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乌拉特中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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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乌拉特中旗
乌拉特中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内政发〔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牧户认可的原则,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以嘎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航拍测绘成果辅以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旗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三)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户承包地。
对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是尊重历史。
要原则上维护农牧户现有的承包面积,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惠牧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
四是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五是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是严格程序。
苏木镇要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实地勘测、公示审核、核实确认、登记颁证、档案报存等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七是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理坐标和权属等,将农牧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颁证、造册,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二、时间安排
按照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以嘎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在全旗各苏木镇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具体时间从2016年5月开始,到2017年12月底全部结束。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牧区土地。
三、技术方案
各苏木镇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以上三个行业标准随后印发到各苏木镇)。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采用的实测方法为:
航拍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
航拍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
主要程序:
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采用大飞机或无人机航拍地面图像,制成基础工作底图;⑵携图配合开展入户调查、指认地界等工作,并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对图像上不清楚的部分地块进行实地补测;⑶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数字化形成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
四、基本步骤
全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积极、有序、稳妥地开展。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
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牧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技术指导工作。
苏木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的嘎查村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决议。
2、制定方案。
旗政府制定《乌拉特中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苏木镇制定具体实施的工作方案。
3、宣传动员。
各苏木镇和农牧业等相关部门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4、开展培训。
旗政府组织苏木镇、嘎查村两级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同时,要抽调熟悉农村牧区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苏木镇干部和部门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到苏木镇、嘎查村帮助工作;加强对负责确权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二)清查实施阶段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二轮土地延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测绘公司,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测量任务。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牧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1∶2000基本比例尺为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获得承包地块数字地理坐标点,根据地理坐标点,绘出地块图形。
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
由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嘎查村、组进行公示。
对公示中农牧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5、核实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牧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嘎查村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
苏木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旗人民政府。
6、建立登记簿。
根据苏木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7、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采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格式,由旗人民政府核发。
具体发证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8、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9、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和苏木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0、督导检查。
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部门干部和苏木镇干部,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旗政府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苏木镇和农牧业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
特别是对工作开展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逐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
工作结束后,由苏木镇要配合农牧业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由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后,待市政府组织验收。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旗政府已成立由农牧部、农牧业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档案局、信访局、金融办、妇联、人民银行乌拉特中旗支行等部门组成的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能统筹指导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
各苏木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交流。
(二)明确登记工作步骤。
农村牧区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全部结束,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但有的已经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为妥善解决登记中的问题,在登记中应当采取以下步骤开展登记:
1、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⑴在入户核实结束后,承包方应当在5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登记簿进行变更。
申请书的格式为:
姓名、申请事项、变更原因、承包方共有人是否同意、联系方式等。
⑵发包方进行核实,并于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比例通过后,制作书面意见书,提交苏木镇。
⑶苏木镇政府在收到发包方提交的材料,包括承包方要求变更登记簿的申请书、发包方的会议记录和意见书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同意的上报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不同意的退回发包方,并说明理由。
⑷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收到苏木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同意变更的,对登记簿进行变更,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同意的,退还苏木镇,并说明理由。
2、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⑴苏木镇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方家庭情况采集表等内容,将拟变更的部分以及承包方名单进行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送发包方。
⑵发包方将苏木镇提供的名单及需要变动的内容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15日。
对外出务工人员,需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
农牧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苏木镇。
⑶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将公示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苏木镇政府。
⑷苏木镇政府组织填写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⑸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在接到苏木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制作登记簿,并填制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苏木镇领取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⑹苏木镇在3日内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到嘎查村委会(发包方),嘎查村在5日内将证书发放到农牧户。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
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牧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牧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牧民负担。
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
对于农村牧区土地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违规违法开垦的土地不能确权。
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
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研判,早作预案,对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五)严格保密制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六)保障工作经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国土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要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在经费上优先保障工作需要。
苏木镇要将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和工作方案报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0日前,将本苏木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结报送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启动后,每月的20日前向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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