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二)汇总.ppt
- 文档编号:13090144
- 上传时间:2023-06-11
- 格式:PPT
- 页数:95
- 大小:4.37MB
民事权利(二)汇总.ppt
《民事权利(二)汇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权利(二)汇总.ppt(9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三章:
民法第三节民事权利,导入新课瑶瑶的烦恼,放学后,瑶瑶和几个小伙伴骑自行车去文化宫跳舞,当她们从繁华的步行街路过时,她的好朋友小静悄悄地对她说:
“瑶瑶,你什么时候拍广告,卖起方便面来了?
”瑶瑶十分惊讶,她可从来没有拍过广告啊,于是她停了下来,看见一个广告灯箱中一个漂亮的女孩子,甜甜地笑着,手里拿着方便面。
瑶瑶觉得上面的女孩子分明就是自己。
她想起来了:
原来,这上面的照片是她在一次文艺演出活动中的形象,可是自己手里怎么多了一桶方便面呢?
她很困恼,不知道该怎么办?
但是接下来发生地一件事,更让她不知所措她到了文化宫,把自行车寄存在一个存车处,看车的大爷给了他一块停车牌,并对瑶瑶解释说:
“最近冒领自行车的现象比较多,所以只能采取凭密码取车的方式,并一再嘱咐瑶瑶,存车牌要保管好,密码要记牢,瑶瑶连连致谢。
”,瑶瑶跳完舞去取车时,才发现存车牌已经丢了,密码也想不起来了,于是他提出凭车钥匙可以把车取走,看车的老大爷坚决不同意。
瑶瑶无奈只好回家找出购车发票和自行车牌照,上面非常清楚地写着自己的名字,以此证明这辆自行车是自己的。
但看车的大爷仍然坚持没有密码不能取车,还警告瑶瑶不要无理取闹,否则就把他当小偷抓起来。
瑶瑶急得满头大汗,不知如何是好1、是什么使瑶瑶陷入了烦恼中?
2、你如何看待情景中方便面厂家、广告商和大爷的言行?
在这个情景中,主人公瑶瑶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
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这些权利?
3、接下来,她应该怎么办呢?
1、是什么使瑶瑶陷入了烦恼中?
答:
她的照片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拿去当方便面广告,看车的大爷不让她取车。
2、你如何看待情景中方便面厂家、广告商和大爷的言行?
在这个情景中,主人公瑶瑶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
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这些权利?
答
(1)方便面厂家和广告商未经瑶瑶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了她的肖像,侵犯了瑶瑶的肖像权,违反了民事法律,要负民事责任;(知识点:
肖像权的含义及侵权表现)
(2)在瑶瑶出示证据之前,看车大爷扣留自行车是合情合理的,是工作负责的表现。
但是,在瑶瑶出示证据之后,看车大爷仍然扣留自行车,就侵犯了瑶瑶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瑶瑶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知识点:
财产所有权的含义及内容)财产所有权和肖像权;有。
3、接下来,她应该怎么办呢?
协商和诉讼(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知识点:
如何维权?
)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1、民事权利定义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具体权益。
它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讲授新课:
2、民事权利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A、物权及其种类1、物权的概念
(1)什么叫物权?
是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在2007年3月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就已经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规范的是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什么人可以对什么样的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可以怎样利用这些物。
比如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一物一权”但是它以一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原则,即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物权的主体和客体物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就必然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比如你有一部手机,你对手机就享有物权,对这部手机来讲,它的权利主体就是你一个特定的人。
而义务主体就是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的义务,对这部手机而言,除你以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义务不得侵犯你对这部手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那什么是物权的客体呢?
