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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标准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
完善税制,确实是依照我国经济进展情形,适本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确实是遗产税与赠与税。
同时我国通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慢慢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差异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关于咱们借鉴他国体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形,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专门大的帮忙。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超级紧密,故多放在一路研究。
通常以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二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必然的踊跃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缘故之一,具体可归纳为:
(一)调剂社会分派。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份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派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必然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份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要紧仍是社会意义。
(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差异、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能够将部份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同意者而言是坐享其成,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份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必然作用。
而且许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舞公共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进展。
(五)平稳纳税人的内心。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同意赠与而取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利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许多学者由此以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
二、遗产税制模式
(一)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言执行人或遗产治理人为纳税人,采纳逾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
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域,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
(二)分遗产税制。
一样又称为继承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
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纳逾额累进税率,许诺扣除和抵免。
此刻采纳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三)总分遗产制。
又称混合税制。
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路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派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必然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税人包括遗产治理人,遗言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赠人。
多采纳进税率。
目前采纳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
三、要紧国家(地域)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转变,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别离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份。
只是适应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
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若是由联邦政府征收。
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址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数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别离为%、%、%。
一、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
(1)纳税人。
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言执行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遗产总额的确信与遗言本身及是不是产有遗言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信。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3)财产估价。
遗产总值一样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钱确信,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利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
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
(4)扣除项目。
遗产税的扣除有:
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和慈善捐赠扣除。
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若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5)抵免。
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
抵免分两个部份,一是统一抵免,许诺每一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必然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许诺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6)税率。
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二、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除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纳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不同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
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路征收。
(二)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
以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
遗产税统计资料
一、课税范围与对象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普遍,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宽免外,均应征税。
财产的概念为:
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
二、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确实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以后那么为750万港元,也确实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
在计算时,还有一些宽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若是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份,在其死亡后五年内,同意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必然程度的减免。
3、税率
遗产税采纳全额累进税率。
税率也通过量次调整,大体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愈来愈大,免征点慢慢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维持在5%-20%之间。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宽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000,000$8,500,0006%
$8,500,900$10,000,00012%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7,500,000宽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500,000$9,000,0005%
$9,000,000$10,500,0010%
$10,500,000-15%
4、边际宽减。
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纳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纳低一级税率。
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数作为遗产税款缴税。
(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纳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
一、遗产税
(1)纳税人。
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不是拥有居处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
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
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
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此产生的财产和权利,要紧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
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方法是,第一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份,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派,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
这种方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阻碍,也比较公平。
(4)扣除和抵免。
遗产税扣除项目有:
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时间内持续继承扣除等。
抵免主若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5)税率(略)
二、赠与税
(1)纳税人。
由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
按在日本有无居处分为无穷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
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
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
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又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权、按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
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按时期内(一样为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
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
抵免主若是外国税收抵免。
(5)税率。
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
(略)
(四)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
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
一、纳税人。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
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座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财产征税。
二、课税对象。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取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
赠与是指很少或全然不考虑报酬的转移和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
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
3、财产估价。
对土地衡宇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
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钱估定。
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
珠宝首饰、高级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
4、税率。
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
实行逾额累进税率。
五、免税规定。
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大体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
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
丧葬治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许诺扣除。
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
六、抵免。
许诺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
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路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许诺抵免。
(五)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纳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
一、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言执行人和遗产治理人(含赠与人):
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
别离适用不同税率。
二、课税对象。
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数财产。
3、税率。
分两种。
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
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进展趋势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慢慢转为地址税种。
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派的目的是分不开的。
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轻忽地址政府,但在征收进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本钱很多,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址政府好。
且最近几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址体系的进展和调整,从调劝地址踊跃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址税种为宜。
(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冲破
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连年。
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那个问题将会有新的冲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偏向于将两税归并,而进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
从税制模式变更看那么可不能有太大的转变。
(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
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更将更谨慎,尔后各国税率仍将以逾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依照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纳不同的税率。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治理将进一步增强
从进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增强对中介机构的治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
而对进展中国家最主若是增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良财产评估机制,成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养的培育等等。
五、对我国成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借鉴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
一是税源上。
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低级段,尽管显现了一部份较富裕的人,但整体来讲仍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份人财产的情形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把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形;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明白得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患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形下,必将会阻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体会,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一、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样人应采取照顾,如此征收治理就能够够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二、税率应采取累进税。
我国遗产税可采取慢慢推动方法,可先定框子,再慢慢细化。
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动到全国。
3、着手成立个人资产档案治理和价值评估制度。
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专门大的工作:
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单据治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单据的必然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方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
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发资本外逃。
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级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极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觅“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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