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深圳地铁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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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深圳地铁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
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编制本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等新建、改建、扩建、代建的通信系统、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含变电所、接触网(轨)等)、火灾报警系统(FAS)、设备监控系统(BAS)、轨道等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验收。
站台门、自动扶梯及电梯、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地铁列车、工程车等系统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的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合同文本。
(五)国家、省、市及行业颁布的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等。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同时,还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的专项验收。
单位工程的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参建单位及部门定义
建设单位: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地铁集团”),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铁建设”)全面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勘察单位:
负责所验收工程的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负责所验收工程的工点设计单位和总体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实施工程监理职责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
施工单位:
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
监测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监测服务工作的单位,即第三方监测单位。
验收委员会:
建设单位设置的负责验收管理的决策机构。
验收委员会办公室:
验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验收管理部门。
验收管理部门:
深铁建设指定负责工程验收管理业务的部门。
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深铁建设指定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业务的部门。
工程管理部门:
深铁建设指定负责工程管理业务的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
深铁建设指定负责工程设计管理业务的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
深铁建设指定负责工程合同管理业务的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
地铁集团指定的负责工程运营管理业务的部门,包括深铁运营、深铁物业、深铁置业或者其它工程接管部门。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
地铁集团指定的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七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指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单位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检查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确定工程是否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审查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竣工资料,检查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确定工程是否到达规定的验收标准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项目工程验收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个单位工程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第十条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第三章单位和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验收委员会负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统一领导深铁建设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各项重要验收与交接管理工作,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政府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移交运营后的遗留问题整改工作。
(二)领导验收委员会办公室开展验收与交接的日常工作,审定验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验收与交接工作重大方案包括审批各阶段、各层级的验收工作计划与交接工作计划、工程验收与交接管理办法、政府专项验收方案、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根据深铁建设机构设置,安质部承担验收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具体负责:
(一)负责验收综合管理工作。
(二)参加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监督验收过程。
(三)负责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申报等一系列投入初期运营相关的验收组织实施工作,牵头配合完成投入初期运营政府专项验收。
(四)审核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保修书,并上报验收委员会签发。
第十四条根据深铁建设机构设置,各设备中心承担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职责,承担设计管理部门部分职责,具体负责:
(一)参加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二)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三)审查工程是否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四)核查《施工总结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
(五)督促设计单位出具合格的设计检查报告。
(六)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协调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会议现场组织工作。
(七)督促所管合同单位参加和配合工程验收。
(八)督促遗留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根据深铁建设组织机构设置,合约中心承担合同管理部门相关职责,具体负责:
(一)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二)审查工程是否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三)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根据深铁建设机构设置,设计中心承担部分系统设备安装设计管理职责,具体负责:
(一)参加其管理范围内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二)参加其管理范围内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根据地铁集团机构设置,深铁运营、深铁物业、深铁置业承担运营管理部门相关职责,具体负责:
(一)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二)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对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档案资料管理部门,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技术管理中心主要负责:
(一)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二)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其它工程接管部门
(一)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二)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对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履行相应的验收职责。
第四章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
第二十一条检验批的验收
(一)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二)验收组织
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分项工程的验收
(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二)验收组织
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可参加分项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二)验收组织
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设计管理部门视情况可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根据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告知文书,重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单位应通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含有子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若子分部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视作分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在该分部工程最后一次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需对该分部工程的全部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无漏项、缺项。
第五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单元划分
初步验收最小单元一般应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
确实需要拆分多次进行的,应征得验收管理部门同意,且原则上不宜超过两次。
第二十五条验收条件
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均应验收合格,验收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
(五)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第二十六条验收组织
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监理单位应通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
监理单位应通知深铁建设验收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上述部门必须参加验收,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取消本次验收。
监理单位邀请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等参加验收。
上述部门可视情况参加。
如涉及其他接管单位和部门,监理单位应一并通知参加。
第二十七条验收实施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设备单系统(或单机)调试,达到合同所规定的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编制基本完成后,即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初步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初步验收申请表”之日起7天内对初验申请审查完毕。
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证明资料。
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材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关键工序检查记录等。
2.审查施工单位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总结报告”和“设备单系统(单机)调试报告”,对其是否达到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出评定。
3.整理监理归档文件并编制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验收会上,先由施工单位汇报设备安装施工情况、自检结果、设备安装各阶段质量评定验收情况、设备单系统(单机)调试试验情况;由监理工程师汇报监理工作情况;设计单位汇报设计工作概况和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初步验收过程中,应检查合同项目内容是否已全部完成,并对设备安装施工情况进行如下检查:
1.实体检查
(1)合同设备应全部就位,并按施工图要求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安装的垂直度与水平度均应在允差范围内,同列机柜的盘面应位于同一平面且在允差范围内。
(2)按施工图要求,接线正确无误。
