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人员检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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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人员检覈办法
【法规名称】医事人员检覈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0-08-25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医事人员检覈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七条,医师法、药师法、护理人员法、医事检验师法、医事放射师法、物理治疗师法、职能治疗师法、助产士法及其他医事人员管理法规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医事人员,指医师、牙医师、药师、护理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护士、助产士、医事检验生、物理治疗生、职能治疗生。
第3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医师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外国政府医师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者。
第4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牙医师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牙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外国政府牙医师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者。
第5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药师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药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外国政府药师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者。
第6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护理、护理助产、助产各系、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护理师检覈。
第7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医事检验学、医事技术学系医事检验组各系(组)、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医事检验师检覈。
第8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放射技术、医事技术学系放射技术组各系(组)、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医事放射师检覈。
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有关放射线技术系科毕业,曾受医用游离辐射防护训练有结业证书,并已从事放射线工作二年以上成绩优良,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审查合格,其申请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检覈经核定准予笔试者,得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继续报考医事放射师检覈笔试,逾期不得再行报考。
第9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物理治疗、复健医学系物理治疗组各系(组)、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物理治疗师检覈。
第10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职能治疗、复健医学系职能治疗组各系(组)、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职能治疗师检覈。
第11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职业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高级职业以上学校护理、护理助产、助产各系(组)、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护士检覈。
第12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助产士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助产职业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助产职业学校修业期满,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外国政府助产士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者。
第13条
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规定申请医事检验生检覈经核定准予笔试者,得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继续报考检覈笔试,逾期不得再行报考。
第14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医事职业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高级医事职业以上学校物理治疗、复健技术各系(组)、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物理治疗生检覈。
第15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医事职业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高级医事职业以上学校职能治疗、复健技术各系(组)、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职能治疗生检覈。
第16条
依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检覈者,予以笔试。
但具有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同等级各类科医事人员考试及格,与第二条所称各类科医事人员相当之资格者得予免试。
前项但书人员之检覈,应由其服务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代为申请。
外国人(不包括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领有外国政府医师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有证明文件并志愿在我国医疗资源缺乏地区服务,依规定申请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师检覈准予笔试者,除予笔试外,得视需要增加口试及实地考试。
笔试得视需要以英文命题及作答。
前项所定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由考选部与行政院卫生署会同认定之。
第17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经历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须经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并附缴经上开使领馆或机构验证之中文译本。
第18条
本检覈笔试之应试科目依附表"医事人员检覈笔试各类科应试科目表"之规定办理。
附表:
医事人员检覈笔试各类科应试科目表
┌───┬───────────────────────┬──┐
│类科│检覈笔试科目│备注│
├───┼───────────┬───────────┼──┤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配合│
│├───────────┼───────────┤医事│
││一基础医学
(一)(解│一内科学(包括神经科│放射│
││剖学、微生物与免疫│学)│师法│
│医师│学、病理学)│二外科学(包括骨科学│之公│
││二基础医学
(二)(生│、麻醉科学)、眼科│布施│
││理学、生物化学、药│学及耳鼻喉科学│行,│
││理学及公共卫生学)│三妇产科学、小儿科学│将本│
│││、放射线学、复健科│附表│
│││学、皮肤科学、泌尿│之"│
│││科学及精神科学│医用│
├───┼───────────┼───────────┤放射│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线技│
│├───────────┼───────────┤术师│
│牙医师│一口腔病学(口腔病理│一口腔颚面外科学、牙│"类│
││学、微生物学、牙科│周病学、齿内治疗学│科名│
││药理学、牙科公共卫│二全口赝复学、局部赝│称修│
││生学)│复学、牙冠牙桥学│正为│
││二基础牙医学(牙体形│三齿颚矫正学、儿童牙│"医│
││态学、咬合学、口腔│科学、牙体复形学│事放│
││解剖学、口腔组织学││射师│
││、牙科材料学)││",│
├───┼───────────┴───────────┤以资│
│药师│一生药学及药理学│因应│
││二药物化学│。
│
││三药剂学││
││四调剂学(包括临床药学及治疗学)││
││五药物分析及药事法规││
├───┼───────────────────────┤│
│护理师│一护理学及护理技术││
││二内外科护理││
││三产儿科护理││
││四精神科及公共卫生护理││
││五基础医学(包括解剖生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
││)││
├───┼───────────────────────┤│
│医事检│一临床血清免疫检验学││
││二临床生化检验学││
││三微生物学及临床微生物学(包括细菌、病毒、霉││
││菌及寄生虫学)││
│验师│四临床血液检验学(包括血库学)││
││五一般临床检验学及临床生理学(包括病理切片技││
││术)││
├─┬─┼───────────────────────┤│
│医│诊│一放射物理学││
│事│断│二辐射安全(包括医用游离辐射有关法规)││
│放│组│三×光机构造与安全设备││
│射││四放射线诊断摄影技术││
│师││五基础医学(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
│├─┼───────────────────────┤│
││治│一放射物理学││
││疗│二辐射安全(包括医用游离辐射有关法规)││
││组│三放射线治疗设备││
│││四放射线治疗技术││
│││五基础医学(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
│├─┼───────────────────────┤│
││同│一放射物理学││
││位│二辐射安全(包括医用游离辐射有关法规)││
││素│三核子医学装备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之安全处理││
││组│四核子医学诊断与治疗技术││
│││五基础医学(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
├─┴─┼───────────────────────┤│
│物理治│一解剖学及生理学││
│疗师│二复健学││
││三电疗学及热疗学││
││四骨科疾病物理治疗学││
││五神精疾病物理治疗学││
├───┼───────────────────────┤│
│职能治│一解剖学及生理学││
││二职能治疗学概论││
│疗师│三心理疾病职能治疗学││
││四生理疾病职能治疗学││
││五小儿职能治疗学││
├───┼───────────────────────┤│
│护士│一护理学及护理技术││
││二内外科护理││
││三妇产、小儿、精神科及公共卫生护理││
││四基础医学(包括解剖生理学、药物学、微生物学││
││)││
├───┼───────────────────────┤│
│助产士│一助产学(包括助产技术)││
││二护理学及护理技术││
││三各科护理概论(包括内、外、妇、儿科及公共卫││
││生护理)││
││四基础医学(包括解剖生理学、药物学、微生物学││
││)││
├───┼───────────────────────┤│
│医事检│一临床血液检验学││
││二临床生化检验学││
│验生│三临床微生物学(包括细菌、血清、免疫及寄生虫││
││学)││
││四一般临床检验学(包括病理切片技术)││
├───┼───────────────────────┤│
│物理治│一解剖学概要及生理学概要││
││二一般医学概要与复健学概要││
│疗生│三电疗与热疗技术概要││
││四运动治疗技术概要││
├───┼───────────────────────┤│
│职能治│一解剖学概要与生理学概要││
│疗生│二职能治疗学概要││
││三心理疾病职能治疗学概要││
││四生理疾病职能治疗学概要││
└───┴───────────────────────┴──┘
第19条
申请检覈,应缴下列费件:
一申请检覈书。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三体格检查表。
四国民身分证影本。
但华侨应缴侨务机关或侨居地我国使领馆或经政府认可之当地机构、华侨团体出具之侨居证明。
五最近一年内之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相片。
六检覈费。
七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检覈得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20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医事人员检覈: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医事人员管理法规限制充任情事之一者。
第21条
医事人员之检覈,由考选部设医事人员检覈委员会办理。
检覈及格者,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卫生署查照。
第22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有关法规之规定。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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