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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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
246.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是终身制的。
(×)
247.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自行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248.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所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249.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
250.领导职务的层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
251.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
252.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责任。
(√)
253.对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允许在企业内兼职。
(×)
254.在招投标活动中,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
255.社区的市和县(市、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社区的市”应为“设区的市”
256.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
257.调查核实违犯《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258.由部门或地方设立的行政审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项目,一律取消。
(√)
259.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
260.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26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
26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
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
26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
264.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叁加。
(×)
265.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266.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
267.国家赔偿的标准中包含间接损失。
(×)
268.听证主持人可就听证内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69.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
(√)
270.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27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27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273.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
274.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
275.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
27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277.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78.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279.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280.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
281.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
28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28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284.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28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86.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他人不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
28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诉讼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
288.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1名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
289.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290.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
291.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检查。
(×)
29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
29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
294.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场口头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95.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相关信息不被泄露,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
296.行政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认为停止执行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法院裁定不予停止执行。
(×)
29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298.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五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299.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30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301.某省人大欲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没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30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303.某省人大欲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作出规定,但没有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和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
30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
30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306.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在途中由于行车过快,不幸将一骑自行车人创成重伤。
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部门提起国家赔偿。
(√)
307.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308.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309.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事前救济措施。
(√)
3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程序违法。
(√)
31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3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313.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314.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予承认,予以狡辩的,如果行政机关已取得确凿证据,应当加重处罚。
(×)
315.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316.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下,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31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318.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31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320.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321.先立案,后调查取证是基本原则,所以在立案前不能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
322.着装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32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324.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侵权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325.行政处罚应当由被处罚人所在地具有相应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实施。
(×)
326.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327.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控制的行为。
(×)
3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对申请期限有规定的从法律的规定。
(×)
329.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3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331.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
332.所有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都应当公开。
(×)
33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不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334.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对该行政许可再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
335.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一律不停止执行。
(×)
336.《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
337.没收财产属于申戒罚。
(×)
338.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339.听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340.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34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342.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都必须告知当事人事由、理由及依据。
(√)
343.公共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场执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344.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且其近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
345.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46.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决定。
(√)
347.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
348.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349.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
350.在我国公共卫生执法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
35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352.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可不办理解聘手续。
(×)
35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354.外国人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
355.行政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参于诉讼。
(√)
35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
357.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358.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359.《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360.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36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36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收入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
363.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
364.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逾期缴纳罚款需要加处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复议结果决定是否缴纳加收的罚款。
(×)
36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366.政府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367.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368.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
369.对个人独资企业罚款800元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
370.按有关规定,某某卫生局与代收罚款机构协议,将罚款总额的30%返回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办案经费。
(×)
371.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37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不准予延续。
(×)
37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
374.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37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376.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所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
377.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
378.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
(×)
379.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380.行政机关一般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0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
381.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
382.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
383.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24小时内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384.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385.行政诉讼期间,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386.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
387.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
388.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就行政复议纠纷达成和解,否则违法。
(×)
38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3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2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39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
39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
392.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无论是对人身权还是对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赔偿标准都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
39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9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395.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396.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397.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39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99.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400.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均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
40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
(×)
402.行政机关如果超过法定时限仍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就构成违法的不作为行为。
(√)
40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行政执法行为。
(√)
40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405.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
40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407.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补偿。
(×)
408.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
409.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410.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1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412.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规章效力。
(×)
41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适用。
(√)
414.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415.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416.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本规则量化时一般分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
417.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4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
419.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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