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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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岗位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部长令〔2006〕24号)和《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学生工作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工作转型升级,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下简称学生思政教师)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进程,积极融入育人格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管理以承载职业化建设为直接目标,构建适合的职业通道、职责要求和职级条件,实现职能定位需要与职务晋升要求的统一。
第二条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管理以满足专业化需求为核心任务,激励教师学有专长、术有专攻、一专多能,实现专业能力提升与待遇水平升级的统一。
第三条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管理以鼓励专家化发展为职业愿景,催生思政专家、学工行家、业内名家等专业领军人才,实现教师个人成长与学生工作绩效增长的统一。
第四条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管理坚持“单独设岗、动态平衡、单独评审、双重要求、鼓励精专、突出实绩、标准可比、转岗平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在一线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学生思政教师坚持单独岗位要求、保持动态平衡,设置教授(二~四级)、副教授(五~七级)、讲师(八~十级)、助教(十一~十三级)岗位,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服务4个专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学生思政教师岗位数量根据相关文件进行核定,高级岗位比例与教师队伍高级岗位比例相当,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由学生工作部和人力资源处共同核定,中级以下岗位聘用与管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政教师岗位人员根据相应条件和工作需要,承担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学生思政教师教授岗位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教育、管理、指导、服务工作,每年完成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36学时。
(二)承担学生思政教师队伍的培养提高任务,每年完成团队业务指导工作量36学时。
(三)产出标志性工作成果,聘期内发表论文A类1篇或B类2篇;或在省级以上工作会议进行大会交流或获奖2次;或由学校推广的工作成果2项。
(四)引领工作研究方向,积极探索学生工作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聘期内主持立项或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主持的校级课题获得结题优秀2次,并主持完成校级学生思政教育招标课题1项。
第十条学生思政教师副教授岗位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教育、管理、指导、服务工作,每年完成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36学时。
(二)承担学生思政教师队伍的培养提高任务,每年完成团队业务指导工作量24学时。
(三)产出标志性工作成果,聘期内发表论文B类1篇;或在省级以上工作会议进行大会交流或获奖1次;或由学校推广的工作成果1项。
(四)凝练工作研究方向,积极探索学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聘期内承担1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主持的校级课题获得结题优秀1次,并主持完成校级学风建设或学生思政教育课题2项。
第三章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采取单独评审,坚持教师和干部双重职责要求,鼓励精通专业、专能、专长,突出工作实绩,支持工作研究的原则进行聘用条件设置。
第十二条申报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的基本要求:
(一)外语要求
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二)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职业证书。
(三)工作经历要求
应聘高级岗位前在本校从事2年及以上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获得学生工作年度考核优秀或表彰2次及以上。
第十三条学生思政教师教授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
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聘期内考核合格。
(二)工作实践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三年完成年平均基本教育工作量和业务指导工作量合计72学时。
2.任现职期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由学校推广的工作成果2项。
(三)工作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发表A类论文2篇或B类论文4篇。
2.正式出版专著1部或被高校采用的教材、参考书、业务指导书1部,字数10万字以上。
(四)工作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省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4项并获优秀2项。
2.获省级以上成果奖励2项。
3.个人或所在集体受到国家级教育主管等部门相关表彰1次;或受到省级教育主管等部门相关表彰2次;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奖项4次。
第十四条学生思政教师副教授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一)具有硕士学位,在讲师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或具有与4个专业发展方向相关的博士学位,在讲师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
履行中级岗位职责,聘期内考核成绩合格。
(二)工作实践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三年完成年平均基本教育工作量和业务指导工作量合计60学时。
2.任现职期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由学校推广的工作成果1项。
(三)工作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发表A类论文1篇;或B类论文2篇。
2.正式出版被高校采用的教材、参考书、业务指导书1部,字数5万字以上。
(四)工作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省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校级课题2项并获优秀1项。
2.获省级以上成果奖励1项。
3.个人或所在集体受到省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相关表彰1次;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奖项2次。
第四章高级岗位聘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工作。
聘用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学院(系)、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评审实行“教授会议”制度。
“教授会议”由学生思政教师岗位教授和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按一定比例构成。
“教授会议”对应聘教授、副教授岗位者进行学术评议,评审通过的候选人推荐给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工作组。
第十七条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聘用,除竞争上岗和组织调动外,至少工作满一个聘期。
第十八条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程序、聘用管理与聘期考核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聘用的人员坚持标准可比情况下的职级平移原则进行转岗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个人原因辞职,聘用合同及相关岗位待遇终止。
(二)转岗到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原专业技术岗位待遇保留,岗位数不再计入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数量。
(三)聘用到其他系列岗位的人员,后续聘用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各项条件的参照标准按附件《学生思政教师工作成果认定细则》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生思政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
学生思政教师工作成果认定细则
为规范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管理工作,根据职业化建设需要、专业化技能特点、专家化发展愿景,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工作研究论文分类参照标准
A类: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等报纸上发表的工作成果类文章,字数一般在1500字以上。
2.主要内容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刊物转载的专业领域工作研究论文。
3.在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领域工作研究论文。
B类:
1.在被教育部认可的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指导性期刊上发表的工作研究论文。
2.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正式出版物中收录的工作研究、方案策划、案例分析、方法探索类论文。
3.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数据库摘要或索引的专业领域工作研究论文。
4.经教授会议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工作研究论文。
第二条基本教育工作量核算参照标准: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大学生思想教育课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学生党课、学生团课等课程的授课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带队指导军训、社会实践:
2学时/天。
(三)组织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团委组织认定和考核,1-2学时/次。
(四)大学适应性团体训练、大学生涯专题讲座:
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认定和考核,一般1-2学时/次。
(五)学生个体心理健康咨询、职业规划指导、大学生涯辅导:
0.5学时/次。
第三条业务指导工作量核算参照标准:
(一)作为《学工论坛》主发言人:
2学时/次,该项不少于总量的五分之一。
(二)团队业务传帮带:
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认定和考核,一般1-2学时/次。
第四条重要业绩成果计算参照标准:
(一)在各级组织的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可记为获得相应级别奖项1次。
(二)主持的学生工作实践成果入选《教育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简报》或被教育部推荐在全国学生工作会议上进行先进经验介绍和推广,记为国家级成果奖励;主持的学生工作实践成果被省内主管部门认定,在省内学生工作会议上进行先进经验介绍和推广,记为省级成果奖励。
(三)主持的学生工作实践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定,转化为工作制度或方法推广,记为校级实践成果。
第五条奖项及课题研究成果的认定参照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为教育部相关司局主办的奖项及课题立项,排名有效性以证书和相关规定为准。
(二)省级项目为教育厅或全国高教学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奖项及课题立项,排名有效性以证书和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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