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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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报批稿
条文说明
1总则
第1.0.2条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另订专用规程。
对于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车、船、飞机、海上油井平台等均为特殊条件的环境,故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等不可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
蓄电池室的危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同时,本标准在不适用环境中增加了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一级类似的管线系统和医疗室等环境。
本规范特别说明不考虑灾难性事故。
在执行本规范时,还应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但本规范中某些规定,严于或满足其他国标最低要求的,不视为“有矛盾”。
2术语
本规范中增加了以下术语的定义:
高挥发性液体、正常运行、粉尘、可燃性粉尘、可燃性飞絮、导电性粉尘、非导电性粉尘、重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粉尘层的引燃温度、粉尘云的引燃温度、爆炸性环境和设备保护级别(EPL)。
3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3.1.1条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第3.1.3条在防止产生气体、蒸气爆炸的条件的措施中,在采取电器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第3.2.1条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
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储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没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
例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时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
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本规范中增加了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典型关系。
以往的区域划分中,对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
本规范参考API-505中关于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关系,给出了可以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来确定区域等级的一种方法。
表3.2.1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典型关系
区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
0
1000及以上小时/年(10%)
1
大于10小时小于1000小时/年(0.1%-10%)
2
大于1小时小于10小时/年(0.01%-0.1%)
非危险区
小于1小时/年(0.01%)
注:
表中的百分数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时间的近似百分比(一年8760小时,按10000小时计算)。
第3.2.2条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
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根据以上的规定,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
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
第3.2.3条对释放源的分级,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79-10文件规定。
在该文件中,对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分别用图示例说明。
如图3.2.3-1、图3.2.3-2。
注:
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
露天环境,释放源接近地坪。
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
注:
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
露天环境,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明显轻于空气的气体。
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
本规范给出一种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影响的判定方法。
但下面的示例不作为强制使用,可按需要做一些变动以适合具体的情况。
作为可能的是释放源的通孔
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
释放源的等级与下列情况有关:
——邻近场所区域类型;
——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
——涉及到的场所之间的压差。
通孔分类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和D型。
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规定的特性。
举例:
———穿越或使用的通孔,例如:
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
———经常打开的通孔;
———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及D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
B型——正常情况下关闭(例如:
自动封闭)并且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地通孔。
C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例如,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例如,密封垫),符合B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例如:
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
D型——经常封闭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例如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联组合。
表3.2.3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的影响
通孔上游气流的区域
通孔型式
作为释放源的通孔释放等级
0区
A
B
C
D
连续级
(连续)/1级
2级
2级
1区
A
B
C
D
1级
(1级)/2级
(2级)/无释放
无释放
2区
A
B
C
D
2级
(2级)/无释放
无释放
无释放
注:
括号内示出的释放等级为通孔频繁操作的情况。
第3.2.4条原规范中对于通风良好的定义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确定,本次规范修订中增加了对于通风良好场所的定义。
对于户外场所,一般情况下,评定通风应假设最小风速为0.5m/s,且实际上连续地存在。
风速经常会超过2m/s。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低于0.5m/s(例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第3.3.1条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只要取决于下列各种参数:
易燃物质的泄出量:
随着释放量的增大,其范围可能增大。
