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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
)的报告。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
)方案。
16.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
)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式。
三.多项选择题
1.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
其中包括(
)等。
A.监御史九条
B.刺史六条
C.察吏六条
D.《巡察条例》
2.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
A.《宪台格例》
B.《监察御史失察法》
C.《察司合察事理》
D.《行台体察等例》
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
)
A.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B.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C.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D.对本级及下级党委的监督
4.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门事项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报告。
这一监督方式的主要特点是(
A.经常性
B.广泛性
C.针对性
D.及时性
5.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A.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B.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C.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
D.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
6.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和组织的(
)是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A.上诉
B.申诉
C.控告
D.检举
四.简答题
1.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4.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五.论述题
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
2、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3、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4、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5、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参考答案
1.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
御史中丞为副职。
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
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2.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
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3、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4、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
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
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
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
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5.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6.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7.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
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8.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9.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1.《监察六法》2.谏诤3.监察院4、行政5、立法6.程序7.行政法规
8.检察机关9.宪法10.行政11.地方性12.宪法和法律13.社会发展14.预算执行情况15.调整16.滥用职权
1.AB2.ACD3.ABC4.ABCD5.ABCD6.BCD
1、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2、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
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
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
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
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久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战国末年至秦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是监察作为社会特定职能的产生,可上溯到先秦时期。
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固有的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简单的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机制逐渐形成。
这种机制体现为:
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须接受民主性监督,另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对所统辖的地方部落首领进行监督、巡察。
夏商王朝的建立,使权力监督的性质、格局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价值取向,以诸侯、官吏为监督对象。
这一时期,首先由王承担权力监督职能,其主要形式是巡守,巡守的主要目的是考核方国诸侯政绩以及地方官吏的执政情况。
这一时期还规定诸侯要定期朝觐述职,以对其进行监督考核。
商王派驻“四方之史”长驻方国,也负有巡查、监督之责。
殷墟发现的卜辞中,有“朕御史”、“我御史”、“北御史”的记载,虽然此处的御史与后世作为监察官的御史有所不同,但其记言、记事之外的部分职能,已反映了早期的监察意识。
另外,在夏商制定的法律中已经出现了针对官吏犯罪的规定和罪名,已开始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官吏,为权力监督提供了依据。
西周时期,出现了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监督方式也渐趋多样。
随着疆域的扩大,王亲自进行的巡查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有固定职守的官吏或周王派出的使者。
此时随着政权机构的发展,负有监督职责的职官增多。
如大宰、小宰、宰夫、太史、御史等都有监督职责。
行使监督职权的官吏的增多,监督职权的扩大与监督事项的扩展,表明权力监督机制的发展;
但这一时期监督职权多为官吏的兼职,尚无专门履行监察权的官吏和机构,也还没有专门的监察法规。
在西周还出现了对王谏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等,这些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了解民间舆论,保证决策正确和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监督都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
春秋战国时期,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封建的职业官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在废除封邦食邑的分封制的同时,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一体的郡县制度。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为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同时监察立法也得到了一定发展。
这一时期,君主加强了对臣下的监督。
齐、魏、赵、韩、秦等国君主派掌管文书档案的御史(楚国称为御书)监察朝廷与郡县官吏。
各国君主对地方郡县的巡行视察和对各级官吏是上计考核也都是重要的监督方式。
另外,春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专职谏官,建议逐渐走向制度化。
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是在战国末年。
秦统一六国之前,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文武百官。
御史大夫一职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
第二阶段: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
秦统一以后,仍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
