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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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2.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中药、天然药物研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加强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质量管理,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一、概述
中医药理论是在长期的人用经验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但其基础是口服或外用给药途径,而中药注射剂则完全不同于中药这些传统的给药途径。
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中药、天然药物经口服或外用途径给药的生物利用度及药代动力学特点的认识还不清晰。
口服或外用给药与注射给药,实际进入体内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有很大的差异,进入体内的总量以及各组分进入体内的比例也不相同。
故注射剂的开发总体宜慎重,需要通过研究充分说明其安全性及有效性,并保证其质量的可控性。
二、立题依据
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组方依据一般来源于中医药理论。
但传统中医药理论及应用经验,对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配伍及配比的指导作用有限。
注射剂组方(配伍及配比)的合理性,临床使用方法,需结合相关的药效学及毒理学、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等来确定。
同时,根据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方便的原则,注射给药途径应该是解决口服等其他非注射给药途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的剂型选择,并应有以下要求:
1、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研发应符合临床治疗的适应症需要、患者需求或由药物性质所决定。
应该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注射给药优于其它非注射给药途径(包括口服),应在有效性或安全性上体现出明显优势。
2、应与已经上市的其他同一给药途径、同类功能主治(适应症)的注射剂比较,在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或特色。
3、有效成分制成的注射剂需要提供药代动力学的依据;多成分制成的注射剂需要进行药代动力学探索性研究。
4、有效成分制成的复方注射剂及多成分制成的注射剂需进行各组分组方合理性药效学研究。
来自同一药材的同一工艺制备得到的多成分注射剂除外。
5、注射剂组方中含有毒性成分或存在较大安全性担忧时,需进行相关成分与复方在毒理学上的对比研究。
6、复方注射剂其组方中如果包含已上市注射剂,且其适应症基本一致者,应进行非临床及临床对比研究,以说明新组方注射剂在安全性或有效性方面优于原已经上市的注射剂,并优于已上市的相同给药途径、同类功能主治适应症的产品。
三、药学部分
(一)原料
1、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处方中的原料应为具有法定标准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提取物、中药材等。
无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研究资料,随制剂一起申报。
无法定标准的提取物质量标准可附于制剂质量标准后,仅供制备该制剂用。
2、注射剂用药材一般应固定品种、产地、采收季节等。
以炮制品入药的应明确炮制方法及条件。
3、注射剂用原料应符合注射剂的要求,必要时应完善其质量标准,建立相关质量控制项目,如指纹图谱、卫生学要求等。
4、按批准文号管理的原料药应明确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如更改其来源或质量标准,必须补充申报,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二)辅料
1、注射剂所用辅料,应具有法定标准,并符合注射用要求。
无注射用规格或无法定标准的辅料,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2、注射剂应在可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用辅料。
所用辅料的种类及用量等的确定应有充分的合理性,应具有安全性方面的文献依据或试验依据。
3、注射剂所用辅料应提供辅料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
如更改辅料的来源或质量标准,必须补充申报,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制备工艺
1、注射剂的制备工艺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结合注射给药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系统的研究。
选择的制备工艺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充分考虑工艺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2、注射剂的制备工艺步骤及条件均应明确,并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说明其合理性。
