颤动,仍至人体窒息(“假死”状态),在瞬间或在三分钟内就夺去人的生命。
因此,在保护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人体触电伤害事故是极易发生的。
所以,施工中必须做好预防工作,发生触电事故时要正确处理,抢救伤者。
(1) 防止触电伤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在日常施工(生产)用电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用电的安全要求。
① 用电应制定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盖有企业的法人公章。
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敷设,竣工后输验收手续。
② 一切线路敷设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③ 非电工严禁接拆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④ 根据不同的环境,正确选用相应额定值的安全电压作为供电电压。
安全电压必须由双绕组变压器降压获得。
⑤ 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⑥ 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提醒人们识别、警惕危险因素。
⑦ 采取适当的绝缘防护措施将带电导体封护或隔离起来,使电气设备及线路能正常工作,防止人身触电。
⑧ 采用适当的保护接地措施,将电气装置中平时不带电,但可能因绝缘损坏而带上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外露导电部分(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结构)与大地作电气连接,减轻触电的危险。
⑨ 施工现场供电必须采用TN—S或TT的三相五线的保护接零系统,把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通过保护接零作为防止间接触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同一工地不能同时存在TN—S或TT两个供电系统。
注意事项有:
a) 在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而将另一部设备做保护接地。
b) 采用保护接零的系统,总电房配电柜两侧做重复接地,配电箱(二级)及开关箱(三级)均应做重复接地。
其工作接地装置必须可靠,接地电阻值4≤Ω。
c) 所有振动设备的重复接地必须有两个接地点。
d) 保护接零必须有灵敏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配合。
e) 电动设备和机具衽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保护,严禁一闸多机,闸刀开关选用合格的熔丝,严禁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熔丝。
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f) 电源线必须通过漏电开关,开关箱漏电开关控制电源线长度≯30m。
(2) 发生触电事故的应急措施:
① 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
要贯彻“迅速、就地、正确、坚持”的触电急救八字方针。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症状进行对症施救。
② 脱离电源的基本方法有:
a) 将出事附近电源开关闸刀拉掉、或将电源插头拔掉,以切断电源。
b) 用干燥的绝缘木棒、竹竿、布带等物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拨离或者将触电者拨离电源。
c) 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木柄斧头以及锄头)切断电源线。
d) 救护人可戴上手套或在手上包缠干燥的衣服、围巾、帽子等绝缘物品拖拽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
e) 如果触电者由于痉挛手指导线缠绕在身上,救护人先用干燥的木板塞进触电者身下使其与地绝缘来隔断入地电流,然后再采取其它办法把电源切断。
f) 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之前,救护人员不得进入断落地点8~10米的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触电。
进入该范围的救护人员应穿上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拢跳跃地接近触电者。
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10米以外立即开始触电急救。
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就地急救。
③ 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应注意的事项:
a)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
b) 严禁救护人直接用手推、拉和触摸触电者,救护人不得采用金属或其他绝缘性能差的物体(如潮湿木棒、布带等)作为救护工具。
c) 在拉拽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宜用单手操作,这样对救护人比较安全。
d) 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坠地摔伤或摔死(电击二次伤害)。
e) 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后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④ 触电者未失去知觉的救护措施:
应让触电者在比较干燥、通风暖和的地方静卧休息,并派人严密观察,同时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
⑤ 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尚有心跳和呼吸的抢救 措施:
应使其舒适地平卧着,解开衣服以利呼吸,四周不要围人,保持空气流通,冷天应注意保暖,同时立即请医生前来或送医院诊治。
若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或心跳失常,应立即施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挤压。
⑥ 对“假死”者的急救措施:
当判断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地抢救。
方法如下:
a)通畅气道。
第一,清除口中异物。
使触电者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迅速解开其领扣、围巾、紧身衣和裤带。
如发现触电者口内有食物、假牙、血块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只手指或两只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从口中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处。
第二,采用仰头抬颊法畅通气道。
操作时,救护人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颏颌骨向上抬起,
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自然随之抬起、气道即可畅通。
为使触电者头部后仰,可于其颈部下方垫适量厚度的物品,但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触电者头下。
b)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使病人仰卧,松解衣扣和腰带,清除伤者口腔内痰液、呕吐物、血块、泥土等,保持呼吸道畅通。
救护人员一手将伤者下颌托起,使其头尽量后仰,另一只手捏住伤者的鼻孔,深吸一口气,对住伤者的口用力吹气,然后立即离开伤者口,同时松开捏鼻孔的手。
