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部门职责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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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部门职责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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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
环境保护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政策法规宣教科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
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3
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
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4
指导、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工作。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
指导、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工作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管理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
5
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市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问题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协调全市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办公室
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定期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7
组织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组织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科
按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8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办公室
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品认证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政策法规宣教科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
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组织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
10
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法规和标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主要污染物减排
环保局
分解上级下达的减排任务,承担工业企业减排任务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
住建局
负责生活源污染减排
农业局
负责农业面源污染减排
2
排污权交易
环保局
开展排污权储备、回购,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指导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
沧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心
开展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市场交易活动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环保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经乡镇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
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根据申请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
国土局
组织做好畜禽养殖用地备案工作
农业局
负责制定规模化养殖技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审查办法》,进行发证和备案。
经乡镇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
4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6
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
环保局
环保部门查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但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市政府相关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7
露天场所垃圾焚烧监管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管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8
纳管企业污水排放监管
环保局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局
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环保局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10
放射源管理
环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卫计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交通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11
放射性药品管理
环保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卫计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12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环保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计局
加强辖区内医疗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和监督监测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环境质量公报
编制年度环境质量公报,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入海河流、河长制河流、大气环境、声环境、有关专题等)的报告。
办公室
5561021
2
城区空气质量日报
根据监测情况,通过省环保厅网站、每日发布PM2.5实时浓度、PM2.5日均浓度、AQI实时数据、AQI日数据等空气质量信息
监测站
5561046
3
监督投诉
通过局长信箱、网上信访投诉、网上留言、投诉电话12369、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监督。
环境监察大队
办公室
5561021、12369市环境监察大队
5561031
4
教育培训
对街道分管环保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办公室、政策法规宣教科、环境监察大队
办公室5561021政策法规宣教科、5561030、市环境监察大队5561031
5
环保宣传
利用“世界环境日”、“生态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生态环保宣传。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各界在增强环保意识、落实环保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活动载体包括开设环保讲座、发放环保相关资料、举行环保演出等。
办公室、生态办、政策法规宣教科
环保局办公室5561021、生态办5561029、政策法规宣教科5561029
6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对主管部门环保研究课题进行科研与技术开发、对泊头市环保专业技术及国家政策进行解读和制定方案
环保研究所
5561048
7
环境专家服务
为各类环境应急提供环保技术保障,专家技术指导、审核、服务
环保研究所
5561048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有自查、互查、抽查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
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气象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山塘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抽查面不少于30%。
3、定期监测: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监测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六)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政策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
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减排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
(二)减排计划明确的工程项目、工作事项落实情况
(三)镇街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耗量的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减排半年度检查:
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减排年度检查:
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煤耗控制等进行考核;
(三)五年减排核查:
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五年减排周期内减排工作及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减排工作计划,确定减排工作任务,提请市政府颁布实施;
(二)配合国家、省、沧州市的核查,以及自行组织对各单位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减排年度计划;
(三)每年结合上级减排核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减排工作核查;
(四)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考核机制。
将污染减排作为镇(街道)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奖励机制。
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市财政对镇(街道)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
(三)惩罚机制。
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排污许可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内容进行排污,包括排放污染物浓度是否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发生变化,主要产污设备的数量是否发生变化,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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