应详尽描述各工艺步骤及技术参数,详细的制法作为注册文件的附件向监管部门公开,作为监管的依据。
3、对于大容量注射剂首选过度杀灭法,不能耐受的可采用残存概率法,并保证F0大于8。
应提供灭菌工艺验证研究资料,过度杀灭法提供热穿透验证及微生物挑战试验;残存概率法除以上试验外还需提供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水平试验。
冻干粉针剂应采用无菌生产工艺,并提供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资料(包括过滤前后滤膜完整性测试、滤膜的相容性测试、滤膜的微生物载量测试等)。
小容量注射剂应采用过度杀灭法、残存概率法或无菌生产工艺,灭菌工艺验证资料同大容量注射剂或冻干粉针,并应符合GMP的有关要求。
4、应选择合适的中试研究规模和条件,以保证确定的工艺与实际大生产的工艺相一致。
5、注射剂制备过程所用溶剂、吸附剂、脱色剂、澄清剂等应充分考虑注射剂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精制,对可能的残留物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制订相应标准,列于制剂质量标准的附件。
(四)质量研究
注射剂的质量研究是指为建立质量标准和控制产品质量所进行的基础研究。
1、注射剂的质量研究包含文献研究、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的研究等。
2、注射剂中所含成分应基本清楚。
应对注射剂总固体中所含成分进行系统的化学研究。
有效成分制成的注射剂,主成分的含量应大于90%;多成分制成的注射剂,总固体中结构明确成分的含量应大于80%。
3、应结合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进行相关质控方法的研究。
(五)质量标准
制订质量标准的样品应为中试以上规模的产品。
根据质量研究的结果,确定必要的检测项目和合理的检测方法,制订质量标准。
1、质控项目的设置应考虑到注射给药以及药品自身的特点,并能灵敏地反映药品质量的变化情况。
为保证质量稳定,应制订注射剂的中间体(半成品)的质量标准。
2、各分析方法应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经过方法学的验证,符合相应的要求。
3、制法项应明确各工艺步骤及技术参数,明确所用辅料的种类及用量。
4、检查项除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附录制剂通则“注射剂”项下要求外,还应建立溶液颜色与澄清度、pH或酸碱度、重金属、砷盐、炽灼残渣、总固体等检测项目,注射用无菌粉末应检查水分。
应建立与安全性有关的检查项目。
对于有文献报道而质量控制方法中未控制的大类成分,必要时应建立排除性检查项。
此外,有效成分注射剂应对主成分以外的其他成分的种类及含量进行必要的控制。
注射剂的无菌检查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
5、药材、药材提取物、有效部位、注射剂均应分别研究建立指纹图谱。
指纹图谱的研究应全面反映注射剂所含成分的信息,必要时应建立多张指纹图谱。
经基础研究明确的成分,应当在指纹图谱中得到体现,一般不低于已明确成分的90%,对于不能表现出的成分应有充分合理的原因。
指纹图谱的评价可采用相似度、相对峰面积、相对保留时间、特征峰比例以及指纹特征描述等相结合的综合指标,并规定非共有峰的数量及相对峰面积之和。
指纹图谱的评价也可采用对照提取物对照的方法。
应进行原料、中间体、制剂指纹图谱的相关性研究,并结合注射剂所含成分的化学结构研究情况,对指纹图谱中明确成分的色谱峰进行指认。
6、有效成分制成的注射剂,主药成分含量应不低于90%。
多成分制成的注射剂,所测成分应大于总固体量的80%,注射剂中含有不同结构类型的成分的,应分别采用HPLC或GC等定量方法测定至少一种代表性成分的含量,此外,应对未测定的其他成分进行研究。
处方中含有毒性成分或已上市单一成分药品的,应测定其含量。
注射剂质量标准中含测指标的含量限度均应规定其上下限(或以标示量的上下限范围表示)。
(六)稳定性研究
1、注射剂应进行影响因素试验、加速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
静脉给药途径的注射剂应注意考察与输液的配伍稳定性。
2、注射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根据处方、工艺、药物成分的理化性质等选择稳定性研究的考察指标。
应根据药品的特点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尽量选取能灵敏反映药品稳定性的指标,重点考察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反映药品的稳定性。
其考察项目应包含含量测定、指纹图谱及无菌、热原、溶血、刺激性、过敏性、异常毒性等内容。
3、应注意稳定性研究中信息的采集和分析,观察注射剂中成分的变化情况,对同批次不同取样时间点以及不同批次相同取样时间点的成分一致性进行比较。
4、临床前稳定性研究的考察时间应能够保证制剂在临床期间使用的稳定性。
申报生产时应提供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
5、注射剂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注射用要求,并具有法定标准。
若采用玻璃以外的包装容器,应提供包装相容性研究资料,若灌装后采用湿热灭菌工艺,还应提供灭菌前后的比较研究资料。
四、药理毒理部分
(一)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
对于由有效成分制成的注射剂,应全面研究其药代动力学参数。
对于多成分制成的注射剂,应尽可能对其药代动力学参数进行探索性研究,必要时,尚应研究各成分之间的相互影响。
(二)非临床有效性研究
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应根据其立题依据、功能主治(适应症),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试验动物、给药剂量、给药途径和观察指标,全面考察受试物的药理作用及其量效关系。