在地方各郡设有监御史,专职负责监督和纠察各地各级官吏的活动。
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
御史府的职责一是保管宫廷图书档案,一是监察朝廷和郡国长官。
汉武帝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作为监察官员。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部(州),每部(州)由皇帝任命刺史一名,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纠察。
刺史专门监察全国地方官吏的政治制度由此形成。
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
御史台转隶少府,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不设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长官。
对朝廷百官的监察主要由侍御史负责。
东汉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京师附近为司吏校尉部,以司吏校尉为长官,司吏校尉既是京官,又是地方官,主管察举中央百官违法者和本部各郡事务。
在其他十二州(部》,各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的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御史等职以及郡县一级的刺史监督机构,逐步发展和完善了监察法制,使监察机构成为以监察官员法纪为主的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机构。
第三阶段:
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
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的阶段。
隋唐五代时期,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议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隋代曾设御史、司隶、谒者三台,负责百官法纪监察。
唐代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
御史台之下又设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一台三院制,三院分别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分工负责各方面的监察事宜。
御史的职责明确规定为执行国家刑律、官吏行政考课及法纪监察。
御史监察成为国家行政管理和法纪监督中的重要内容,从而对国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唐代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还建立了地方监察制度。
把全国分为十道,“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
唐玄宗时又改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派高级官员一人,称巡察使,或称按察使、采访使。
唐代的监察制度,已相当发达和完备,不仅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显著作用,而且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第四阶段:
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
宋代从建立之初开始,中央集权即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台谏机构为核心的监察系统。
宋代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宫,御史台有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
在对地方的监察方面,路一级的转运使和提刑按察使,皆有举刺官吏之责。
州府一级,设通判。
通判为州府副长官,有监察所在州府官吏之权。
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
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二人、侍御史二人、治书侍御史二人。
御史台设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有殿中侍御史二人,察院有监察御史三十二人。
元代在地方设行御史台,全国划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即二十二道,分隶于御史台和行御史台。
元初,诸道有提刑按察司,后改为肃正廉访司,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二人。
设置行御史台使御史台由单纯的中央监察机构,转变为全国性的监察系统,御史台对地方的间接监察,变成了直接监察。
地方监察机构与中央监察机构形成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提高了地方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宋元时代的监察与隋唐时代相比较,最突出的是言察相混,其原因一是御史兼任言谏,二是元代轻言重察,因此造成了监察制度中言谏的逐步衰弱,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
再者是加强了对御史监察官员的反监。
在尚书省特设有都侍御史,其职责就是监察御史的失职违法,这是法制监察制度中的一个进步。
还有一点,对地方官的监察大为增强,这使汉至唐代一向重中央轻地方的趋势得到根本扭转,相应地也使地方官吏的法制水准得以提高和增强。
中国职官监察制度的严密和成熟,当推唐与元两代,唐的贡献在于中央监察机构的职能完备化,元则是对地方监察职能的强化。
第五阶段:
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
明清时期的监察发生了突出的变化,由以前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科道制,台院逐渐合并,察监言职合一,言谏功能削弱,君权日增。
君主专权达到高峰,监察机构也更为集中和简化。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这一改变不但是名称的变动,在机构设置和职权上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首先是一院四司制的建立,改唐宋的一台三院为一院四司,即改唐宋的御史台及台院、殿院、察院为都察院及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分司处理京官朝臣的法律监督;
其次是在都察院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内主纠百司之官,在外出任巡按,代天子巡察;
同时设立六科给事中,分科监察六部百司之事,主要是章奏、言论。
因此又称作科道制。
这样的分层次监察,明确规定了对中央和地方官员分道而察,对司法机构与监察机构实行反监,这就体现了朝野分治、科道并施的吏治原则,标志着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巳经成熟。
清代都察院仍为最高监察机构。
雍正年间,将拥有封驳职权的六科并入都察院。
都察院的长官是都御史和副都御史。
都察院下辖十五道和六科,其长官分别为十五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
清代以省为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为省级监察机关,其监察机构与职能与明朝一脉相承,大同小异。
清代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建设,制定了最完备的监察法规,监察职能和监察对象进一步扩大,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了顶点。
明清时期监察的目的更倾向于强化皇权以及由皇帝直接控制对官吏的法律处置权。
这就使监察机构在发挥其职能时丧失了有限的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仅仅作为帝王的耳目而存在。
清末吏治腐败,贪污成风,监察制度严重失效,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动摇,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走向瓦解。
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则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
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3)权威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
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
4)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5)多样性。
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
②促进依法行政。
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③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的尊严。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
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在现实生活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都真正做到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是不现实的,总会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出现。
在这一现实之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
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可通过听取报告、实施调查、罢免相应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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