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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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条件
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作为主承包人须独立完成不少于1座特大桥供配电系统(或照明设备)的工程施工(或维护)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注:
1、业绩时间以交工验收证书或发包人开具的完工证明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特大桥指跨径总长L>1000m的桥梁。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没有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在安徽省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没有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提供了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如有更换,则需全部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含备选)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检察院网上查询结果回执打印件,出具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日前1个月内。
(7)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如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为C级或D级的投标人也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1.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
2.持有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近5年(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或完工时间为准)担任供配电系统(或照明设备)的工程施工(或维护)项目经理的项目业绩:
1个。
注:
1.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投标人应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以上人员社保缴费信息(缴费截止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以内,连续缴费期不低于6个月)并加盖社保机构章。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表A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商务及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被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最新年度)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数量多的投标人优先;
(5)投标文件提供的累计合同金额额大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并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和标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4)投标人网上报名的标段、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标段和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一致。
(15)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报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和标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9)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了安全生产费,其金额为工程量清单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费用之和的5%。
(10)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注:
上述“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一条评审项不合格,按照“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分或评审。
表B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报价之外,对进入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分别去掉其中20%投标报价数量的高值(由高到低的顺序,四舍五入取整)和20%投标报价数量的低值(由低到高的顺序,四舍五入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详细评审标准(评分因素及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评审30分)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类似业绩
20
满足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2分;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一个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特大桥供配电系统(或照明设备)的工程施工(或维护)业绩加2分,加满8分为止。
维护方案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的配置、维护方案、巡检方案、定期检测方案、及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满足要求,得基本分6分;较好加0~2分,优秀加2~4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70分)
评标价
7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E2;
其中F=65,即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65分;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5分,E1=0.5;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加0.5分,E2=0.5,最高得分为70分,最低得分为0分,内插计算。
表C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3.3
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
如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4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5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7
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
对于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并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3.8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3.9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4.0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1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条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办法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各评分因素(评标价、获奖和信用评价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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