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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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来安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2018年10月31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2〕13号文件
县法院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7〕118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安部门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三)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县国土房产部门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县国土房产部门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详见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2〕13号。
县国土房产部门
6
不动产登记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19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79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国土房产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7
城市道路占用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字〔2002〕23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费〔2008〕44号文件;皖价服〔2010〕209号、皖价服〔2010〕69号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详见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2〕13号、基本建设项目按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4〕21号文件执行
县市容管理部门
(五)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8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
〔2015〕196号
各类用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县住建局、物价局来住建字〔2014〕1号文件
县污水处理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费〔2008〕44号文件;皖价服〔2010〕209号、皖价服〔2010〕69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2〕13号、基本建设项目按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4〕21号文件执行
县市政管理机构
(六)水利部门
10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5〕66号文件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来价费〔2014〕94号文件;基本建设项目按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4〕21号
县水利部门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
药品注册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7〕180号
药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食药监管机构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药品注册加急费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3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7〕180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食药监管机构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八)人防部门
1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基本建设项目按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4〕21号;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2016-2020暂不征收。
自皖政[2016]56号发文之日起,县以下地区房地产企业两年内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县人防部门
注:
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设立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1●▲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县税务部门、国土部门
(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县政府办公室来政办〔2014〕21号
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三)县林业局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15〕122号;省财政厅、林业厅财综〔2015〕2241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县林业部门
(四)县税务局
4▲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县税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县税务部门
●▲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县税务部门、国土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财税〔2016〕12号、财政厅财综〔2017〕3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滁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16〕292号。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详见市财政局财综〔2017〕159号,财政局财综〔2017〕3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
县税务部门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免征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县税务部门
注:
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
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标注“▲”的项目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1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4条、第5条;财综〔2015〕34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
土地复垦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二)来安县环境保护局
5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皖价服〔2015〕32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三)来安县水利局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8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四)来安县林业局
9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非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的临时用地2公顷以下)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五)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
县管辖权限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第89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1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六)来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第19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
13
对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15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矿用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41号)第19条、第2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来安县 县级 收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