吹气力量要适中,次数以每分钟16—18次为宜。
c)胸外心脏按压:
将伤者仰卧在地上或硬板床上,救护人员跪或站于伤者一侧,面对伤者,将右手掌置于伤者胸骨下段及剑突部,左手置于右手之上,以上身的重量用力把胸骨下段向后压向脊柱,随后将手腕放松,每分钟挤压60—80次。
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时,宜将伤者头 放低以利静脉血回流。
若伤者同时拌有呼吸停止,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时,还应进行人工呼吸。
一般做四次胸外心脏按压,做一次人工呼吸。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学科主要研究内容为:
1.电磁场与电磁波理论及其新技术:
主要研究工程电磁场理论和电磁场的数值分析、电磁场理论与电磁兼容技术、特种电机与电器电磁场或磁路的分析与设计、电磁波的传播与散射、多效应耦合场的分析与设计等。
2.网络理论与自动化设计:
主要研究大规模电路分析与设计理论、人工神经网络及其应用、交直流混合电力网络分析、非线性动力网络(包括混沌)、数据网络等。
3.大型复杂电气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研究:
大型复杂电气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研究内容包括大型电气设备运行数据的采集、处理技术研究,数学模型建立,监控与智能诊断技术研究。
主要研究继电器可靠性寿命预测理论与技术、电磁继电器可靠性容差设计理论与技术、电器可靠性试验与测试技术;电器抗振性设计理论与技术、大功率混合式电器技术。
用现代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取代常规的检测仪器,对大型复杂的电气设备进行诊断,检测全面、准确、可靠、效率高,不仅可以对设备进行全面监控、在出现故障时对电气设备进行控制和保护,还可以对故障进行提前预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提高设备的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乃至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4.新型电能变换技术:
主要研究现代电力变换器的负面效应及其对策,新型低污染、高效电能变换理论与应用技术,脉冲功率技术
5.电网络理论和应用研究
电网络综合与电路故障诊断是电网络理论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电网络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内容包括现代电网络的分析和数值迭代方法、电网络综合理论和优化设计、电路故障智能监测与诊断方法及技术、故障特征提取新方法、大规模电路分解诊断技术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
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在生产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前提。
如果能即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就可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预防知识如何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操作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作为在生产岗位上的企业员工,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掌握事故预防知识,下面我们介绍一下触电事故的预防措施。
触电事故有以下预防措施:
1、电气操作属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便乱动。
如果电气设备出了故障,应请电工修理,不得擅自修理,更不得带故障运行。
3、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4、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
5、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
6、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用电动工具时,必须:
⑴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防护接地或接零;
⑵若使用单相手用电动工具时,其导线、插销、插座应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使用三相的手动电动工具,其导线、插销、插座应符合三相四眼的要求;
⑶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板上;
⑷不得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以防止轧断导线发生触电。
7、使用行灯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
8、在进行电气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不可盲目乱动。
9、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
必须使用时,应经过安技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按规定时间拆除。
10、进行容易产生静电火灾、爆炸事故的操作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及时消除聚集的静电。
11、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
12、在雷雨天,不可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20米以内,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13、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沙、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等灭火器材灭火。
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因为它们有导电的危险。
14、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去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考研方向介绍)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华北电力专业)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学科是研究电磁现象、规律及其应用的基础学科,是“电气工程”一级学科中五个二级学科之一,1998年该学科和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学科联合申请,获得电气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001年初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学科是国家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部级重点学科。
主要承担电网络、电磁场和电工新技术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任务。
它既是电气工程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学科,又可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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