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罪行及罚则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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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罪行及罚则的比较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及罰則的比較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叛國
殺死或傷害國家元首,或導致國家元首身體受傷害
(第200章第2條 —終身監禁)
廢除 — 在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下不再適用
圖謀或設想殺死英王
(《1351年叛國法令》—終身監禁)
向英王發動戰爭
(《1351年叛國法令》—終身監禁)
煽動外國人或外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其他領土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終身監禁)
依附英王的敵人,給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
(《1351年叛國法令》 —終身監禁)
(續上頁)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表明、述明或宣布發動戰爭或煽動入侵的意圖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終身監禁)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盡快通知主管當局。
(普通法罪行 — 法庭可酌情判處監禁及罰款)
殺死或企圖殺死或襲擊總統
(《美國法典》第18篇第1751條—死刑或終身監禁)
凡向美國效忠的人向美國發動戰爭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1條 —死刑或監禁不少於5年及/或罰款)
依附敵人,給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或作出虛假報告,以促使敵人取得成功。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1/2388條 — 死刑/最長監禁20年及/或罰款)
(續上頁)
凡向美國效忠的人知悉有人叛逆美國,而沒有向指定人員披露。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2條 —監禁7年及/或罰款)
設想或意圖殺死或傷害總統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A條 —死刑及罰款)
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唆使他人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續上頁)
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有人作出了叛國行為,而蓄意不提供資料。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D條 —監禁7年及/或罰款)
殺死女皇陛下或使女皇陛下身體受傷害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向加拿大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協助與該國交戰的敵人或敵對的武裝部隊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意圖作出叛逆性質的作為,並以公開的作為表明該意圖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續上頁)
作出任何作為,準備發動戰爭或串謀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終身監禁)
知悉有人將會作出叛國行為,而不盡所有合理的傳達方式通知主管當局。
(《刑事罪行法典》第50條 —監禁14年)
發動戰爭以廢除或強迫君主或恐嚇立法機關
(第200章第2條 —終身監禁)
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以推翻或強迫或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終身監禁)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終身監禁)
鼓動外國武裝部隊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終身監禁)
協助交戰的公敵
(第200章第2條 —終身監禁)
協助交戰的公敵
(終身監禁)
叛逆性質的罪行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
(第200章第3條 —終身監禁)
廢除 — 原有法例中“叛逆性質的罪行”的定義不明確。
初步及從犯的罪行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編纂為成文法例 — 有關叛國的初步及從犯罪行
(終身監禁)
隱匿叛國的罪行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適當當局披露)
(普通法罪行 — 監禁7年及罰款)
編纂為成文法例 — 隱匿叛國的罪行
(監禁7年)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終身監禁)
分裂國家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
(終身監禁)
大致為叛國罪中的發動戰爭罪行所涵蓋
(《1351年叛國法令》 —終身監禁)
見上文所述“叛逆性質的罪行”
與鼓吹以武力或暴力推翻任何美國的州或屬地的政府有關的罪行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 —監禁20年及/或罰款)
大致為向政府發動戰爭的罪行所涵蓋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大致為向加拿大發動戰爭的罪行所涵蓋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作出任何作為,準備發動戰爭或串謀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編纂為成文法例 —有關分裂國家的初步及從犯罪行
(終身監禁)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
終身監禁)
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
(終身監禁)
見上文所述“叛逆性質的罪行”。
具有煽動意圖並發布煽動性語言文字或誹謗。
必須涉及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
(普通法罪行 — 由法院酌情判處罰款或監禁)
刊印、發布、編輯(等等)任何書面或印刷物品,鼓吹或教授他人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毀滅美國政府。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監禁20年及/或罰款)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有煽動傾向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或處理煽動刊物。
(《煽動法令》第3及4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3年,其後定罪監禁5年及/或罰款)
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發布煽動性的誹謗或參與煽動性的勾當。
(《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 — 監禁14年)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
(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處理煽動刊物(即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第200章第10
(1)條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刊物須沒收)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而沒有合理辯解,處理煽動刊物(即相當可能會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刊物)
