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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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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主要特征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时期的有限性
结果的损益性
机构的垄断性
优点
明确银行倒闭时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
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
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
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特点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
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
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篇二:
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
不过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
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
存款放在银行里“安枕无忧”的好时光即将一去不复返,一直以来由国家“默默”为银行风险买单的时代或终结。
早报记者从三名知情人士处获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方案“终于在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达成一致”,“年内肯定出台”。
简单地说,所谓存款保险,就是指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由银行出钱缴纳保险费。
各家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交给存款保险机构打理,一旦某家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储户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要回存在这家银行的部分或全部存款。
在谈妥了的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
也就是说,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行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农商行、农信社乃至村镇银行都将被涵盖其中。
这里提醒一点,按上述方案,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
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
“(50万元)这一数值基本上可以涵盖98%甚至99%的储户,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然人,法人(企业)的小额存款也涵盖其中。
”一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称。
话虽如此,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仍存变数。
比如说,需要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是共识,不过,究竟是一步到位还是分两步走,则有争议。
从目前“谈妥”的方案看,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会先从存款保险基金起步,等到条件成熟时再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其中,存款保险基金将设在央行的金融稳定局。
2014年,存款保险制度一度进入加速跑,金融稳定局当时就专门设立了存款保险处。
“分步走方式,是和今年3月央行拿出来供各部委讨论的方案一致的。
”另一知情人士说,“这么做,其实也是考虑到,先把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搭起来,等过渡到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再解决(存款保险公司的)最终归属问题。
”
事实上,监管权力如何划分,一直是央行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讨论的焦点。
这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问世的症结之一。
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早前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央行被赋予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所以,由央行来牵头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负责初期运作的问题基本没有什么争议。
不过,对后期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定位和具体运营问题,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是有不同声音的。
眼下,相关部委准备搁置争议。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年中召开了内部通气会,着重讨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推进情况,“包括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终于达成一致,年内肯定推出”。
“在现在谈妥的方案中,央行并没有处罚权。
”上述消息人士称,“对各投保行的监管和检查权,仍归属于银监会。
”
“重组权归属央行。
”上述人士同时称,也就是说,一旦银行打破“大而不能倒”的神话,将由央行负责其破产重组。
所谓处罚权,简单地说,就是对违规银行进行一定惩戒,方式是提高投保费率或公开通报等。
据了解,各投保行的投保费率,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会参考诸多指标,综合确定。
这些指标包括:
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以及机构的经营能力。
当然,实施初期,政策会向中小机构适当倾斜。
关于这点,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早前在某论坛上已表过态:
“为降低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的费率,反之适用较低的费率。
中国在原则上也将采用差别费率。
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等中小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在统一使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至于尚未开门营业的民营银行,其能否享受特别优待,一名接近央行的相关人士对早报记者说,原则上“已经明确是自担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发生危机,也即银行净资产不足赔偿存款人存款的情况下,由(民营银行)发起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掏腰包补上;等到制度建立后,则有一部分会由存款保险基金给予补偿。
”上述人士说。
【篇三:
我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廿载磨一剑,今朝终出鞘。
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据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及时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向存款人偿付受保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金融改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等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环境和条件。
专家认为,当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编织更结实的金融安全网,以此保障中国金融业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真正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力地保护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推出能让百姓的存款更保险。
我国存款保险偿付限额很高,能保障绝大多数存款。
央行调查显示,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当个别银行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通常用市场手段促成好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好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全额保障。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对倒闭银行实施清算。
从国外做法看,如果遇到重大危机,还可以临时采取全额保险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推出不会引发大范围的“存款搬家”。
由于99、63%的存款人受全额保护,没必要转移存款;对0、37%的大额存款人来说,他们中大部分是企业、机构客户,熟悉金融政策,与银行关系紧密,不会听信谣言轻易搬家,同时,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服务更灵活、利率更划算,银企关系更有“粘性”,因此,总体看,存款变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都将比较有限。
从国际上看,也没有因为推出存款保险而发生大规模“存款搬家”的现象。
此外,存款保险推出不会抬高银行资金成本,最终转嫁给存款人或小微企业。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也将惠及银行和企业经营。
对银行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银行挤兑风险,增强银行自身的安全性;可以大大减少来自政府的干预,增强银行的经营自主性;还可以推动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质量。
对企业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其存款尤其是小微企业存款保护将有实质性的加强和改进。
【篇四: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大萧条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
美国联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完善和探索,积极适应金融创新、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障存款人经济利益、维护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初步探索阶段:
加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5年我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
1997年底,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从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间,全世界共有48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1994年5月,欧盟制定了《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加速了欧盟成员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规范。
从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间,全世界又有4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加速的趋势。
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04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证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
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
同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2、实质构建阶段:
社会各界达成对存款保险制度共识,努力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底发布的《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2007年1月19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年的工作日程,但后来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又被暂时搁置。
