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屋顶工程框架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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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屋顶工程框架技术规范
光伏屋顶工程框架技术规范
1.供货技术要求
1.1标准及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32-2005《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2站区平面布置
根据其各自的生产工艺流程、运行管理等要求按其功能分为下述几个区域:
由屋顶太阳电池组件方阵、汇流箱、逆变器、升压变、高压开关站组成。
a、美观性
与当地环境条件结合,美观大方。
在不改变原有环境和外观的前提下,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阵列的结构和布局。
b、高效性
光伏系统在考虑的美观的前提下,在给定的安装面积内,尽可能高的提高光伏组件的利用效率,达到充分利用太阳能,提供最大发电量的目的。
c、安全性
设计的光伏系统应该安全可靠,不能给建筑和其他用电设备带来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要保证绝对安全,不能掉下任何设备和器具。
尽可能的减少运行中的维修维护工作,同时应考虑到方便施工和利于维护。
d、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设备选型方面,也遵循了如下原则:
·可靠性高:
设备余量充分,系统配置先进、合理,设备、部件质量可靠;
·通用性强:
设备选型尽可能一致,互换性好,维修方便。
通信接口、监控软件、充电接口配置一致,兼容性好,便于管理;
·安全性好:
着重解决防雷击、抗大风、防火、防爆、防触电和关键设备的防寒、防人为破坏等安全问题;
·操作性好:
自动化程度高,监控界面好,平时能做到无人值守,设备做到免维护或少维护;
·直观可视性好:
现场安装有显示屏,可实时显示电站的发电量、太阳辐射、温度、瞬时功率以及二氧化碳减排量。
·性能价格比高:
在设备选型和土建工程设计中,在保证系统质量、性能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性价比最优的设备,注重经济性和实用性,以节省项目费用,减少投资。
1.3工程建设标准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堆、规范的要求,但不限于下列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
(2)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中涉及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集及相关技术要求。
IEC61215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IEC6173O.l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构造要求
IEC6173O.2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测试要求
GB/T18479-2001《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
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
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GB/T20046-2006《光伏系统电网接口特性》(IEC61727:
2004)
GB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12325-2003《电能质量电力系统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404-2007《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发包人声明:
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建筑安装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时的最新版本。
2.太阳能发电系统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
太阳能发电系统由光伏电池组件、汇流箱、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电源并接装置、防雷系统、监控系统等及其辅助材料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与服务要求。
正常工作条件
设备应在下述条件下连续工作满足其所有性能指标。
·环境温度:
-33℃~+50℃(光伏电池组件、汇流箱和逆变器);
0℃~+40℃(其他设备);
·相对湿度:
≤90%(25℃);
2.1光伏支架
2.1.1设计和运行条件
组件支架采用铝合金支架,室外安装,须具有良好的耐侯性,能在室外严酷的环境下长期稳定可靠地运行。
2.1.2主要设计原则
电站的电池组件固定支架铝合金支架。
采用夹具固定在彩钢瓦上,后在夹具上进行导轨安装,最后组件才用压块压接。
支架制作方应根据我方提供的结构设计图纸进行支架制作及安装。
2.2防雷汇流箱
技术性能要求
2.2.1柜架和外壳
(1)设备的柜架为垂直地面安装的壁挂式结构。
(2)整机不低于IP65,成套光伏连接器不低于IP67,接线连接处不低于IP68。
(3)柜架和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能承受所安装元件及短路时所产生的动、热稳定。
同时不因成套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情况而影响设备的性能。
柜体钢板应采用冷轧钢板,柜架采用型材,以E=25mm的基本模数。
(4)外壳顶部应覆板遮盖,防止异物,水滴落下造成箱内电气回路短路。
(5)柜体底板应设有供电缆进出柜体的预留孔洞。
2.2.2主要元件及接线
(1)直流熔断器
光伏专用直流熔断器和熔断器座的选型由各投标方根据所采用光伏专用熔断器品牌、直流智能防雷汇流箱自身的实际技术状态、特点及其实际应用环境选择。
投标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方提供光伏专用熔断器和熔断器座的选型依据,同时,还应提供光伏专用熔断器和熔断器座的温度降容曲线和海拔降容曲线。
投标方所使用的光伏专用熔断器必须保证在-40℃~+70℃温度范围内可靠运行;在-40℃~+70℃温度范围内,光伏专用熔断器工作电流的变化应控制在熔断器额定工作电流的±10%以内。
光伏专用熔断器座(Fuseholder,如有)必须采用Bassmann、LittleFuse、wohner等欧美国际知名品牌的额定对地电压不低于DC1000/1500V、额定承载电流不小于15/20A、长期耐受功耗不小于3.5W、最高长期工作温度不低于125℃、耐冲击能力不低于20kA的优质阻燃产品。
(2)出线直流断路器
直流断路器应选用知名、高可靠性品牌的光伏专用直流塑壳断路器,额定电压不低DC1000/1500V(以光伏系统直流侧输入电压为准),热脱扣电流1.05~1.3In,电磁脱扣电流6In。
(3)直流防雷器
汇流母线应安装有光伏专用直流防雷器,选用知名、高可靠性品牌。
额定电压不低DC1000V,最大持续运行电压不低于DC1200V,标称放电电流(8/20μs)≥20kA,最大放电电流≥40kA。
保护电平不大于4kV。
直流防雷器必须要有故障信号输出接点引至汇流箱的数据采集装置。
(4)数据采集器
汇流箱内应设有数字式电流、电压数据采集器,能够对每路光伏组串的电流、电压、汇流箱输出电流、电压、功率及防雷器的状态进行采集,并可通过自动检测每个光伏组串的电流或电压判断异常状态发出故障报警信号,通过RS485接口采用Modbus协议送至逆变器室内数据采集器,汇流箱通讯接口需满足汇流箱间通讯口串联的要求。