(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刊物須沒收)
管有煽動刊物
(第200章第10
(2)條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2,000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
刊物須沒收)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而沒有合理辯解,管有煽動刊物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5萬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
刊物須沒收)
郵寄煽動刊物
(第98章第32條 — 監禁6個月及罰款2萬元)
廢除 — 由煽動刊物罪涵蓋。
顛覆
叛逆 — 發動戰爭以強迫君主改變措施,或恐嚇立法機關。
(第200章第2條 —終身監禁)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終身監禁)
叛國 —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行為,發動戰爭以強迫女皇陛下改變措施,或恐嚇國會。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終身監禁)
叛國 —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行為發動戰爭,以廢除女皇作為聯合王國的君主。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 終身監禁)
見上文所述“叛逆性質的罪行”。
參與任何針對美國權力當局的叛亂或騷亂。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3條—監禁10年及/或罰款)
煽動性的串謀 — 兩人或多於兩人串謀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或向美國政府發動戰爭等。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4條 — 監禁20年及/或罰款)
見上文所述“煽動性的串謀”。
禁錮或以武力威嚇總統/議會成員,意圖迫使總統/議會成員行使或不行使合法的權力。
(《刑事罪行法典》第124條 — 監禁7年及罰款)
剝奪或廢除新加坡總統的統治權。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B條 —終身監禁及罰款)
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以暴力恐嚇議會或省的立法機關。
(《刑事罪行法典》第51條 — 監禁14年)
叛國 — 使用武力或暴力,目的在推翻加拿大的政府或任何省政府。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作出任何準備的作為或串謀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叛逆 — 發動戰爭以廢除君主。
(第200章第2條 —終身監禁)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廢除國家的根本制度。
(終身監禁)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編纂為成文法例 —有關顛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
(終身監禁)
竊取國家機密
諜報活動
(第521章第3及10條 —監禁14年)
諜報活動
(保留現行罰則 — 監禁14年)
諜報活動
(《1911年官方機密法令》第1條及《1920年官方機密法令》第2條 —可處以3至14年徒刑)
窩藏間諜
(《1911年官方機密法令》第7條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個月及/或罰款)
非法披露
(《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第1至6條—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及/或罰款;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6個月及罰款)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第8條 — 監禁3個月及/或罰款)
諜報活動
(《美國法典》第18篇第793及794條 — 監禁10年及/或罰款/死刑/終身監禁)
窩藏間諜
(《美國法典》第18篇第792條 —監禁10年及/或罰款)
非法披露機密資料
(《美國法典》第50篇第783條及第18篇第798條 — 監禁10年及/或罰款)
諜報活動
(《官方機密法令》第3及7條 —監禁14年及罰款2萬元)
窩藏間諜
(《官方機密法令》第11條 — 監禁2年及罰款2,000元)
非法披露
(《官方機密法令》第5條 — 監禁2年及罰款2,000元)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官方機密法令》第5條 — 監禁2年及罰款)
諜報活動
(《資料保安法令》第6及19條、《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監禁10年)
窩藏間諜
(《資料保安法令》第21條 — 監禁10年)
非法披露
(《資料保安法令》第4、13、14及16至18條 —終身監禁/最長監禁14年)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資料保安法令》第4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長監禁14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12個月及/或罰款2,000元)
窩藏間諜及其他與諜報有關的罪行
(第521章第4至8及第10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窩藏間諜及其他與諜報有關的罪行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5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年及罰款10萬元)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
(第521章第13至20條及第25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萬元;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6個月及罰款5萬元)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或非法披露未經授權取得的受保護資料。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5年及罰款50萬元;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第521章第22及25條 — 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保留現有罪行 — 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
《社團條例》已賦權保安局局長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某社團運作。
有關社團將成為非法社團,組織或支援非法社團(例如:
成為其成員或提供財政資助)則屬罪行。
(第151章第8條及第18至23條 — 最長監禁3年及罰款10萬元)
組織或支援(身為會員、提供財政資助等)被禁制組織
(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美國
組織任何鼓吹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毀滅美國任何政府的社團;知道該組織的目的而成為其成員。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 —監禁20年及/或罰款)
新加坡
管理非法社團(即:
未經註冊的社團。
任何社團,若准予註冊會有違國家利益,均會被拒絕註冊)或成為其成員。
(《社團法令》第14條 — 監禁5年或3年及/或罰款3,000元)
註1建議是根據現行條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及《官方機密條例》作出修訂,我們無意訂立新的條例,保護國家安全。
保安局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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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基本法 第二十三 罪行 罚则 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