(3)与相关系统设备接口符合要求。
(4)接地符合技术要求。
(5)电缆支架安装及电缆敷设情况。
(6)限界检查通过。
(7)其他(如设备或柜体与周围物体的安全距离;设备检查维修通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等)。
2.设备调试情况检查
通过现场测试,核查施工单位完成设备安装后对设备单系统(单机)调试试验的自检结果,其相关测试数据应符合合同技术规格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竣工资料检查
初步验收要对竣工文件资料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及市城建档案馆和合同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查质量评定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关键工序检查记录等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规范。
工程竣工初验的上述各项工作可分组进行,上述检查完成后,由参与验收各方发表意见,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记录各方意见,整理形成书面整改要求,根据整改内容工作量大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期限。
验收会最后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表监督意见。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应形成会议纪要,监理单位在验收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分发给上述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部门),监理单位同时应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按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检查确认。
(五)经监理确认初验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初验合格证书”(见附表2)。
通过初验合格的系统设备即可进入系统联调阶段。
(六)将子单位工程拆分进行初步验收的,在该子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进行初步验收时,需对该子单位工程的全部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无漏项、缺项。
含有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若子单位工程全部通过初步验收,视作单位工程通过初步验收,不再另组织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工作。
第6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需提交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一)《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申请表》(附表3)。
(二)施工总结报告(附件4)。
(三)质量评估报告(附件5)。
(四)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会议纪要。
(六)工程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初步验收)。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验收条件
(一)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单位(子单位)工程已经初步验收合格。
若有遗留甩项,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前应取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
(二)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初步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完成。
(六)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完成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该报告应经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各设备系统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且按有关设备验收规范完成了设备单系统(单体)调试及相关测试,并验收合格,有完整的现场记录。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并审核合格后,即可根据工程涉及的专项内容,按规定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该项工作。
专项验收的具体规定详见本办法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在有关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备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运营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单位工程验收。
根据需要,建设单位可安排验收人员提前查验工程,并可邀请社会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竣工文件资料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并由建设单位通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到场监督验收工作。
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议程如下:
1.签到
2.建设单位主持人介绍验收组织架构、来宾、工程情况、单位工程初步验收情况及本次验收工作安排
3.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及工程施工总结报告(附表4)
4.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单位工程初步验收情况及质量评估报告(附表5)
5.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及设计文件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介绍工程及工地情况(附表6)
7.合约商务组、工程实体组、内业资料分组检查验收并讨论各组的检查意见
8.合约商务组、工程实体组、内业资料组向验收大会汇报各组的验收结果
9.验收领导组确定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法及验收意见
10.邀请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代表发言
11.建设单位验收负责人总结发言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验收人员对设备安装工程验收的评述意见和提出的存在问题,整理形成整改意见,出具会议纪要,书面指令并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及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重要问题须通知各方再次组织现场验收。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在系统设备安装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程序清点从设备供应商处接收过来的合同设备、及因安装需要借用的部分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设备随箱技术文件,并如数移交给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或者运营管理部门。
第七章项目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
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四)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联合组成项目工程验收组。
第三十七条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
(三)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查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情况;审查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四)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三十八条项目工程验收由深铁建设验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深铁建设各相关部门编制工作方案,经验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参建单位须全力配合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对验收发现的问题须按时认真整改到位。
第八章专项验收
第三十九条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主要包括消防、人防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含节能)、卫生防疫、工程档案、防雷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等。
对试运行有影响的专项验收应在试运行前完成,与安全运营有关的专项验收全部应在初期运营前完成。
第四十条专项验收由政府相关部门分别组织,由验收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专项方案,专项验收按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
根据各专项验收的规章制度、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建设单位编制方案,报请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参建单位须全力配合专项验收工作,对验收发现的问题须按时认真整改到位。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需报相关政府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甩项工程完工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专项验收的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三)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专项验收工作总结。
(四)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七)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四十五条竣工验收由深铁建设验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深铁建设各相关部门编制工作方案,经验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参建单位须全力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发现的问题须按时认真整改到位。
第四十六条竣工验收并复查合格后,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附表8)。
第四十七条竣工日的确认
工程竣工日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
监理应明确告知施工单位,如果对竣工日期有异议,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28天)书面提出。
若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提出异议,被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接受,监理应重新确认竣工日。
第十章缺陷责任和保修
第四十八条签发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办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10)。
施工单位办理竣工档案移交。
第四十九条起算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若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应建设单位要求,需提前占用的,按移交时的约定或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和保修责任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按合同及保修书上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由监理单位组织并通知的会议,凡因监理通知不到位导致会议取消的,每次扣除监理酬金5000元。
第五十二条不具备验收条件,监理单位仍然组织验收的,或者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每次扣除监理酬金5000元。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工程作为合格工程验收的,扣除该部分工程全部监理酬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五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及时将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会议纪要分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每次扣除监理酬金5000元。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不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整改验收发现的问题,或者施工单位逾期不整改,监理单位不及时上报的,或者监理单位将未整改到位的问题作为整改合格予以销项的,每项问题扣除监理酬金1万元。
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的,每次扣除监理酬金5000元。
第五十七条不具备验收条件,施工单位仍然申报验收的,或者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每次扣除工程款1万元。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不认真整改验收发现的问题,逾期未予以销项的,每项问题每逾期一天扣除工程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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