一般而言,很多国家都是在经历了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才开始考虑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因为在金融危机过后很多国家都会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和重新审视,对风险暴露严重的部分会进行完善,制定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努力构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网。
当今世界,金融安全网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审慎监管者,第二支柱是最后贷款人,第三支柱是投资者保护机制。
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目前中国有了证券投资、保险保证基金,缺的就是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都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并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落实巴塞尔III协议的监管要求,但是在保护商业银行储户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利益方面还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根据金融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等风险资本金,但是这些储备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强调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调节银行系统的整体流动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作用,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功能来保障存款人利益,通过稳定中小金融机构达到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作用。
2010年初,国务院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
当时是想按照分布走的设想,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而非作为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先临时性推出“全额保险”,将来再过渡到“限额保险”。
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
2011年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被视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2全国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2年政府工作重点之一是”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13年将积极研究论证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同年9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3、加速推出阶段: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加快立法协调工作,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2005年央行首次将”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上报国务院,这个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实行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管理并具有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职权;实行事前征收保费方式累积基金;实行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但由于当时各部委对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时机和具体费率设定等核心内容的一直存在争议,大银行对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徘徊状态。
2009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之时,中国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2010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当前从总体来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平稳,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金融业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成本较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的经济形势决定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评估,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在5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年内在金融改革方面要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且要求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全世界主要有三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种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由政府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第二种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第三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而在保险方式的选择上,英国、日本和加拿大采取强制保险方式,德国和法国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美国则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
强制性存款保险就是说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经营状况上的差异只体现在所收保费的费率上,实行所谓基于风险的差别保费费率。
1995年全球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6个,占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55%,而目前,共有74个国家实行强制性保险,占比上升到93%,并且,近年来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采用了强制性存款保险方式。
在存款保险的赔付额方面,现阶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仅部分国家在危机时期采取过全额保险计划。
据预测,中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将先由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商业银行上缴保费。
每个银行账户保险上限初定为50万元人民币。
对于实行保险金额上限设定,主要是考虑了当前银行机构的保费承担水平,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产生。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要保护”两小“,即中小储蓄的存款利益和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
对于大额定期储蓄,今后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采取储户根据自己意愿投保银行存款责任险的方式对大额存款进行保险保障。
而对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一开始就实行差别化费率,业界观点不一,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将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按商业银行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允许商业银行倒闭破产的开始,而允许银行破产是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改革。
三、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所在
1、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隐性担保向保险机构显性担保的彻底转变,明确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地位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建立专业化的问题处置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同时,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随着我国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工作完成、我国金融改革步入深水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性角色凸显,政府不应再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承担着隐性担保的职责。
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已经到了这一时刻,即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中国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优化的金融体系。
2、明确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属性,允许银行破产,约束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避免货币过度扩张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资产,即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有政府来为此买单,而无需承担或较少承担破产后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极其容易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银行经营的正是货币这一特殊商品,而银行却无需为吸收的存款付出额外的风险溢价,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盲目进行货币扩张、过度信贷投放的利益驱动,从而加大了货币乘数,更有可能为金融系统带来潜在的不稳定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金融体系里占据主导地位。
由于银行资产的扩张具有很强的货币乘数效应,银行业的大发展导致中国陷入一种不可持续的货币发行机制。
货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货币M1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加银行的企业活期存款,广义货币M2则是指M1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
近年来,我国M2存量呈现加速上涨态势。
2000年时,M2约为13万亿元,至2008年还未达到50万亿元,但自2009年起,每年跨越一个十万亿级台阶,2012年已达97.4万亿元,截止目前已经突破100万亿。
事实是,我国的M2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M2量级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的1.5倍。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需要有一定规模的M2支持。
然而,目前我国M2占GDP比重已经高达190%,这一比重的不断上升反映了中国经济投资效率日益低下、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问题,突显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箭在弦上,迫在眉睫。
我国广义货币的过快增长对于价格的稳定及经济健康发展并无益处,其背后暴露出的是当前我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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