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职业危害防治部分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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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职业危害防治部分汇编
第十五章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管理
1.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热害等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成立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危害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配备职业危害联络员,每月定期向职业危害防治科汇报人员的人员变化情况,便于职业危害防治科掌握我单位的职工信息。
组织机构:
组长:
区长、支书
副组长:
各包队副区长
成员:
工会主席、主管技术员、一般技术员,各队班队长。
二、监测
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1)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2)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3.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表表13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7.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表表14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表表15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总粉尘浓度
1个月2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4.噪声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极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5.高温
掘进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掘进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
三、健康监护
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1.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煤巷掘进工种每2年拍片1次。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风湿病(反复活动)。
(5)严重的皮肤病。
(6)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8)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4.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5.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检查周期表表16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四、急救箱管理
为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护和简易治疗,尽可能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峰集九〔2012〕71号)、宝峰九便〔2013〕18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1.急救箱管理责任分工
(1)井下急救箱及急救器械按矿统一标准、规范配置。
(2)掘进区党政正职负责全面管理本单位急救箱。
(3)当班班长负责当班维护好急救箱,并保证箱内物品齐全,箱体完好。
(4)职业危害防治科负责对井下单位急救箱中物品、药品、器械使用后补充的审批,医院负责物品、药品、器械的补充发放,掘进区要及时领取补充。
(5)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单位急救箱的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2.急救箱放置要求
井下急救箱放置地点要因地制宜。
要符合环境安全、场所干燥、清洁、使用方便,尽量靠近生产班组工作现场,并有明显标识。
急救箱放置在工作面距迎头面不超过200米的环境安全、场所干燥、清洁、使用方便且距离电话近的交接班等处,地点位于人行道一侧。
3.急救箱使用要求
(1)急救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急救箱物品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包括急救物品的保管、使用记录、消耗补充等方面,并对已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并进行登记、核销。
确保急救箱箱体完好、物品齐全、药品合格。
实行定置、逐班交接管理制度,并建立交接记录本。
(2)每个急救箱旁边应建立急救箱急救物品、药品、器械管理记录本,存放固定格式表格:
《急救箱急救物品、药品清单》、《九龙矿井下急救箱急救物品、药品交接班记录表》、《九龙矿井下急救箱急救物品、药品使用情况记录表》、《九龙矿井下急救箱急救物品、药品补充情况记录表》,所有表格均放置在一个A4塑料夹子中,其中《急救箱急救物品、药品清单》由职业危害防治科塑封后放置在交接记录本首页。
交接班人员应根据《急救箱急救物品、药品清单》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后,进行交接。
(3)急救箱按“就近使用”的原则,急救箱内物品、药品的使用,应遵循“谁使用,谁补充”的原则。
急救箱内物品、药品使用单位要填写《九龙矿井下急救箱物品、药品使用情况记录表》,并向掘进区值班室汇报药品、器械使用情况,掘进区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掘进区应及时开具补充急救物品、药品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由掘进区行政正职签字,经职业危害防治科审批后,到医院领取需补充急救物品、药品;医院根据经审核批准的补充急救物品、药品申请证明发放补充急救物品、药品;掘进区在领取完需补充急救物品、药品后,必须在使用后的第二个小班下井时对急救箱的物品、药品补充完毕,并填写《九龙矿井下急救箱物品、药品补充情况记录表》。
(4)发生人员伤病时,当班主要负责人首先向调度室和单位汇报事故地点,然后下令开启急救箱,组织人员按规定程序对伤病人员进行急救处置,并填写好使用记录。
当发生就近使用急救箱时,本着“谁使用,谁补充”的原则,由掘进区补充急救物品,责任单位负责监督使用和补充情况。
五、粉尘防治
1、掘进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装岩机出煤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降尘、除尘措施。
装岩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3、在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4、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5、坚持个体防护,工作面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好防尘口罩。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距迎头30米和50米应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
7、安装管路时每50米接一水门匹配的插头。
应按照管路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对巷道的积尘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
9、对各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水幕、爆破喷雾等)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掘工作面的洒水防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掘进工兼任。
具体要求
11、发现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超标时,可以要求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热害防治
1、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当空气温度超过26℃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2、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七、有害气体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不得超过表17的要求。
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表17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CO
0.0024
H2S
0.00066
NO(换算成NO2)
0.00025
SO2
0.0005
2、煤矿进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3、煤矿应当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
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4、煤矿作业场所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表17的规定时,应当采用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
八、噪声防治
1、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2、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3、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4、工作面人员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5、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6、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值班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7、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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