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套表表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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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套表表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
表一: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江苏省物价局
主体种类
主体名称
依据
条款内容
序号
名称及具体条款
法定主体
江苏省物价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3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受委托的执法主体
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1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7月31日省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江苏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江苏省价格监测中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注:
主体依据按照位阶依次填写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1依据总表)-价格专业法规
填报单位(盖章):
江苏省物价局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及修订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
《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90年9月16日起施行
3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97年7月7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年9月11日起施行
5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1996年7月6日起施行
6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年2月12日起施行
7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5年1月25令第4号
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
8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号令公布
1999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1日修订,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9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9日起施行
10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计价费[1996]265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1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998年10月21日计价格[1998]2084号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年8月3日起施行
13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999年12月22日计价格[1999]2255号印发)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1999年12月22日起施行
14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5
《禁止欺诈价格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6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9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7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8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19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7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1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2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5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6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7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8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9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0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31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1988年6月1日苏政发[1998]7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32
《江苏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2年12月29日起施行
33
《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4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34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1997年3月10日省政府令第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7年3月10日起施行
35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999年12月6日省政府令第16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6日起施行
36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1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0日起施行
37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7月30日省政府令第1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2年7月31日起施行
38
《江苏省定价目录》(2002年6月6日省物价局苏价综[2002]214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省物价局印发
2002年6月6日起施行
注:
依据名称按照位阶依次填写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1依据总表)
-其它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职能的法规
填报单位(盖章):
江苏省物价局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及修订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30日施行,2004年12月29日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1日施行,2002年4月29日修订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3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
34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7月1日,2006年1月29日重新修订,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37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38
《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9
《电信条例》
国务院
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4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4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4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43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委经国务院批准
1989年8月20日起施行
4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4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4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7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年5月20日起施行
48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4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50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04年6月27日修订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5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
53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3年2月5日起施行
54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8月26日施行,2004年4月21日修改
55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56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6月18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修订
57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10月19日起施行,2004年6月18日修订
58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2日起施行
59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30日起施行
60
《江苏省公路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8月26日施行,2004年4月16日修改
61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62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63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64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65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11日起施行
66
《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0号)
省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4日起施行
67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省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4日起施行
68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7年4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省人民政府
1997年4月21日起施行,2002年6月19日第一次修订,2003年6月11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6月29日第三次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9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5日起施行
70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省人民政府
1996年9月25日起施行
71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9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省人民政府
1993年9月6日起施行
72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省人民政府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2日第二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起施行
73
《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1999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6日起施行
74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省人民政府
1996年8月23日起施行
75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省人民政府
1989年12月14日起施行
76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省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4日起施行
7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省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8
《江苏省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省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30日起施行
79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省人民政府
1999年9月25日起施行
80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人民政府
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81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4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2月4日起施行
82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7号)
司法部
2004年3月19日起施行
83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4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
农业部
1998年1月5日起施行
注:
依据名称按照位阶依次填写
表二: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2行政处罚依据表)
填报单位(盖章):
江苏省物价局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出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
(二)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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