就是物,在刚才的例子中手机就是客体。
(3)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追及权是指物权所有人在失去物以后,不论如何辗转,不论落入何人之手,都可以追回物,比如你的一本书被乙偷走了,偷走后又卖给了丙,丙又租给了丁,你可以直接向丁追回书,无论中间有多少环节。
优先权是指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效力。
比如:
你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好多客户的债,为了经营你把房子也抵押给了银行,产生了抵押物权,可是最后你的公司还是破产了,就剩下这房子还值钱,所有债主都来要债,包括银行,这时抵押物权就优先于其他债主的债权优先实现。
2、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物权的具体形式有以下两种:
(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指的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
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所有人的占有指所有人在事实上占据和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而非所有人占有则是指不是财产所有人的占有,这里面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说有法律依据的占有,或与所有人约定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又或者是所有人依法将占有权转让而获得的财产。
反之则是非法占有,而非法占有又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所有权人占有占有合法占有非所有权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案例:
一男子到提款机去取款,却意外发现里面已经有了一张卡。
他尝试着从共有10万余元的卡内取出了5000元,然后回家,再没取过。
20多天后他拿着自己的卡去取款时,被警察当场抓住。
最后法院判定:
他非法占有别人的钱财,犯了盗窃罪。
案例:
占有方式的确定,使用:
所有人或占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比如:
你用自己的工资购买生活资料,你在自家的土地上种红薯等等。
收益:
指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比如你有一辆卡车,或者轿车,你每天运营所获得的收益,即利润归你所有。
财产所有者占有财产并获得其作为投入所获得的收益。
分为天然孽息和和法定孽息,处分: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这种处置小到把自己的钢笔赠送给朋友,大到将自己所有的楼房卖给他人,甚至企业所有者把整个企业转让,都是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处分。
比如你的旧家具你有权自行处分,你可以送人,也可劈成柴火,这都体现处分权。
现阶段我国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种类有:
国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类。
案例分析,案例:
吴某把购买的衣服拿回家后发现衣服中夹着3000元钱,当卖主向他索要时,吴某不肯归还。
怎么看吴某的行为?
吴某的行为不合法,属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案例二:
八年级学生陆军因学习成绩优异,先后获得奖学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经父母同意,陆军可以将这笔钱存入银行并获得一定的利息,也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用来购买学习用品,还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用来资助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
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分权,
(2)其他物权其他物权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某些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利。
一般情况下,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没有处分权。
种类:
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等。
经营权:
2009年3月18日,嵩山少林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的营业摊点2009年度经营权公开进行拍卖,包括冷饮、照相、小食品、望远镜观光等。
46个摊点共拍得737万元。
一个远望达摩洞的望远镜机位经营权竟拍出了6.8万元,位置最好的一个冷饮摊点拍出了72万元的高价。
使用权:
前几年,皇马来中国比赛,得住酒店呀,这边踢完球前脚刚走,那边就开始拍卖巨星使用过的物品,小贝使用过的房间以3800元拍得一夜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邻权: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他人在阳台上晾晒的衣物,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上去了,楼道内堆放了杂物,影响邻居通行;建筑物间距太小,影响居民采光;弹钢琴声音太大,吵醒睡梦中的邻居这些都属于物权法里面所调整的相邻权的范围。
案例:
老李和老王两家土地相邻,老王在自家地里种上了杨树苗,老李种了玉米和花生,几个月过去了,老王家的杨树苗长得飞快,很快就长到两三米高,不但挡住老李家农作物的采光,也让庄稼的通风成了问题,老李要求老王清除树苗,老李不答应,村委会也调解不了,最终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相邻住户某方权利受到另一方妨碍或侵害的话,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所以老王家应当与老李家土地留出适当的距离,以避免杨树苗影响相邻农作物的生长。
抵押权:
只要你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就对你的所有物有抵押权。
留置权: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但是只有留置物的占有权,而没有使用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自己新购的高级小轿车抵押,该抵押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某日该公司一名无驾驶证的员工将车开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该车在丙修理厂大修,费用10万元。
因修理费未付,该车留置在丙处。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归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在法院处置该车时,先付清丙的修车款10万元,剩余部分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规定: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B、债权1、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概念,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
这是债的发生的基本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合同的特征:
a.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b.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c.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要约合同的订立两个阶段承诺合同的内容(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协助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情况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力求具体明确详尽切忌含糊不清用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可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措施。
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五种: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
它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当当事人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债的担保,保证抵押(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财产)质押(动产或权利凭证、转移财产)定金(定金罚则)留置(动产、催告期间转移财产),定金: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可以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应就该项金钱的双倍额予以返还。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数额的20%。
抵押:
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不转移对能够用于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是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对方当事人占有,作为合同的担保的一种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并就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我向你借钱,我把表押你那了质押我去你那定做一裙子,你做完后,我不给你手工前,你把做好的裙子押下来了留置,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对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以其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一种担保措施。
