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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
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注1: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注2:
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
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4)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5);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注4: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
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甲烷等。
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1)极度危害(I级) (2)高度危害(II级)~ (3)中度危害(III级)~<10mg/m3; (4)清度危害(IV级)≥10mg/m3; 举例: I、II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III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IV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注5: 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3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注6: P指设计压力。 第5条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 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6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 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材料 第7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质量,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材料的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准。 第8条选用碳素钢板A3F和AY3F、A3和AY3制造的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A3F、AY3F钢板的使用范围: 设计压力不得超过; 设计温度为0-250℃; 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2mm; 不得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2.A3、AY3钢板的使用范围: 设计压力不得超过; 设计温度为0-350℃; 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6mm; 不得用于盛装液化石油气体、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9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 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 制造单位应对这类材料进行焊接性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 合格后,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0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第2章和附录中的有关规定。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1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3.GB150第2章和附录C中规定的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的钢板; 钢板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和质量分级,应按ZBJ7400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 用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碳素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IV级,低合金钢板不低于III级;用于本条2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III级;用于本条3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符合GB150的相应规定。 第12条高合金钢板和不锈复合钢板的选用,应符合GB150第2章的有关要求。 第13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接管的无缝钢管,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的要求 1.钢锻件的材料选用、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755《压力容器铸件技术条件》的要求,铸件的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在铸件上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出具锻件质量证明书。 2.钢锻件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尺寸、重量等选用级别,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零件截面尺寸(指: 直径、边长或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III级; (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当锻件截面尺寸大于等于50mm时,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III级。 3.设计温度低于等于-20℃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其热处理状态和冲击试验,应符合GB150第2章和附录C的有关规定。 第15条对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以及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3.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件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设计温度为-10-350℃。 第16条压力容器用铸钢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第17条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注1)的要求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 当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注1: 本规程所称有色金属是指铝、钛、铜及其合金。 第18条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为-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7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 纯钛板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25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20条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1条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记。 压力容器焊接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2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设计 第23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第2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25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为所盛装液化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如无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该液化气体在50℃时的饱和蒸汽压力。 第26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并能确保低温储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没有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设施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液化气体在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 第27条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以50℃为设计温度。 当其50℃的饱和蒸汽压力低于异丁烷50℃的饱和蒸汽压力时,取50℃异丁烷的饱和蒸汽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取高于50℃异丁烷的饱和蒸汽压力时,取50℃丙烷的饱和蒸汽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丙烷的饱和蒸汽压力时,取50℃丙烯的饱和蒸汽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如设计单位在既定介质条件下根据压力容器安装地区的最高气温条件(不是极端气温值),能提供可靠的设计温度数据,其最高工作压力可以按该设计温度确定,但必须事先经设计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对储存压力容器,其壳体的金属温度仅由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确定的,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注1)(见附件二)。 注1: 月平均最低气温系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国家气象局实测的1971~1988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 第29条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不得超过下式的计算值: W=Φv·dt·v 式中: W—储存量,kg; V—压力容器的容积,m3; Φv—装量系数,一般取,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但不得大于; d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kg/m3。 