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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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清标人员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清标工作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并确认清标结果。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利用提供信息的机会,干扰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采用纸质资料评标的,招标人应保证至少每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使用一份招标文件,但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每人一份。
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
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六)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详细评审、比较,再纳入信用标。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第十八条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
第十九条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等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加权折算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合计得分.
第二十一条信用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采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商务标和技术标加权得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加权,折算总得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6%的,市政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8%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低于成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应当废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七)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八)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九)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质、业绩有降低。
(十)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十一)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时,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应当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认为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
评标委员会拒绝复审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双方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施工专业承包、专业分包招标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表:
不同规模建设工程的信用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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