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这和抵押、订金有明显的区别。
对于留置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不是权利行使的条件而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二个月的催告期间方可实行。
案例分析:
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偷盖印章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案情介绍:
某大学办公室主任某甲的弟弟某乙正在租赁经营一家商店,需从银行贷款10万元。
但银行提出,没有担保人绝对不贷款。
某乙便找到哥哥某甲,要求给他找个担保人。
某甲为了给自己家的人帮忙,没有请求任何领导,利用自己管图章的方便条件,私自就在弟弟向银行贷款的合同中的担保人一栏里盖上了某大学的公章。
某甲原本以为,一年后某乙将贷款还清后,这件事情也就过去了,没有人会知道;可没料到,某乙借到这笔钱后,在经营中遇到了市场波动,他购的货价格暴跌,销售不出去。
还款期限已到,某乙却无钱还贷,没有办法,就仍下租赁的商店,外出逃债。
银行收不回贷款,就强行将市立大学帐户上的经费划走10万元,并通知市立大学,这是其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所应履行的还贷义务。
直到这个时候,某大学的领导才大吃一惊,知道办公室主任某甲为其弟某乙的10万元贷款的合同偷盖了公章,使学校为其弟承担了担保的责任。
校领导集体研究后,立即责令某甲停职反省。
同时致函银行,告知学校为某乙贷款10万元作担保人一事是经办人自己私自偷盖的公章,既未经学校任何领导同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故学校不能承担替某乙偿还贷款的义务。
而银行坚持认为,市立大学既然盖了公章,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至于是不是偷盖的公章,银行管不着。
双方相持不下,诉至法院。
简要分析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也不能担任保证人。
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来认定这一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从主体是否合格看,某大学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尤其是其不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所以它不具备担保能力。
从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的角度看,偷盖公盖而“签订”担保合同,骗取贷款、损公肥私、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种行为无疑是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的。
从形式要件上考察,借款经贷款方严格审查。
银行方面未尽自己的职责,没有查清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真实意思,只凭一个图章就轻率贷款给某乙,在工作程序上有严得失误。
提问:
请说出下列各例分别属于哪种担保方式?
张三以房子做抵押,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张三以未到期的银行存单做担保,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帮李四修好了电脑,可李四拒绝支付维修费,怎么办?
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说,到期不还款,我负责!
张三向李四预购1吨苹果,并预付100元做担保。
(2)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一方得利,一方失利,得失有因果关系,得利没合法依据,失利方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得利方有返还义务,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取1000,ATM吐出2000,真爽!
对拾得物,道德提倡拾金不昧,法律呢?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但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
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
4月24日逃回了山西老家。
有银行流水账为证,许霆三次取款,银行卡连刷171次,共计取走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落网。
2007年11月,郭安山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中级法院就备受关注的许霆银行ATM机上恶意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
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
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
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
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
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万元。
甲以这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千元,其中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万元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个月的利息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个月的利息及元利润,(3)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案例分析:
某村民张某外出访友,恰遇该区连降暴雨,造成河水上涨,危及村庄,张某的邻居李三见张某的房子比较破旧,就买来砖木料帮其加固,花费2000元,且在加固时因院墙意外倒塌,被砸伤,花费了500元医疗费。
洪水来临,张某的房子保住了,李三却由于没来得及顾及自己的房子,房屋倒塌,损失达5000元。
张某回家后,李三要求张某支付以上各项费用(20005005000)共7500元,张某认为,自己从未要求过李三帮助修理房屋,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拒绝付款。
试分析:
A李三帮邻居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B李三要求张某支付7500元的请求是否合理?
C.张某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无因管理之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代为管理或提供服务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管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义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张三的耕牛走失,被邻村的李四代管起来,5天共花费200元。
李四能否在张三领回牛时主张200元权利?
甲果园荔枝已熟,恰逢急事往外地。
天气预报台风将至。
邻居乙叫上他人帮甲摘果。
乙是否有权向甲主张必要的服务费用?
课堂练习:
案例1:
无因管理及其效力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
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
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
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害人就成为债权人。
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案例分析:
2001年9月4日,李某将具有纪念意义的婚礼照的拍摄胶卷送到意达照相馆冲洗,当李某按约定取照片时,被告知由于工作失误,胶卷暴光毁损,并愿意按冲洗费加倍赔偿。
李某认为胶卷具有特殊的人格纪念意义。
双方协议未果,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问题:
1:
李某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照片馆赔偿其精神损害?
以什么理由起诉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
法院应考虑哪些因素确定赔偿额?
简要分析:
1.李某可以要求照像馆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李某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则只能要求照相馆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竟合时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要求违约责任只能赔偿损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以及特定物品的纪念意义确定赔偿数额。
C。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2)特征:
智力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3)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知识产权1.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继受著作权主体客体:
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包括文字、口述、各种艺术、美术、摄影、电影、图形、模型、软件等作品),权利:
人身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受保护作品的条件:
具独创性;具表现性;可复制性;不违法(德)不受保护的作品: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合理使用的情形及注意的因素:
如研究、学习、欣赏使用;教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权利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