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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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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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且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其设计文件必须按本规则进行鉴定。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设计文件鉴定,是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鉴定,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的鉴定。
第四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条例》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承担。
第五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六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企业不得将未经鉴定或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生产制造。
锅炉制造企业对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七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以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境外企业如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
第九条鉴定单位鉴定锅炉设计的重点是锅炉安全性能问题。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应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以及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第十条对于新设计的锅炉,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设计文件范围见附件1。
对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企业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锅炉零部件的结构形式如采用国家锅炉设计标准规定的标准结构,被鉴定的设计文件中可不包括其具体的设计图样和相应的计算资料,但需在其关联的图样和资料中说明其采用的国家标准及具体的结构种类。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的锅炉结构形式,鉴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增加申请鉴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范围。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鉴定的基本内容
(一)申请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其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的范围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有关设计、校核等人员签名是否齐全;
(二)图样绘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制图标准的规定;
(三)锅炉设计文件所执行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四)锅炉的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锅炉设计图样中所示的结构型式、结构尺寸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五)设计图样中各零部件所选材料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用这些材料所设计的零部件是否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
(六)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式、布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受压元件强度是否满足要求,强度计算是否符合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等标准的规定,需要计算的受压元件种类是否遗漏;
(八)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九)锅炉炉膛及本体烟道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平台、步道、扶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和热力计算。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鉴定要点
(一)锅炉本体承压部件(包括锅筒、炉胆、集箱、受热面等)设计文件鉴定要点:
1.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部件的结构型式、结构尺寸、开孔和焊缝布置、开孔结构、焊接结构以及管座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强度计算是否符合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等标准的要求。
(二)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设计文件鉴定要点
1.安全附件的数量、类型、参数及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各种保护装置(如超温超压保护、熄火保护装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其它设计文件鉴定要点
1.锅炉本体承压部件的支承、吊挂、膨胀等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承载强度、刚度、稳定性、防腐性及热膨胀量是否符合要求;
2.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是否正常,所有受热面是否都得到良好冷却,非受热面元件是否按需要可靠绝热;
3.阀门、仪表、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锅炉制造前,制造企业应向本规则规定的鉴定单位提出对其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设计文件,以及本企业取得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鉴定单位收到制造企业送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后,一般于10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锅炉设计文件的鉴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件3),做出下述鉴定结论:
(一)修改设计:
鉴定人员应指出设计中不符合标准规定、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可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按上述两条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
(二)鉴定通过:
可以按照该设计进行生产制造;
(三)鉴定未通过:
鉴定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鉴定结论依据:
(一)修改设计:
锅炉设计中有个别地方与标准规定不符,需要进行修改;
(二)鉴定通过:
锅炉设计符合标准规定,可以投入生产;
(三)鉴定未通过:
锅炉设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标准规定,该设计被彻底否定。
第十八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单位应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见附件4)。
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了本体图或总图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等)图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上盖章。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应盖在设计图纸的底图标题栏上方。
鉴定单位可以将上述资料存档一份备查。
第十九条对引进的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必重新进行鉴定,但应到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引进合同、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及附件1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对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修改后的锅炉型号和设计图号一般应保持不变。
以下几种设计修改须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更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进行鉴定:
(一)对锅炉受压元件、主要支承及吊挂结构的设计图样进行修改;
(二)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三)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四)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二十一条设计修改应向原鉴定单位或备案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否则视同新设计按规定进行文件鉴定。
第二十二条当有关规程、标准更改时,锅炉制造企业应在进行制造前对已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作相应的修改,设计修改应符合第二十条规定。
第四章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第二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检查鉴定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鉴定失职行为,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鉴定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从事鉴定工作:
(一)保证鉴定人员技术力量充足,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二)按时完成鉴定工作,不影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三)保证鉴定质量,鉴定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其安全性能不应存在
严重问题;
(四)严格按本规则要求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
(五)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锅炉设计经验,在鉴定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确保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鉴定意见。
对锅炉制造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单位与鉴定单位发生争议或申请单位发现鉴定单位及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境内申请单位应当提请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申请单位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鉴定单位每三个月应把本单位承担的、境内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情况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境外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情况上报给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鉴定单位缴纳鉴定费用。
第三十一条锅炉部件独立设计时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
申请单位应报审的锅炉设计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备注
1
设计说明文件
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目录
B
2
锅炉设计说明书
B
3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B
4
设计图样
锅炉总图
A
5
组件装配图(或锅炉本体图)
A
6
部件装配图
A
7
主要受压元件图
A
8
主要支承、吊挂件零件图
A
9
管道系统图
A
10
介质流程图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锅炉,需提供汽水及水处理系统图
11
安全附件仪表布置图
A
12
主要支承、吊挂系统图
A
13
热膨胀系统图
A
对于散装锅炉
14
绝热、保温系统图
A
15
计算文件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A
16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A
17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A
18
主要支承、吊挂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限定一下范围?
