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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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2
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篇一: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20XX年2月修订)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XX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为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对我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户口性质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
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3.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享受,三年后退出。
4.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
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
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三、关于子女数计算
6.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数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8.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
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9.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
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11.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12.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3.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四、关于年龄的认定
14.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5.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
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
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
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7.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18.夫妇双方均未曾生育子女而收养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曾生育子女是指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子女,不包括死胎或死产。
六、关于婚育史
19.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20.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七、关于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界定
21.“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
八、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年3月1日以后与被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群众认可。
2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
(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九、其他情况
2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篇二: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铜陵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以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高两项制度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生民生工程政策,20XX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XX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
140元。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双提”制度: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年满55周岁的,即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标准。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0XX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
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比照“双提”政策,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对象也给予提高标准,实行“单提”,即:
对所有符合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条件的对象在上级规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XX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XX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及“双提”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
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同为直接责任人。
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铜陵县由中央、省与市按5:
4:
1比例承担,市区由中央、省与市按5:
3:
2的比例承担。
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我市“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1:
1比例承担。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5:
篇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培训试题
计生民生工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培训试题
一、选择题:
1、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周岁以后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2、奖励扶助金到去领取
A.县财政局B.乡镇财政所C.乡镇计生办D.“一卡通”打卡发放
3、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是
4、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是
二、判断题:
1、享受奖励扶助后就不能继续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
2、奖励扶助对象去世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
3、未婚单亲收养子女的不能享受奖励扶助。
()
4、奖励扶助制度的资金全部都由县财政承担。
()答案:
一、BDBA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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