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的管辖工作范文.docx
- 文档编号:13192943
- 上传时间:2023-06-11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3.50KB
合同未生效的管辖工作范文.docx
《合同未生效的管辖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未生效的管辖工作范文.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未生效的管辖工作范文
合同未生效的管辖
篇一:
合同纠纷管辖
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篇二: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张国华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
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
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
“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
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
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
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
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
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
“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
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
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
依法移送。
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
归纳起来,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
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
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确定、唯一。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的要求。
再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
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
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
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
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
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
案例
三就属这种情况。
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当然,依法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这仅是基本前提。
要使管辖约定既利于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又能使对方接受,还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讨掌握。
篇三: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思路
1、合同纠纷案件→有无协议管辖→有→是否有效→有效→协议管辖效力优于法定管辖。
2、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
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辖→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4、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6、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7、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
8、判断是否有协议管辖,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或若发生争议,协商,协商不成)。
9、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1、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
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12、法定管辖→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3、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14、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
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篇五: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技巧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技巧
孟银芳
一、当事人在准备约定管辖法院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范围中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凡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合同履行地:
1、买卖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中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也就是说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篇六: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20XX-10-3119:
24:
24阅读106评论0字号:
大中小订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
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
承揽之标的,系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达成一定的结果。
包括建造房屋、修建漏水屋顶、粉刷油漆、冲洗照片、影印文件、雕刻图章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
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三种,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建没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实质是复合合同。
哪种方式适合采用承包方式,一般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有中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
承包合同作为复合合同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如按照施工阶段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按照不同类型划分,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等,按照合同履行阶段划分为总承包合同、专业技术分
篇七:
浅析合同案件的管辖
浅析合同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案件的管辖到底包括那些呢,大致可以分为:
一、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2、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
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
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
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
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都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宁波国考考场前出现不少豪车,一对情侣开宾利前来参加考试,据了解,男方前后考过6次,因为女友母亲要求:
考不上公务员,别想当她女婿.
单纯从婚恋观的角度评价,嫁给公务员并不一定就是最幸福的。
公务员应酬多、健康差,工作固定呆板,这既会减少夫妻的“亲热”时间,也会令日常生活少去许多浪漫的气质,而它们都是爱情保鲜的必需品。
所以,出现关于“非公务员不嫁”的准丈母娘语录,原因只能是:
公务员工作稳定、轻松,福利待遇高,且还有着不可低估的灰色收入。
注意到,这对情侣是开着宾利赶考,说明女孩家境是相对富裕的。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另一个群体:
“煤二代”——其中一些人宁愿开着宝马车,到当地的镇、县一级的机关单位中做拿20XX元月薪的普通公务员。
媒体的解读是,一方面它是缘于“富而优则仕”的传统心理;另一方面则是富裕者们普遍的“求安心理”,追逐财富与权力的互通互融。
准丈母娘“逼婿国考”,估计也与此有关吧。
不过,准丈母娘希望女儿找个好夫婿,这也无可厚非。
与其怪准丈母娘逼女婿功利,不如怪这个社会逼准丈母娘现实.
篇八:
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
免费法律咨询/
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60法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篇九:
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龙源期刊
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袁博
:
《博览群书·教育》20XX年第06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
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生效 管辖 工作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