汇流箱内元器件工作电源由汇流箱供货商自行解决,且能保证安全可靠。
2.2.3铭牌要求
(1)汇流箱设备应当装设铭牌,铭牌应标有在有关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必要的信息。
汇流箱设备应提供符合国标的不受气候影响的不锈钢材料制成的铭牌,并安装在明显可见的位置。
铭牌字样符号应清晰,所示项目应该用耐久的方法刻出(如用蚀刻、雕刻和打印法)。
(2)汇流箱设备的铭牌应当至少应标出下列内容:
·国名;
·制造厂名(不以工厂所在地地名为厂名者,应同时标出地名);
·汇流箱名称;
·汇流箱型号;
·标准代号;
·额定电流(A);
·额定输出及其相应准确级,以及有关的其它附加性能数据;
·设备最高电压;
·额定绝缘水平;
·额定短时电流:
应分别标出额定短时热电流(kA)(方均根值)和额定动稳定电流(kA)(峰值);
·绝缘耐热等级;
·汇流箱的总重(kg);
·出厂序号;
·制造年月。
2.2.4对元件选择的要求
(1)按照技术规范书专用部分要求柜内元器件配套。
(2)生产厂家按照设计院一次电气主接线图配置熔断器、指示灯等元件等必须选用优质产品。
(3)元件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使用寿命、接通和分断能力、短路电流承受能力等参数应符合元件额定参数的要求。
对强制认证的元件应具有认证标志。
2.3交直流柜
交直流配电柜的总体要求
(1)交直流配电柜柜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运输、安装中不发生变形,并力求外型美观。
外壳油漆喷涂均匀,抗暴晒、抗腐蚀,并有牢固的附着力。
(2)交直流配电柜柜体采用金属材料,具有抗暴晒、不易导热、抗风化腐蚀及抗机械冲击等特点。
开关柜金属框架均具有良好的接地,至少设置2个接地端子,并标有明显的保护接地符号。
(3)交直流配电柜应能够从底部引入电缆。
(4)交直流配电柜柜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21。
(5)交直流配电柜柜体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散热性能良好,方便现场安装。
柜顶四角配备可拆卸的起吊环;柜底配备可供叉车搬运的基座;柜体外表面应装有临时重心指示标志(安装后可去掉),柜内安装件均作镀锌钝化处理,柜体采用厚度不低于2.0mm的冷轧钢板制作
(6)不允许使用镀锡处理的母线和连接件,可以使用钝化或镀银等工艺处理的防腐、防氧化母线和连接件,无论投标方采用何种母线防腐、防氧化处理方式,都必须保证交直流配电柜可以在-40℃~+50℃的环境温度下存储运输,在-26℃~+50℃的环境温度下满功率运行,同时,不能影响电缆连接点处的接触电阻。
(7)母线的连接应采用防腐处理的螺栓、螺母、套管。
母线应按国家标准(GB)的规定排列和标记。
(8)交直流配电柜内元件的温升应不超出所采用标准的允许温升极限。
(9)交直流配电柜柜内元件除应能满足本回路的参数要求外,还应保证在规定的额定条件下安全可靠地运行,且其安装应易于检查和维修。
(10)交直流配电柜运行时,打开柜门后,所有导电部件均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止人手触及。
(11)交直流配电柜的额定容量不小于并网逆变器的最大连续输出容量。
2.4电缆设施及防火
2.4.1电缆设施
光伏站区所有电缆的敷设安装原则上沿建筑结构形式敷设桥架,后进行线缆敷设。
2.4.2电缆选用原则:
10kV电力电缆型号为ZRC-YJV22-8.7/15kV及ZRC-YJLV22-8.7/15kV。
低压动力电缆,型号为ZRC-YJV22-0.6/1kV。
2.4.3电缆防火
电缆通道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规定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止电缆着火延燃措施:
如在户外进入户内等处设置阻火隔墙或阻火段;封堵所有的电缆竖井孔、墙孔、开关柜控制保护屏柜底部电缆孔洞等。
3.电气系统
3.1标准及规范
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
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GB/T20046-2006《光伏系统电网接口特性》(IEC61727:
2004)
GB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12325-2003《电能质量电力系统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404-2007《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15543-199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5945-1995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部分设备材料采购供应,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承包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总价达到标准,即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
1.总则
承包方的范围包括除由发包方负责的事项外的部分设备和材料采购供应、性能质量保证、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内容。
2.物资供货范围
光伏组件(包括自带连接接头等安装必备附件)、逆变器(包括安装、调试必备附件)、铝合金支架、二次设备采购、调试、设备联调,站内改造,外线线路设计、施工、调试,箱变采购、基础施工、安装试验,10kV开关柜采购、10KV地电缆敷设、基础施工、安装试验,全场监控系统采购、安装调试,10kV配电室站内用电、照明插座、火灾报警、安放系统、暖通通风安装工程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其余本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承包方负责。
3.工程界限
3.1接入系统的界限:
接入系统分界点为光伏电站开关计量柜断路器上口,接入系统一次二次及接入系统通讯部分均由接入系统设计,二次包括接入系统保护、故障录波设备、在线电能检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稳控及低压周控制不在承包范围内。
3.2电站性能试验由发包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性能试验的测点属承包方的承包范围,由承包方按照性能试验单位的要求采购。
三、设备、技术文件及图纸的交付
在竣工试验开始15天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代表提供操作维修手册2套,电子版(U盘)2套,上述操作维修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发包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培训和修复生产设备的需要。
四、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
1、监造与检验
在合同规定要提供的所有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关键材料的制造、加工和准备过程中,不论工作地在何处,承包方均应跟踪最新版的《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规定的内容、方式和监造项目对合同工程的设备进行监造。
监造分包商配备于合同工程的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师的资质、业绩和数量应满足合同工程设备监造的需要。
