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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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锅炉的单位,应按图施工,并严格执行原材料、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
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九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证明书;
(3)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质量总证明书、水压试验证明书和焊接质量证明书);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
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锅炉名称;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设计工作压力(表大气压);
(6)过热蒸汽温度(℃);
(7)额定蒸发量(吨/时)或受热面积(平方米)。
此外,还应在锅筒、过热器联箱、水冷壁联箱和省煤器联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
装
第十一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时,应按CBJ2—6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
安装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时,应按电规建(DJG)101—6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程锅炉机组篇”施工。
关于锅炉本体的技术要求,应按第一机械工业部第八局制订的“锅炉专业标准”执行。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劳动部门应对锅炉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四、修
理
第十二条
修理锅炉的单位,必须保证锅炉的修理质量。
对于受压元件的修理,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受压元件修理部分的图纸;
(2)修理用的材料证明;
(3)受压元件修理部分质量证明书(包括水压试验证明书和焊接质量证明书)。
第三章
结
构
第十三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对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规定如下:
(1)立式平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火管全长1/2处;
(2)立式埋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上管板60毫米;
(3)立式冲天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炉胆顶100毫米;
(4)直径≤1500毫米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毫米;
(5)其它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火管锅炉水位表的通水孔必须高于最高火界。
第十四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十五条
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十六条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开设门孔的数量和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毫米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毫米的水管锅炉,都应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对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
380毫米;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毫米;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毫米;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不得小于400×
450毫米;
圆形人孔的直径不得小于450毫米。
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
炉墙上入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
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打开。
第十七条
设计煤粉、液体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时,应考虑炉膛爆炸和烟道爆炸的可能性,一般应根据燃料的特性,在燃烧室和各段烟道上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位置、数量和总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
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装有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旁路烟道和严密的烟道闸门,否则必须装设接到水箱的循环管。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其它类似装置。
第十九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严密的烟道闸门。
第二十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联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毫米;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应为70毫米。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
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
第二十一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1的数值:
表1
--------------------
扳边元件的壁厚S(毫米)|距离l(毫米)
------------|-------
<10
|
≥25
10~20
≥S+15
>20
S
≥-+25
2
第二十二条
锅炉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上的焊缝和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
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最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毫米。
第二十三条
在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割换一段管子时,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
第二十四条
在对接焊接厚度不同的锅炉元件时,应将厚焊件的边缘均匀地削薄,使与薄焊件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长度,至少等于两焊件厚度差的5倍(如在双面削薄则为2.5倍)。
两焊件的厚度差小于薄焊件厚度的30%,并不超过5毫米,则厚焊件不需要削薄,可直接进行焊
接,但应平滑地相接。
有拉撑或螺栓加强的焊件,厚度差小于薄焊件厚度的50%,则厚焊件可不削薄。
第二十五条
工作压力≥100表大气压的锅炉,其锅筒或联箱与外径≥133毫米的管接头进行填角焊接前,在管端或锅筒、联箱上必须开坡口。
第二十六条
受压部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
否则焊缝应经热处理消除应力。
未经热处理的焊缝上,只允许开个别管孔。
(2)胀接管孔的孔边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
第二十七条
封头应尽量用整块钢板制成。
如用两块钢板拼接时,在加工成形前,应先将钢板从两面进行对接焊接。
拼接焊缝不应布置在过渡圆弧上,并避免通过人孔、炉胆。
新制造的水管锅炉不得采用扁圆形封头。
第二十八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使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米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楼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锅炉的平台、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楼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楼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毫米的挡脚板;
(4)楼梯的倾斜角度最好为45°
~50°
,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垂直距离应为1~1.5米。
第四章
金属材料
一、一般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采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的熔注金属,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二、钢
板
第三十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钢板,应按表2的规定选用。
表2
------------------------------
钢的|
钢
号
技术标准
适
用
范
围
种类|
|---------
|工作压力|壁温
|(表大气|(℃)
|压)
|
---|-------|--------|----|----
|A3g
|GB713-65|≤22
|≤450
炭素钢|15g
同
上
|≤60
|20g
|22g
|≤125|≤450
---|12CrMo
YB6-59
|不
限|≤510
合金钢|12CrMoV|
限|≤540
|12CrMoV|
限|≤570
注①用20g、22g制造不受辐射热的联箱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②在技术标准中,合金钢的技术条件不足部分,由制造单位和钢厂协议,制订专用技术条件予以补充。
三、钢
管
第三十一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无缝钢管,应按表3的规定选用。
表3
---------------------------------
钢的|
种类|
|--------------
|用
途|(表大气|(℃)
--|-------|--------|----|----|----
炭|
|受热面
|≤500
素|
10、20
YB
|管
子
钢|
|232-63
|----|----|----
|联箱、蒸|≤60
|汽管道
|12CrMo
|YB6-59
|联箱、蒸|不
|-------|--------|----|----|----
限|≤550
合|12CrMoV|
金|-------|--------|----|----|----
限|≤560
钢|15CrMo
限|≤580
|12
|CiIMoV
----------------------------------
注:
①在技术标准中,对合金钢的技术条件不足部分,按第30条注②办理;
②20号钢可用于壁温≤500℃的受热面管子和壁温≤450℃的联箱和蒸汽管道,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有关技术条件中的不足部分按第30条注②办理。
四、锻
件
第三十二条
锅炉上受压的锻件应按表4的规定制造。
五、铸
第三十三条
锅炉上受压的铸钢件,磷、硫含量都不得超过0.05%,并符合表5的规定。
表4
----------------------------------------------
钢的种类|
技
术
标
准
|---------------------
途
|工作压力(表|介质温度
大气压)
(℃)
----|---------|---------|---------|------|----
A3
GB700-65|法兰盘、手孔盖、不|
≤22
|≤350
炭
|与火焰接触的锻件
素
|15、20、25、|
GB699-65|大型锻件、联箱法兰|
≤60
|盘
22g
GB713-65|锻制锅炉封头
≤125|≤450
12CrMo
大型锻件
不
限
|≤540
合
|---------|---------|---------|------|----
金
|15CrMo
|≤550
|12CiIMoVY|
|570
表5
-------------------------------------------------
|------------------
|公称压力(表大气压)|介质温度(℃)
----|---------------|---------|----------|-------
炭素钢
|ZG15、ZG20、ZG25、|JB300-62
≤64
≤400
|ZG30、ZG35
注①用于公称压力>64表大气压和介质温度不超过450℃的铸钢件,应采用特级炭素钢来铸造,其含硫量不得大于0.045%,含磷量不得大于0.040%;
②介质温度超过450℃的铸钢件,应用耐热合金铸钢制造;
③对于空心的受压铸钢件,必须按JB74-59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六、铸
铁
第三十四条
锅炉上受压管路的铸铁附件应符合表6的规定,但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及蒸汽温度不超过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表6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表6
|-----------------
铸铁名称|
牌
|技
|工作压力
|介质温度|附件公称通
|(表大气压)|
(℃)|径(毫米)
----|--------------|--------|------|----|-----
灰口铸铁|不低于HT15-32
|JB297-62|
≤8
|<300|<300
|------|----|-----
≤13
|<300|<200
KT30-6
≤20
|<300|<100
KT33-8
可锻铸铁|
KT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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