释放速度:
当释放量恒定不变,释放速度增高到引起湍流的速度时,将使释放的易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进一步稀释,因此其范围将缩小。
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随着释放处易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
可燃性物质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
可燃性物质释放的蒸气浓度是与对应的最高液体温度下的蒸气压力有关。
为了比较,此浓度可以用可燃性物质的沸点来表示。
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越大。
爆炸下限:
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闪点:
如果闪点明显高于可燃性物质的最高操作温度,就不会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闪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越大。
某些液体(如卤代碳氢化合物)。
虽然它们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却没有闪点。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在对于爆炸下限的饱和浓度时的平衡液体温度,代替闪点与相应的液体最高温度进行比较。
相对密度:
相对密度(以空气为1)大,爆炸危险区域的水平范围也将增大。
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
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
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通风量:
通风量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也可通过改善通风系统的布置而缩小。
障碍:
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有可能扩大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阻碍物也可能限制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因此也有可能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液体温度:
若温度的闪点以上,所加工的液体的温度上升,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将扩大。
但应考虑,由于环境温度或其它因素(如热表面),释放的液体或蒸气的温度有可能下降。
至于更具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改善和解决的问题。
上述所列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是采用了IEC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迄今只是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尺寸可遵循。
本规范内的具体尺寸,是等效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5规定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有关规定及例图。
过去化工系统从国外引进的装置,已普遍采用API-RP-500规定,实践证明比较稳妥。
更适合于大中型生产装置。
至于中小型生产装置则采用了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1)的规定。
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
因此,正像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各国规程中规定一样,在使用这些图例前应与实际经验相结合,避免生搬硬套。
由于油气田、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另有规定,因此本条将其除外。
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与变、配电所的距离、区域范围划定后,不再另作规定,原因是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是按释放源级别,结合通风情况来确定,以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故障引起事故,与建筑防火距离不是同一概念。
本条款特别对于附加2区的定义进行了解释。
特指高挥发性可燃性物质,如丁烷、乙烷、乙烯、丙烷和丙烯,有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相应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划为附加2区。
第3.3.4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从原规范正文移至附录B中。
在原规范的示例基础上,本次修订增加了部分常用到的划分示例。
主要增加了槽车(图18~图21)、事故集液池(图22)、液氢储存装置(图23、图24)、LNG储罐(图25)、码头装卸设施(图26),同时增加了关于阀门、蓄电池室的划分给出建议。
第3.4.1条~第3.4.2条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用的国家标准为《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2010该标准采用IEC的按最大实验安全隙(MESG)及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及按引燃温度分组。
本规范附录“气体或蒸气爆炸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表,完全采用IEC的附表。
4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4.1.22条本条中可燃性粉尘的分级采用了IEC60079-10-2中的方法,也与粉尘防爆设备制造标准协调一致.
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
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常见的Ⅲ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常见的ⅢC级可燃性导电粉尘:
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第4.1.3条第1款虽然高浓度粉尘云可能是不爆炸的,但是危险仍然存在,如果浓度下降,就可能进入爆炸范围。
第4.1.4条第2款一般说来,导电粉尘的危险程度高于非导电粉尘.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
3款2)项在防止粉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中,本规范提到了采用机械通风措施的内容,这一措施在不同国家的规程中有不同的提法。
如澳大利亚规程《危险区域的分级》第2部分“粉尘”(AS2430第2部分,1986)中提到:
“…粉尘不同于气体,过量的通风不一定是合适的,即加速通风可能导致形成悬浮状粉尘和因此造成更大而不是更小的危险条件。
”在本规范中则是强调采用机械通风措施,防止形成悬浮状粉尘。
亦即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通风措施,将容器或设备中泄漏出来的粉尘,通过通风装置抽送到除尘器中。
既节省物料的损耗,又降低了生产环境中的危险程度,而不是简单地加速通风,致使粉尘飞扬而形成悬浮状,增加了危险因素。
3款6)项强调了有效的清理,认为清理的效果比清理的频率更重要.
3款7)项强调了提高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是防止粉尘引爆的重要手段.
第4.2.1~4.2.2条本规范采用了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相似的场所分类原理,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价,采用IEC60079-10-2的方法,引进了释放源的概念,粉尘危险场所的分类也由原来的2类区域改为3类区域。
如果已知工艺过程有可能释放,就应该鉴别每一释放源并且确定其释放等级。
1——1级释放,例如:
毗邻敞口袋灌包或倒包的位置周围;
2——2级释放,例如:
需要偶尔打开并且打开时间非常短的人孔,或者是存在粉尘沉淀地方的粉尘处理设备。
第4.2.4条见4.1.4条条文解释.