在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监造工作开展前,承包方应将总监造工程师及监造机构其他监造人员的履历报送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审核备案。
承包方应将监造分包商编制的《设备监造规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方审批。
承包方应将《设备监造实施细则》和《质量控制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方备案。
《质量控制计划》中的质量见证项目应不少于《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中下表的要求。
承包方应监督、检查并确保监造分包商履行以下的职责和义务:
⑴熟悉合同设备的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和检验、试验方法及质量标准;
⑵审查确认制造单位提交的工艺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⑶审查确认制造单位及其主要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际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设备订货合同的要求。
⑷审查确认制造单位及其主要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际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⑸审查确认制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主要检验、试验人员的上岗资质是否满足设备质量要求。
⑹审查确认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设备是否满足设备生产过程检验和各项试验的要求。
⑺查验制造单位的装配场地和整机试验场地的环境是否满足设备质量的要求。
⑻审查确认制造单位对合同设备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并通知承包方。
⑼查验制造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毛坯铸锻件的材质证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并在制造过程中做好跟踪记录。
⑽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鍵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⑾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承包方。
⑿参加制造单位的试组装、总装配和整机试验、出厂试验,对装配和试验结果签署意见。
⒀检查制造单位对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是否符合《设备订货合同》的要求,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在确认后签发发运证书。
⒁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根据《设备订货合同》的约定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
⒂在设备制造期间,按旬向承包方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⒃根据承包方和制造单位共同商定的监造项目,按设备制造进度到现场进行监检,对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定期向承包方报告。
⒄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并提交给承包方。
承包方应将监造分包商提交的工作简报、鉴定结果、试验报告、存在的质量、进度问题及处理结果和设备监造工作总结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
在合同工程竣工时将《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规定监造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交的全部监造资料整理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移交发包方。
在合同规定要提供的所有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关键材料的制造、加工和准备过程中,关键的监造、检测、试验活动,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派代表参加。
发包方有权对监造、检测、试验的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再次检测或试验;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整改或更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每当上述在制物件准备就绪、有待进行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代表。
发包方代表应按时参加上述物件的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方说明无需进行上述工作。
如果承包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当发包方代表提出要求时,承包方就应除去上述在制物件上的覆盖物,随后再将其恢复原状。
2催交、催运与现场检验
承包方应当负责所有设备材料的催交、催运直至运抵项目现场。
承包方应要求分包商及供货商同意监理工程师检验任何运抵现场供货内容。
对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过程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承包方应立即进行核查,采取必要措施全面正确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监理工程师。
承包方应执行合同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并向发包方提供检验或试验报告。
承包方或其供货商或分包商应在执行任何检验或试验前5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或试验的地点和时间。
如果承包方未能发出此类通知,监理工程师有权不认可检验或试验的结果,并要求承包方重新检验或试验。
如果承包方拒绝进行重新检验或试验,发包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重新检验或试验,不论结果是否合格,所需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任何附加检验,或重新检验。
如果附加或重新检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它规定,承包方不能将该批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用于合同工程,附加或重新试验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附加或重新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方承担附加或重新检验的费用。
如果承包方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附加或重新检验,使承包方遭受损失或合同工程已或将延误,且附加或重新检验的结果表明,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分包商或供货商未能及时、正确地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收分包商或供货商的供货或提供的服务。
