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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QG/CTG01.01-2011)、《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QG/CTG05.01-2012)、《新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SXXNY-G3-AQ-19-2016)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分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各部门(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和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规。
(二)组织开展分公司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三)审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
(一)安全生产部是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督促各单位制定并执行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职业危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督促综合管理部和各项目公司严格按国家、集团公司及新能源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督促建设项目工程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开展,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查(备案)以及后续相关工作。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
(一)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新进员工身体健康检查和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员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根据企业效益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险。
(二)负责办公区的卫生和环境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各部门员工年度常规体检、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第九条资产财务部
负责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年度预算制度,下达健康管理年度经费计划;负责健康管理、医疗等相关费用的报销。
第十条各单位
(一)严格执行落实新能源公司和分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保证员工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组织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对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四)每年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并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审查(备案)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第49号令)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审查、验收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的组织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管理
(一)分公司、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分公司、各单位及筹建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公司、各项目公司及筹建处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总部、各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四)分公司、各单位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分公司、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各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分公司、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应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2002〕63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第49号令)的规定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录A)),向负责审查的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核(备案)申请。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录B)的要求,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四)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五)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见附录C),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标准和行业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二)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分公司、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五)分公司、各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六)分公司、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七)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八)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分公司、各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分公司、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十二)分公司、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十三)分公司、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十四)分公司、各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十五)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将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情况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三)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五)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六)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放射作业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七)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八)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九)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公司电力运营(安全生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电力运营(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附件B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附件C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附件D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A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预评价单位
职业病危害类别
轻微□一般□严重□
申请类别
备案□审核□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属于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2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2份)
□8.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结论、技术审查过程和报告修改说明出具的书面意见(2份)
□9.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2份)
□10.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B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
审核批准文号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2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C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其中:
职业卫生投资万元
实际总投资(万元)
其中:
职业卫生实际投资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或备案机关
审核或备案时间
审核批准或备案文号
职业病危害类别
轻微□一般□严重□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
审查机关
审查时间
审查批准文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申请类别
备案□验收□
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总人数
男
女
职业病危害
接触人数
上岗前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职业禁忌症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
受培训负责人
培训单位
应培训人数
实际培训人数
职业卫生
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无□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有□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无□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2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2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D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图
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部
流程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流程
配套企业标准
职业危害防治
管理办法
主管岗位
安全主管
标准编号
SXXNYYN-G3-AQ-17-2015
流程类别
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部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节点
A
B
C
1
2
3
4
5
6
7
8
编制
安全生产部
审核
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
总经理办公会
会签
相关部门和单位
发布日期
201年月日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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