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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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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对等样品(回样):
指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按买方来样复制或提供与买方样品品质相近的卖方自己的样品,交买方确认后成为交货品质依据的样品。
2.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应注意:
(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代表性样品。
(2)卖方向买方寄样时,应留有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
(3)对于成交量较大的农副产品,必要时可以采用封样。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买方应注意:
(1)不能接受有严重政治、社会问题的造型和图案的样品。
(2)要考虑是否会发生涉及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纠纷,在合同中要有相应条款规定。
(3)应考虑在原材料供应及生产技术工艺方面能否达到来样品质要求。
(4)卖方在收到买方来样后可以向买方提供“回样”来争取主动。
第二章
1.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作为基本计量制度。
2.净重:
货物的实际重量,不包括皮重。
净重=货物的毛重—皮重(即包装重量)
公量:
以科学的方法抽掉货物的水分以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的重量计算方法。
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干量×(1+标准回潮率)
3.数量机动幅度:
(1)溢短装条款
含义:
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一般由卖方决定,有时也由买方决定。
(2)约量
用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以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为限。
采用信用证结算时,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卖方货物(散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第三章
1.唛头(运输标志):
指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的、便于运输装卸和识别货物的特殊标志。
包装标志:
指在运输包装外部书写、压印、贴印、刷制的图形、文字和数字。
包装标志包含运输标志。
2.标准唛头: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③目的地;④件号。
3.定牌中性包装:
指在商品和商品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名,但注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的包装方式。
第四章
1.贸易术语(贸易条件、价格术语):
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与应尽义务的专门用语。
2.FOB术语变形
FOB班轮条件:
装货费用的负担同班轮运输,由支付运费的一方负担(买方)。
FOB吊钩下交货:
卖方仅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S(FOB包括理舱):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管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T(FOB包括平舱):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3.CIF术语变形
CIF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
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卸离吊钩:
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
卖方负责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4.FOB、CFR、CIF的异同点
(1)相同点:
①运输方式:
均适用于水运。
②交货地点:
均在装运港的船上
③风险转移界限:
货物装船
④进出口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⑤合同性质、特点相同,都是装运合同、单据买卖、象征性交货
(2)不同点:
有关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的手续和费用承担方不同。
FOB都由买方承担,CIF都由卖方承担,CFR货物运输手续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保险手续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5.FOB.CFR.CIF与FCA.CPT.CIP的异同点
共同点:
达成的买卖合同性质、特点相同,都是装运合同、单据买卖、象征性交货。
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只适用水运,后者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交货点、风险点不同,前者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后者以出口处某地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为界。
(3)装卸费用承担不同。
前者以程租船运输时以各种变形条件规定,后者包含在运费中。
(4)提单的运输单据不同。
前者一般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后者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
计算题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5=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佣金率)]
换汇成本=总成本/FOB价
盈亏率=(买入价/换汇成本—1)*100%
第六章
1.W/M运费计算
2.国际铁路联运的范围
(1)参加国际货协国家之间的货物运送。
(2)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3)通过参加国际货协国的港口向其他国家运送货物。
3.集装箱货物运输有整箱货(FCL)和拼箱货(LCL)两种。
集装箱运输交接方式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门到门,场到场,门到场,场到门。
(2)拼箱接、拆箱交(LCL/LCL)----------站到站
(3)整箱接,拆箱交(FCL/LCL)---------门到站,场到站
(4)拼箱接,整箱交(LCL/FCL)-------站到门,站到场
4.海运提单
(1)含义: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货物单据。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它是处理承运人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5.提单的分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
(1)已装船提单
(2)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
(1)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
(1)记名提单
(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
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of……)字样的提单。
它必须通过背书才能生效,也可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或流通,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
(1)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3)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
第七章
1.海损分类
根据损失分类,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货,船及各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一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包括: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P148
