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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学习资料综述
(内部资料)
“营改增”专题学习资料
●学习目的
为实现企业“营改增”工作的平稳过渡,并能以此为契机促进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学习对象:
非财务部门的业务人员
●学习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营改增”税收改革相关知识
第二部分“营改增”对企业会有那些影响
第三部分企业如何适应和做好那些准备工作
第一部分“营改增”税收改革相关知识
1、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税收的分类
按课税对象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目的税五大类。
(1)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资源税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
(5)行为目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3、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流转环节并行的两个税种。
流转税也称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1)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在销售收入总额内。
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要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
(2)计算应交税款不同
●营业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增值税应交税款的计算
A、一般纳税人应纳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销售(劳务)收入÷(1+税率)
(3)纳税地点不同
增值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地点,按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a、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b、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征收率或税率;
c、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d、发票使用分为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在限期内(180天)提交认证,并且要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否则不予抵扣;
4、“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5、“营改增”改革推进情况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按照国务院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工作要求,今年建筑业将实施“营改增”改革。
第二部分“营改增”对企业会有那些影响
1、对企业计算营业收入的影响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营业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
“营改增”前后营业收入额对比(按原定额收费举例):
按营业税计算的营业收入额:
营业收入(含税)=不含税造价×(1+税率)
103=100×(1+3%)
按增值税计算的营业收入额:
营业收入(不含税)=含税工程结算造价÷(1+11%)
92.79=103÷(1+11%)
2、对企业税赋的影响
按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有关计费内容,明确建筑工程环节的税赋是按照国家的相应税率在工程总价内计收,理论上是收多少交多少(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应交增值税额视企业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而定。
“营改增”前后税赋对比:
假设:
不含税工程结算额100;营业税率3%(附加税不考虑);
(1)按营业税计算:
应缴营业税额=当期含税工程结算额×营业税率
3.09=【100×(1+3%)】×3%
(2)按增值税计算:
应纳税额(Y)=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X)
具体分三步计算:
第一步:
计算不含税工程结算额(价、税分离)
营业收入(不含税工程结算额)=含税工程结算额÷(1+11%)
92.79=103÷(1+11%)
第二步:
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92.79×11%=10.20
第三步:
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Y)=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X)
(Y)=10.20-当期进项税额
3、对企业经营模式管理的影响
大家都知道“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尽可能多的进项税抵扣是降低增值税税赋的关键,但取得进项税抵扣受多因素影响:
自完产值占比、成本构成、增值税率以及抵扣税票据须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才能准予抵扣等。
对以联营工程为主的施工企业,原来那种经营管理模式、尤其是那种自完产值成本管理模式,在“营改增”后如何适应和转变。
4、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开出发票未能及时收取款项,销项税额就会没有现金流支撑;总包单位支付购料款、分包单位工程款,若不能及时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当期无进项税匹配抵扣,就会增加当期缴纳增值税税额,增加当期现金流支出。
5、新旧工程衔接影响
“营改增”后旧工程的合同和结算如何处理、与建设单位(业主)如何对接、新的工程定额与预算如何计价等,目前尚未收到具体文件。
第三部分企业如何适应和做好那些准备工作
建议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不限于)
1、摸查在手工程项目情况
(1)已终审签复结算类项目
●已开发票未收到款、财务未报收入的工程;
●业主尚欠质保金(工程保修金),企业未开发票财务也未报收入的工程;
●终审签复结算数小于财务已报收入的工程;
(2)完工待结算类项目
●已开出发票未收到款、财务未报收入的工程;
●收款大于财务已报收入的工程;
●收款少于财务已报收入的工程;
(3)在建项目
●收款少于财务已报收入的工程;
●收款大于财务已报收入的工程(含抵进度款后的预收款余额);
上述所列三类项目情况都会因“营改增”的转变而受影响,所以应做好分析和调整,以便做好过度期的衔接。
2、分析和改进各业务环节的管理
各单位要按建总要求,将2014年实际数据,按现行增值税办法进行模拟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分析梳理影响因素。
要在以下业务环节做好跟进(不限于)
●经营招投标环节
招投标工作要注意做好将标价拆分为不含税造价和价外税(销项税)的分析,前者是企业成本控制与项目盈亏分析需要,后者是税赋规划与分析需要。
●计划环节
强调计划性,对每一项目要预设分判分部分项工程,预计和测算自完产值及其成本构成,要以抽工抽料为基础,初步测算自完产值销项税、进项税以及项目应交增值税税赋。
●分判与采购环节
按抽工抽料计划实施分判和采购,注意选择合格的分承包商,以取得尽可能多的符合进项税抵扣的进项税额。
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对建安总包自完产值的税赋预计影响会较大。
根据试点方案,现行增值税有17%、13%、11%、6%以及零税率(建筑业拟适用11%税率)。
●计量支付结算与确认收入环节
注意“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现行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迄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现状是不少建设单位要求先开发票交财务部门安排支付,应如何应对)。
●取得进项税资料环节
要求各业务部门取得传递进项税资料送财务部门要及时,由于税务部门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在限期内(180天)提交认证,并且要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否则不予抵扣。
●会计核算环节
财务部门要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包括开出和收取)、抵扣税凭证的验证、税务申报与缴纳、账务核算等。
3、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营改增”后,企业对现有的业务管理需要梳理,要健全各种材料收、发、存的管理,自完产值的成本管理,要完善和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在适应和转变过程中,具体实施工作要把握好合法性和合理性,运作过程要合法,税赋的降低与转嫁要合理。
4、人力资源保障工作
企业要组织做好有关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落实专业人员的配置,如预结算工程人员、材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5、做好沟通工作
做好各方沟通和宣传解析工作,“营改增”的影响涉及建设单位(业主)、联营合作方、建材供应商、劳务与专业分包方等企业,因此,企业要做好沟通工作,使各方对这一国家大政方针达成共识,能够合理转嫁的增量税负,要最大限度地予以转嫁,保证集团公司“营改增”工作的平稳过渡。
最后要说的是,正如《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营改增”工作方案》所指出的: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主管税局和税种(发票)的转换,也不是企业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应对和解决的,“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需要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和组织协调。
以上学习发言供各位参考,因个人学习和理解政策文件水平能力所限,如有与财税法规文件解析不一致的地方大家应以法规文件为准,有不对的地方接受批评指正。
谢谢!
二〇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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