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涉及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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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涉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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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涉及规范
篇一: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1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xx]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2
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xx]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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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七条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4
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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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0xx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20xx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三个重要概念
法的体系:
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
3.法的形式(7类)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
4.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
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建设法
定义: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概念与条件■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4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分类
☆企业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
☆非企业法人:
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成立之日取得:
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核准登记后取得:
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作用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发公告)■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种类(三种)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评标专家)☆招标资质认定级别
▲国务院或省级(这是非常高的要求)■委托代理的责任
☆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代理行为的终止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1、2、5三种)☆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但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6.代理的法律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7.无权代理■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表现形式: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8.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表见代理三要件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表见)☆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恶意)
■表见代理后果:
代理人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违法双方知道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物权的主体:
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大类☆物权的客体:
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收益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土地所有权
■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限制用途转用■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8.物权的保护(六种)
■物权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物权保护方式(5类民事责任方式)☆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除民事责任外,如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概念
债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篇三:
20xx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20xx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三个重要概念
法的体系:
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
3.法的形式(7类)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
4.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
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建设法
定义: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概念与条件■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4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分类
☆企业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
☆非企业法人:
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成立之日取得:
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核准登记后取得:
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作用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发公告)■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种类(三种)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评标专家)☆招标资质认定级别
▲国务院或省级(这是非常高的要求)■委托代理的责任
☆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代理行为的终止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1、2、5三种)☆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但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6.代理的法律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7.无权代理■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表现形式: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8.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表见代理三要件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表见)☆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恶意)
■表见代理后果:
代理人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违法双方知道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物权的主体:
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大类☆物权的客体:
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收益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土地所有权
■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限制用途转用■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8.物权的保护(六种)
■物权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物权保护方式(5类民事责任方式)☆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除民事责任外,如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概念
债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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