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摘录数字知识点及公式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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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摘录数字知识点及公式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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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验收交付房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返修,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限期返修,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7、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0、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审批部门,警告,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审批部门,警告,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1、无证承担委托拆迁业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警告、责令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违法转让拆迁业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卫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5、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拆迁许可证,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6、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事实房屋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以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迁许可证。
7、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违反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1、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等级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违法禁止行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时注册管理办法》,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9、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0、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1、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节违反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权属证书无效,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行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5、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6、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7、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第六节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移交有关资料,《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9、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12、擅自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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