对于散装锅炉?
19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水动力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B
有机热载体炉必须进行流动阻力(流速)计算
20
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21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7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22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23
热膨胀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24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锅炉
注:
A类设计文件属于鉴定范围,B类设计文件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和接口作用,不属于鉴定范围。
附件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式样)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鉴定单位名称):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单位特申请对下述锅炉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
制造许可级别
发证日期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名称
设计时间
锅炉种类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其它
锅炉型号
总图编号
额定出口压力
MPa
额定出口温度
℃
额定出力
t/h(MW)
结构形式
设计燃料类型
燃烧方式
上次鉴定意见
注:
1、适用于上次鉴定未通过,申请单位根据鉴定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的情况。
2、此项中应简要叙述上次鉴定中,鉴定人员指出的设计中不符合标准规定、需要修改的主要内容。
3、首次申请鉴定此项填“无”。
对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原设计鉴定单位
原设计鉴定项目编号
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说明
注:
其中须说明:
1、设计修改的理由和内容;
2、提交鉴定机构备案的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的内容;
3、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内容较多请附《××型锅炉设计修改说明》。
备注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
日期: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结论通知书》(式样)
鉴定项目编号: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结论通知书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
制造许可级别
发证日期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名称
设计文件鉴定项目编号
锅炉种类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其它
锅炉型号
总图编号
额定出口压力
MPa
额定出口温度
℃
额定出力
t/h(MW)
结构形式
设计燃料类型
燃烧方式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结论
●修改设计
○鉴定通过
○鉴定未通过
说明1:
该锅炉设计中存在以下问题:
……(如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
请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然后将设计文件送我单位重新进行鉴定。
说明2:
该锅炉设计(或修理改造方案)基本符合标准规定,可以投入生产(或修理改造施工)。
说明3:
该锅炉设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标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如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
鉴于以上问题,该设计不能通过鉴定。
备注
鉴定项目负责人日期:
鉴定单位公章
注:
送制造单位,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鉴定单位存档一份。
附件4: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式样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式样
单位全称
(小4号字)
专用章名称
(小3号字)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鉴定项目编号:
鉴定项目负责人:
日期:
45
鉴定单位负责人
(小4号字)
鉴定报告书编号
(小4号字)
日期
(小4号字)
70
注:
(一)字号仅供参考。
(二)鉴定项目编号方法
1、基本格式
××××××××-××××
顺序号
鉴定单位代码
鉴定项目代号
共13位,包括“-”。
2、代号含义
(1)证书项目代号
由四个字母表示:
GLWJ(锅炉文件)
(2)鉴定单位代码
分两部分。
前部分为省级地区代码,表示该鉴定单位获准从事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区域范围,见附表1。
如果该鉴定单位获准从事境外企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这两位用GJ表示。
后部分表示对该区域企业的设计文件进行鉴定的单位,用两个数字表示,由总局按核准的单位顺序号表示。
(3)顺序号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果超过9999,则用字母与数字混合使用。
如顺序号为10200,则表示为A200。
3、刻制章时,鉴定项目代号、鉴定单位代码及其“-”应当刻制。
顺序号手写。
4、鉴定项目负责人签字,应当手签,不能用个人章代替。
5、日期,应当包括年、月、日,如2003.06.15。
6、举例
如: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1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对境外企业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其锅炉设计文件的鉴定顺序为200。
则表示为:
GLWJGJ01-0200
附表1地区代码
地区名称
字母码
北京市
BJ
天津市
TJ
河北省
HE
山西省
SX
内蒙古自治区
NM
辽宁省
LN
吉林省
JL
黑龙江省
HL
上海市
SH
江苏省
JS
浙江省
ZJ
安徽省
AH
福建省
FJ
江西省
JX
山东省
SD
河南省
HA
湖北省
HB
湖南省
HN
广东省
GD
广西壮族自治区
GX
海南省
HI
重庆市
CQ
四川省
SC
贵州省
GZ
云南省
YN
西藏自治区
XZ
陕西省
SN
甘肃省
GS
青海省
QH
宁夏回族自治区
N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XJ
台湾省
TW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
澳门特别行政区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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