第30条对容易受腐蚀、冲蚀或磨损的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必要时还应提供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对中压、高压反应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 第32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 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应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33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应注明下列内容: 压力容器的名称、类别;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必要时注明材料热处理状态;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介质名称(必要时注明其特性);容积; 压力容器净重; 焊缝系数; 腐蚀裕度; 热处理要求(必要时); 压力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种类等); 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级别等); 铸造压力容器的缺陷容许限度和修补要求; 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特殊要求: (1)换热器应注明换热面积和程数; (2)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压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3)装有触媒的反应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4)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设计厚度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第34条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方法和许用应力选取,应按照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某些构造特殊,在该标准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强度计算,可以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但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5条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方法(注2),可参照GB150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许用应力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按表3-1规定的安全系数选取。 注2: 1.对受外压的圆筒形和球形壳体壁厚计算,可根据所选用的材料牌号,对照国外相近或类同的材料计算图表进行计算。 2.因冷、热加工或热处理而提高抗拉强度的材料,用于制造焊接压力容器,其焊接接头的许用应力,应采用材料在退火状态下的许用压力保证值。 3.空气分离设备的设计温度低于20℃时,按20℃时的性能计算。 第36条铸铁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压力: 灰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 第37条铸钢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应力: 材料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并应考虑铸造系数,其值不应超过。 第38条焊接压力容器(指电弧焊、气焊、电渣焊压力容器)的焊缝系数应按表3-2选取。 第39条压力容器限定的最小壁厚(不包括腐蚀裕量),应在相应的设计规范中予以规定。 第40条对检查孔(换热器除外)的要求 1.压力容器上应开设检查孔。 检查孔包括人孔、手孔、螺纹管塞检查孔。 2.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1000mm的,应至少开设一个人孔;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500mm~小于1000mm的,应开设一个人孔或两个手孔;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300mm~小于500mm的,应至少开设两个手孔。 3.圆形人孔直径应不小于400mm,椭圆形人孔尺寸应不小于400×300mm;圆形手孔直径应不小于100mm,椭圆形手孔尺寸应不小于75×50mm。 4.压力容器上设有可拆的封头(盖板之类),或其他能够开关的盖子,凡能起到人孔或手孔的作用,可不必再设置人孔或手孔。 但其尺寸,应不小于所代替的人孔或手孔规定尺寸。 5.如压力容器上设置螺纹管塞检查孔(注3),则可不再设置手孔。 螺纹管塞的公称管径应不小于50mm。 6.检查孔的开设位置应合理、恰当,便于清理内部。 手孔或螺纹管塞检查孔,应分别开设在两端的封头上或封头附近的筒体上。 7.球形压力容器的人孔应设在极带上。 注3: 螺纹管塞检查孔是带有标准锥管螺纹的管座并装配封闭塞或帽盖。 如密封可靠,也可采用圆柱管螺纹连接。 第41条如压力容器上不设置检查孔,也不属于本规程第40条第4、5款所述情况,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按既定的介质条件,无腐蚀或轻微腐蚀,无需作内部检查和清理的,设计者应在设计总图样和技术文件上注明; 2.应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焊缝进行全部无损探伤检查; 3.设计者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计算厚度,以便于使用过程中进行测厚检查。 第42条压力容器开孔的尺寸及补强要求,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条压力容器封头的型式和技术要求,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4条压力容器外压圆筒加强圈与壳体间的连接,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条压力容器快开门(盖)及其锁紧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快开门及其锁紧装置达到预定工作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机能; 2.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锁紧装置脱开,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作用; 3.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装置。 第46条有保温层的大型压力容器,如设计采用固定不可拆的保温结构,应提出对外表面进行全面宏观检查的要求,必要时,应提出对全部焊接接头进行外表面无损探伤检查的要求。 第47条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管板的拼接接头,必须采用全熔透的对接接头型式。 球形压力容器的球壳板不得拼接。 对接接头的设计可参照GB150附录K进行。 图3-1所示接头型式不允许采用。 第48条设计者在对角接接头的强度进行验算时,应将允许载荷写入设计技术文件中。 第49条压力容器上的补强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M6的泄漏信号指示孔。 第50条钢制压力容器接管(凸缘)与筒体(封头)壳体连接,平封头与筒体连接,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可参照GB150附录K进行。 上述连接型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全熔透型式: 1.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作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3.第三类压力容器; 4.低温压力容器; 5.按疲劳准则设计的压力容器; 6.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51条钢制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要求,按GB150的有关规定。 第52条奥氏体不锈钢受压元件用于有晶间腐蚀介质场合时,必须满足抗晶间腐蚀检验的要求。 第53条设计压力小于等于以水为介质的直接受火焰加热连续操作的压力容器和管壳式余热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设计压力大于的上述设备用水的水质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54条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或组焊。 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第55条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注1)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明文件。 对改动部位应做详细记载。 不符合本规程第32条要求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其制造压力容器。 注1: 主要受压元件是指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中的筒体、封头(端盖)、球壳板、换热器管板和换热管、膨胀节、开孔补强板、设备法兰、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以及直径大于250mm的接管。 第56条焊接钢制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第57条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并留出装设《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的位置。 未装产品铭牌的压力容器不能出厂。 产品铭牌上至少应载明: 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压力容器类别、制造年月、压力容器名称、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最高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需要时)、压力容器净重、监检标记。 第58条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如在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参考附件三);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参照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本条规定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 第59条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60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投产前应认真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炉批号和材料牌号的标记。 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认真检查材料表面质量,不合格的不能投用。 第61条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复验的要求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材料必须复验。 复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每个炉号的化学成分。 具体复验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材料质量情况确定。 2.用于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缺少的项目应补齐: (1)质量证明书内容项目不全; (2)制造单位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时; (3)设计图样上有要求的; (4)用户要求增加的项目。 第62条筒体(球壳、多层压力容器内筒)和封头制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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