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筑师重点规范条文总结打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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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重点规范条文总结打印版
一、日照标准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对日照的规定是:
1。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一7要求:
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相应增加到大寒日的8时至16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
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
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9时至15时。
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看出,按照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I、II、III、VII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2h,为一档;I、II、III、VII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IV气候区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3h,为二档;第IV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V、VI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lh,为三档。
但现行日照标准仍过低,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也应该是能够达到的。
二、日照间距系数
即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D=(H-H1)/tanh
式中:
h-太阳高度角
H-前栋房屋北檐口至地面的高度;
H1-后栋房屋底层窗台至地面的高度。
日照间距系数=D/H
三、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日照间距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折减,其折减系数如表所示
方位
00~150
150~300
300~450
450~600
>60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四、日照百分率
(1)日照时数:
指地面上实际受到日光照射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表示,可以日、月或年为测量期限。
一般与当地纬度、气候条件有关。
(2)日照百分率:
指某一段时间(一年或一日)内,实际日照时数占太阳的可照时数的百分比。
可照时数是从日出到日落,太阳可照射到地面的时间(小时)。
五、采光;
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
7。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
12。
3,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六、遮阳;
1,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
当采用天窗、料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
七、噪声;
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b,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c,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应大于45dB;
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应大于51dB。
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临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临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
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节选)
《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999(20XX年版)同时废止。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拒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一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2.3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5.3.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5.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
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
5.4.3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往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街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桥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部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部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持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3供轮持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抖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9.1采光、通风、
6.9.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
当采用天窗、料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民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时;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l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
)应大于51dB。
7.3.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部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部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
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5.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8.2.2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3.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一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7.4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节选)
《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这部规范虽然不是建筑设计的专用规范,但包含了对住宅建筑设计的规范性规定,且全部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教材将《住宅建筑规范》中有关住宅建筑设计的条文摘要如下:
3基本规定
3.1住宅基本要求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5建筑
5.1套内空间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6层及6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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