承包方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设备、材料强制性检验、试验、检测等要求。
3运输与保管
承包方采购的本工程所有工程设备、材料、承包方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从制造厂到现场的装车、运输、中转卸装、接货、卸车、检验、入库、保管、维护、保养、现场搬运直至安装位置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和管理。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855-2004)的要求对现场工程设备、材料实施分类保管。
承包方和分包商应及时构建符合要求的棚库、封闭库、保温库、危险品库等。
露天堆放场地应进行必要的硬化、围护,并设有排水、防火设施。
承包方和分包商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开箱检验、出入库管理、维修保养、废弃设备材料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
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将定期对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方负责落实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4试验
承包方应编制设备和材料的现场试验工作计划,安排所有设备、材料按规程、规范要求应进行的任何现场试验的时间和试验方案,报监理审核,发包方代表批准。
承包方应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职员进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现场试验,并负责准备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装备、仪器、工具、水电与材料等消耗品。
如果需要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到场的试验,则承包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如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未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场,则除非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令,否则,承包方就可开始进行规定的试验。
承包方应及时将正式的试验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
无论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了试验,检验或试验的准确性及正确性,仍由承包方负责,不解除承包方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附加任何检验,或重新试验。
如果附加或重新试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方则应立即组织更换或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更换或修复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如有必要应再次进行重新试验,附加或重新试验和再次重新试验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附加或重新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方承担附加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如果承包方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附加或重新试验,使承包方遭受损失或合同工程已或将延误,且附加或重新试验的结果符合合同要求。
合同规定的由承包方承担试验之外的其他试验,承包方应负责提供为进行试验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需要的协助。
5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
承包方应负责合同工程移交生产前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上述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的价格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方应在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供设备备品备件清单及参考价格。
承包方应在合同工程竣工试验结束后14天内,将合同工程所有设备的专用工具及剩余的备品备件移交发包方。
五、运输和保管
承包方采购的本工程所有工程设备、材料、承包方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从制造厂到现场的装车、运输、中转卸装、接货、卸车、检验、入库、保管、维护、保养、现场搬运直至安装位置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和管理。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855-2004)的要求对现场工程设备、材料实施分类保管。
承包方和分包商应及时构建符合要求的棚库、封闭库、保温库、危险品库等。
露天堆放场地应进行必要的硬化、围护,并设有排水、防火设施。
承包方和分包商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开箱检验、出入库管理、维修保养、废弃设备材料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
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将定期对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方负责落实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1.通用条款
1.1随设备到货的专用工器具(包括试验设备)
随设备到货的部分专用工具供承包人免费使用,但承包人就专用工器具进行维护管理,设备移交时根据相应设备一并如数移交。
在安装完成后应完好交还发包人,若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其余工器具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施工设备
1.2.1永久性工程材料
(1)凡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所有材料应具有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并按照使用的工艺要求,该材料必须符合由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监理人认可的国家相关材料标准。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规定材料时,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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