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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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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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代表河南省水利厅指导各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质监站承担。
第三条省质监站以组织市(县)质监站人员培训、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体质量巡检、实行工程质量预警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指导市(县)质监站工作。
市(县)质监站按照本办法,并参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第四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成立质监站,落实监督工作经费,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和检测仪器设备。
第五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持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证)”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水行政执法)”进入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量监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下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和项目划分确认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所在市(县)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市(县)质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含合同质量保修期)止。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
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报市(县)质监站。
第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市(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执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质监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情况分别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及时报省质监站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二)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三)监督检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编制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人员持证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
第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项目法人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县)质监站备查。
市(县)质监站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月报、质量预警和质量问题警示谈话等制度。
(一)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抽查。
巡查、抽查可采取指派质量监督员抽查、组织专家组检查、质监站巡检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
(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实行质量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应明确报送人员,每月月底前向市(县)质监站报送质量月报,市(县)质监站在每月5日前向省质监站报送上月质量月报。
(三)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对工程进行预警,并将工程预警情况及时报送省质监站。
(四)市(县)质监站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隐患且整改不积极的项目法人,可召集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质量警示谈话,督促项目法人完善质量管理措施,消除质量管理隐患。
第四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市(县)质监站可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砂石骨料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水工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要求进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按月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市(县)质监站。
第二十六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进行检测,其中隐蔽、覆盖、过水等工程部位,项目法人应视具体情况及时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主要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土石方填筑、干(浆)砌石护坡(排水棱体)、混凝土现浇护坡、混凝土预制块护坡等大坝加固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
压实度(干密度)、砌石质量、砌筑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混凝土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
水库大坝每50m长检测一个断面,总检测断面不少于3个。
每个断面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二)帷幕灌浆、混凝土防渗墙、高喷灌浆、水泥搅拌桩等防渗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
连续性和完整性、渗透系数、透水率、强度,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段、处)。
(三)输水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
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厚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石质量、砌筑砂浆强度。
引渠段、控制段、洞身段、消能段、尾水渠等每个组成部位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四)管理设施用房、防汛道路、交通桥等设施。
主要检测项目:
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筑砂浆强度。
每个管理设施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断面),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五)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等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
主要检测项目:
铸锻、焊接、材料、防腐涂层等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六)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
参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质量外观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中的每个工程部位检测点数不少5点。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问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应及时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项目法人按月报市(县)质监站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质量问题举报处理
(一)市(县)质监站在收到匿名举报质量问题的群众来信或电话时,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二)市(县)质监站在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群众来信或电话时,应认真、慎重对待,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三)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市(县)质监站应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六章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在报送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时,抄送市(县)质监站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核备工程质量结论时,重点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核定工程质量结论时,除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外,还应核查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结论。
工程质量结论核备、核定的标准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
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市(县)质监站核备。
市(县)质监站可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核备。
第三十四条分部工程质量结论的核备。
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市(县)质监站核备。
第三十五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核定。
项目法人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持有外观质量评定专家(人员)证书的人员和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市(县)质监站核定。
市(县)质监站对外观质量评定有异议时,应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市(县)质监站核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结论的核定。
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市(县)质监站核定。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质量结论的核定。
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市(县)质监站核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市(县)质监站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后及时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市(县)质监站。
第三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在竣工验收前,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竣工验收时,市(县)质监站应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主题词:
小型水库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通知
抄送:
各省辖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0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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