第4.3.1条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通常与释放源级别相关联,当具备条件或有类似工程的经验时,还应考虑粉尘参数,引起释放的条件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
第4.3.2~第4.3.3条原规范对建筑物外部场所(露天)的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的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
本规范中21区为“一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及22区为“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是IEC60079-10-2推荐的。
另外,在本规范中采取了主要以厂房为单位划定范围的方法。
特别是,厂房内多个释放源相距大于2m,其间的设备选择按非危险区设防其经济性不大时,释放源之间的区域一般也延伸相连起来。
这种方法结合我国工业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习惯做法,也多是以建筑物隔开来防止爆炸危险范围扩大的。
不经常开启的门窗,可认为具有限制粉尘扩散的功能。
对电气装置来说,也是以厂房为单位进行设防。
5爆炸性环境的电气安装
本节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相匹配。
第5.1.1条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携带式电气设备的使用,粉尘很容易堆积在插座上或插座内,当插头插入插座内时,会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因此要求尽量在粉尘环境内减少携带式设备的使用。
如果必须要使用,一定要保证在插座上没有粉尘堆积。
同时,为了避免插座内外粉尘的堆积,要求插座安装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大于60度。
第5.2条设备的保护级别EPL(Equipmentprotectionlevels)是IEC60079-14-2007新引入的一个概念,同时2010版的国标GB3836也已经引入了EPL的概念。
气体/蒸气环境中设备的保护级别为Ga、Gb、Gc,粉尘环境中设备的保护级别要达到Da、Db、Dc。
“EPLGa”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或者在罕见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Gb”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
具有“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Gc”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
具有“加强”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成为点燃源,也可采取附加保护,保证在点燃源有规律预期出现的情况下(例如灯具的故障),不会点燃。
“EPLDa”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
具有“很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或者在罕见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Db”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
具有“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Dc”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
具有“加强”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成为点燃源,也可采取附加保护,保证在点燃源有规律预期出现的情况下(例如灯具的故障),不会点燃。
电气设备分为三类。
I类:
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甲烷气体之外的其它爆炸性气体环境。
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可进一步再分类。
●
A类:
代表性气体是丙烷;
●
B类:
代表性气体是乙烯;
●
C类:
代表性气体是氢气。
III类
I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I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特性可进一步再分类。
III类电气设备的再分类:
●IIIA类:
可燃性飞絮;
●IIIB类:
非导电性粉尘;
●IIIC类:
导电性粉尘。
第5.2.2条本次修编改变了原规范按照设备类型对防爆电气设备在不同区域进行选择的规定,而是按照不同的防爆设备的类型确定其应用的场所,这一点也是与IEC标准相匹配。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是按危险区域的划分和爆炸性物质的组别做出的规定。
根据IEC60079-14-2007的规定,在1区可以采用“e”类电气设备,但是考虑到增安型电气设备为正常情况下没有电弧、火花、危险温度,而不正常情况下有引爆的可能,故对在1区使用的“e”类电气设备进行了限制。
增安型电动机保护的热保护装置,目的是防止增安型电机突然发生堵转、短路、断相而造成定子、转子温度迅速升高引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增安型电动机的热保护装置要求是在电动机发生故障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tE)内切断电动机电源,使电机停止运转,使其温升达不到极限温度。
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新型的电子型综合保护器已大量投放市场,其工作误差和稳定性能够满足增安型电动机的保护要求,为增安型电动机的应用提供了必要条件。
无火花型电动机比较经济,但安全性不如增安型。
选用该类型产品时,使用部门应有完善的维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由于我国目前普通工业用电动机在结构上、质量上不完全与国外等同,为了保证安全,本规范未在2区内规定采用一般工业型电动机。
在2区内不允许采用一般工业电动机的规定,是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等效的。
各种防爆类型标志如下:
——“d”:
隔爆型(对于EPLGb);
——“e”:
增安型(对于EPLGb);
——“ia”:
本质安全型(对于EPLGa);
——“ib”:
本质安全型(对于EPLGb);
——“ic”:
本质安全型(对于EPLGc)
——“ma”:
浇封型(对于EPLGa);
——“mb”:
浇封型(对于EPLGb);
——“mc”:
浇封型(对于EPLGc)
——“nA”:
无火花,(对于EPLGc);
——“nC”火花保护,(对于EPLGc,正常工作时产生火花的设备);
——“nR”:
限制呼吸(对于EPLGc);
——“nL”:
限能(对于EPLGc);
——“o”:
油浸型;(对于EPLGb)
——“px”:
正压型(对于EPLGb);
——“py”:
正压型“py”等级(对于EPLGb);
——“pz”:
正压型“pz”等级(对于EPLGc);
——“q”:
充砂型(对于EPLGb);
对只允许使用一种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或蒸气的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级别与温度组别。
例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
ExdⅡ(NH3)Gb或ExdbII(NH3)。
对于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以标温度组别,也可以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两者都标出,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电气设备:
ExeⅡT5Gb或ExeⅡ(125℃)Gb或ExeⅡ(125℃)T5Gb。
应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将直接标出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再划分温度组别,因此标准中删除了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
例如,用于具有导电性粉尘的爆炸性粉尘环境IIIC等级“ia”(EPLDa)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低于120℃的表示方法ExiaIIICT120℃Da或ExiaIIICT120℃IP20。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本标准与GB12476.2-2010对应关系如下: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选择
GB50058与GB12476.2-2010的对应关系
危险区域
GB50058
GB12476.2-2010
20区
“iD”
“mD”
“tD”
iaD
maD
tDA20
tDB20
21区
“iD”
“mD”
“tD”
“pD”
iaD或ibD
maD或mbD
tDA20或tDA21
tDB20或tDB21
pD
22区
非导电性粉尘
“iD”
“mD”
“tD”
“pD”
iaD或ibD
maD或mbD
tDA20;tDA21或tDA22
tDB20;tDB21或tDB22
pD
导电性粉尘
“iD”
“mD”
“tD”
“pD”
iaD或ibD
maD或mbD
tDA20或tDA21或tDA22
IP6X
tDB20或tDB21
pD
第5.2.3条本规范此次增加了复合性防爆电气设备的应用。
所谓复合型防爆电器设备是指由几种相同的防爆型式或不同种的防爆型式的防爆电气单元组合在一起的防爆电气设备。
构成复合型电气设备的每个单元的防爆形式应满足本规范表5.2.3-1的要求,其整体的表面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应满足所在危险区中存在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温度组别和所在的级别的要求。
例如:
一个电气设备所在危险场所存在的可燃性气体是硫化氢,则组成复合型电气设备的每个单元只能选择T3、T4、T5以及B或C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在人工制气的混合物中,如果气体含有超过30%(体积)的氢,可将混合物划分为IIC级。
复合型电气设备的整机以及组成复合电气设备的每个单元都应该取得防爆检验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才能使用。
对于爆炸性气体、和粉尘同时存在的区域,其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该即满足爆炸性气体的防爆要求,又要满足爆炸性粉尘的防爆要求,其也属于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标志同时包括气体和粉尘的防爆标识。
对于混合气体的分级,一直以来比较难以确定。
根据API-RP-505,NFPA497,IEC60079-20以及GB3836.12的相关规定,本规范提出一种多组分爆炸性气体或蒸气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的计算方法,并利用此计算结果判断多组分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原则,进一步应用于工程实践中指导用电设备的选型问题。
计算基础: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在标准规定试验条件下,壳内所有浓度的被试验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通过25mm长的接合面均不能点燃壳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外壳空腔两部分之间的最大间隙。
IIA:
包含丙酮、氨气、乙醇、汽油、甲烷、丙烷的气体,或可燃气体、可燃性物质蒸气,或可燃性物质蒸气与空气混合引起燃烧或爆炸,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大于0.90mm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大于0.8。
IIB:
包含乙醛、乙烯的气体,或可燃气体、可燃性物质蒸气,或可燃性物质蒸气与空气混合引起燃烧或爆炸,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大于0.50mm且小于等于0.90mm,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大于0.45且小于等于0.8。
IIC:
包含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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