3.海运基本险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4.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货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海轮或驳船为止。
5.陆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止。
第八章
1.汇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汇票的种类
(1)流转是否有货运单据:
光票、跟单汇票
(2)付款时间不同: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承兑人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4)出票人不同: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3.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是他付票据,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是已付票据。
(2)当事人不同:
汇票有两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本票有两个当事人:
付款人、受款人
(3)承兑要求不同:
远期汇票必须承兑,远期本票无须承兑
(4)出票人付款责任不同:
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负责,承兑后由承兑人负主要责任,出票人负次要责任。
本票始终由出票人负责。
(5)签发份数不同:
商业汇票一式两份,本票只有一份。
4.D/P.T/R(远期付款交单.凭借信托收据借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卖方主导动授权银行可以在买方承兑远期汇票后,凭买方出立的信托收据将全套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的做法。
收汇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
5.托收程序。
P187
6.托收的作用、性质
(1)性质:
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
对买方有利,费用低,风险小
卖方将承受资金压力和风险,尤其是D/A风险更大。
在我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在我进口贸易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时应采取承兑交单方式。
(2)作用:
买卖双方都可能获得融资的便利。
卖方出口押汇,买方进口押汇(T/R)、D/P、T/R,是卖方非价格竞争的有力手段。
7.信用证的特点、性质、作用
性质:
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
特点: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作用:
安全保证作用,资金融通作用。
8.信用证支付程序P195
9.信用证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开证/付款行将即期付款,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贴现费用(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分为:
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10.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指部分贷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
一般做法:
出口人开具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装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之下,按远期或即期托收,但信用证要明确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等。
第九章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1)在出口国装船前检验
①工厂检验。
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
②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检验。
(2)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①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目的地卸货后进行检验。
②在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用户的营业地或所在地进行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前的检验作为付款的依据;到货后的检验,作为索赔的依据。
第十章
1.争议解决的方式:
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异议、索赔条款:
买卖合同中关于处理和索赔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除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b还包括关于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方法、索赔金额等规定。
3.仲裁:
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
4.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5.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1.交易洽商的一般程序
(1)询盘
(2)发盘(3)还盘(4)接受
2.发盘的构成要件
(1)有特定的发盘对象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旨
(3)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列明货物、数量、价格,或决定数量、价格的方法
(4)必须送达受盘人
3.接受构成要件
(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的
(2)接受必须以一定方式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4)接受应当在发盘规定的期限内送到发盘人
国贸简答题
1.贸易术语
1.FOB和CFR、CIF的比较。
答:
(1)相同点:
①运输方式:
均适用于内河及海洋运输
②交货地点:
均在装运港的船上
③风险转移界限:
货物装船
④进出口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⑤合同性质:
均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管装运、不管是否到达)
⑥交货性质:
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2)不同点:
①价格构成不同
②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③双方所承担的费用不同
术语
出口报关
运费
保险费
装船费
进口报关
卸船费
价格
FOB
卖
卖
出口成本+利润
CFR
卖
卖
卖
FOB+F
CIF
卖
卖
卖
卖
FOB+F+I
2.FCA和CPT、CIP的比较。
答:
(1)相同点:
①运输方式:
均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②交货地点:
可以在任何地点
③风险转移界限:
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
④进出口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⑤合同性质:
均属于“装运合同”(只管装运、不管是否到达)
⑥交货性质:
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2)不同点:
①价格构成不同
②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③双方所承担的费用不同
术语
出口报关
运费
保险费
装船费
进口报关
卸船费
价格
FCA
卖
卖/买
出口成本+利润
CPT
卖
卖
卖
FCA+F
CIP
卖
卖
卖
卖
FCA+F+I
2.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答:
①“四固定”:
即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均固定,运费率也相对固定。
凡是班轮停靠的港口,不论货物数量多少,一般都可承运。
②“一负责”:
由承运人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即通常所说的“管装管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装卸时间以及速遣费和滞期费。
③承运人的责任以签发的班轮提单条款为依据。
2.班轮运输的优点。
答:
①承运人一般能保证货物运输的质量;
②“四定一负责”方便了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③可承运各种货物;
④方便分批装运和转运。
3.使用班轮运输应注意的问题。
答:
(1)如属按体积计算运费的货物,应当改进包装,压缩体积,节省运费。
(2)在对外报价时,应慎重考虑运费因素。
(3)由我方订舱托运时,应争取在基本港口卸货,以节省直航和转船附加运费。
(4)要熟悉各类班轮运价表,做到合理套级,尽量避免按“未列名货物”计算运费。
(5)在托运贵重货物时,应将货价通知外运公司,以便加付附加的1%运费,一旦货物受损或丢失,船方可以承担超过提单限额的赔偿责任。
(6)托运样品,一般不要超过一定重量和体积,通常样品重量在25公斤或0.02立方米是免费的,否则就会多付运费。
3.交货
1.交货期的规定方法。
答:
(1)明确规定交货期:
①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
②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3)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具备某一特定条件时装运
2.规定交货期应注意的问题。
答:
①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使船、货衔接。
②要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市场需求规定交货期。
③对交货期的规定要明确。
④不宜订得过死。
⑤应同时考虑信用证开证时间。
⑥装运期长短要适宜。
3.交货地的规定方法。
答:
①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
③笼统规定
4.确定国外目的港(地)时须注意的问题。
答:
①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规定来选择港口,不应选择我国政府不允许往来的国家的港口或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②对目的港和目的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
③必须注意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如有无直达班轮等。
④对内陆国家的贸易,如采用CFR、CIF条件的,一般应选择离该国最近的、我们能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
⑤对小批零星杂货的出口,一般不能接受指定码头或泊位装卸货物的条款。
⑥为防止产生差错,应注意国外港口或地名有无重名。
⑦在一定条件下可同意买方有“选择港”的权利。
5.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答: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四.商检
1.检验证书的作用。
答:
①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②海关放行依据
③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④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2.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答:
(1)在出口国装船前检验
①工厂检验。
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
②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检验。
(2)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①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目的地卸货后进行检验。
②在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用户的营业地或所在地进行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前的检验作为付款的依据;到货后的检验,作为索赔的依据。
3.商品检验的内容。
答:
品质检验、数量(重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检验。
4.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答:
检验权、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的方法与标准等。
5.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答:
①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②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③意外事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④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注:
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6.免赔率
1.相对免赔率与绝对免赔率的比较。
答:
(1)相同点:
如果损失数额不超过免赔率,均不予赔偿。
(2)不同点:
如果损失数额超过免赔率,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绝对免赔率要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
7.海损
1.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比较。
答:
单独海损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
(1)相同点:
都属于部分损失。
(2)不同点: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致损原因
由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
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
损失的承担者
受损者自己承担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内容
保险标的物
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2.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答:
①载货船舶必须确实遭遇危及货、船等共同安全的风险,载货船舶处在危难之中。
②共同海损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和有意识的行动所造成的。
③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④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保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
⑤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8.信用证支付方式减少的原因分析。
答:
(1)信用证自身存在一些局限。
①信用证费用高且占用企业资金和信用额度;
②信用证操作程序繁琐、周期长;
③信用证法律关系复杂;
④信用证结算方式制单复杂、严格、单据流转时间长;
⑤信用证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2)信用证结算对进出口商仍具有较大风险性。
出口商会面临被拒付的风险、软条款风险、银行信用风险等;进口商会面临货物品质差的风险、欺诈等。
(3)外部坏境的变化。
①全球买方市场形成,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
②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
③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
④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
⑤出口信用保险的迅速发展。
⑥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使结算方式多元化。
九.保单、提单背书的作用以及两者的联系。
(只找到这么一点点。
。
。
)
答:
(1)保单背书的作用:
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
(2)提单背书的作用:
背书人确认所有权的转让。
(3)两者比较:
①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
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②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
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
③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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