对主要的药理作用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动物模型或试验方法来加以验证,并尽量采用经典的动物模型或试验方法。
如确有困难而选用非常规的试验体系,应充分说明所选择试验体系的合理性依据,并能够保证该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及可重复性。
试验过程中除采用功能主治相似的已上市药物进行阳性对照外,应增加口服给药途径进行对照,并注意口服给药受试物的制备工艺的合理性(不应仅简单以经过反复纯化的注射剂进行口服给药)及给药剂量的设计,注射及口服给药途径均应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剂量组,以充分说明选择注射给药的合理性。
(三)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为了确保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药理毒理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及可重复性,申报单位在进行注射剂的药理毒理试验之前,必须制订详细的实验方案,并严格按实验方案进行研究。
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必须在通过GLP认证的GLP实验室进行。
对于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注册申请,如处方组成中含有首次用于注射给药途径的原料药,应提供其全部的安全性试验资料(包括一般药理学、急性毒性、长期毒性、溶血性、刺激性、过敏性、致突变、生殖毒性等试验资料,必要时尚需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
五、临床部分
1、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应当进行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批准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需进行Ⅳ期临床试验,并收集试生产期间所有用药人群的安全性结果,在申报转正式生产时与Ⅳ期临床试验总结一并申报。
2、Ⅰ期临床试验除了一般的不同给药剂量的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的耐受性观察外,如果临床需要,临床前相关研究支持,还应进行不同溶媒、不同给药浓度、不同给药速度等方面的耐受性观察;存在过敏担忧的品种,应进行用药前的过敏试验(如皮试等)及其方法学研究。
有效成分制成的注射剂,应进行注射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多成分制成的注射剂,应进行注射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探索性研究。
3、Ⅱ期临床试验,在Ⅰ期临床试验安全剂量范围内,应进行有效剂量的研究,并根据临床需要,继续观察不同溶媒、不同给药浓度、不同给药速度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存在过敏担忧的品种,应继续进行过敏性试验(如皮试等)的观察和研究;复方注射液处方中含有已上市注射剂成分,并且其给药途径、适应症与已上市注射剂一致的,应与已上市的注射剂进行有效性和安全性比较,新的注射剂疗效或安全性应明显优于已上市的注射剂。
4、Ⅲ期临床试验,在Ⅱ期临床试验初步确定的安全、有效剂量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与临床公认安全、有效的阳性治疗药物(注射剂)进行对比试验,与对照药物比较,试验药物在安全性或有效性应有明显的特点或优势。
根据临床需要,Ⅲ期临床试验,还需要继续观察不同溶媒、不同的给药浓度、不同的给药速度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对于存在过敏担忧的品种,应该继续进行过敏性试验(如皮试等)的观察和研究。
5、Ⅳ期临床试验,试生产期间需进行Ⅳ期临床试验,在更大的用药范围内进行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观察,特别需要注意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良反应)的观察。
必要时,应包括过敏性观察(如皮试等)。
第二部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一、概述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应根据其原料药中有效成分的控制水平的不同,进行必要的质量可控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二、药学部分
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其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在原则上与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要求相同。
1、应保证与已上市注射剂的一致性。
处方、制法、日用药物剂量等应一致。
2、注射剂所用原辅料,应符合注射用要求。
必要时应完善其质量标准。
原标准中明确辅料种类及用量的,一般应与原标准相同。
3、质量标准应进行相应提高,增加质量控制的项目或内容,提高产品的可控性。
在不变更工艺的前提下,质量标准中的含测指标的限度、安全性相关的检查项目等的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指纹图谱应与已上市同品种一致,并应能全面反映注射剂中所含成分。
三、药理毒理部分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可不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
如果有效成分达到90%以上的注射剂,可仅提供过敏性、溶血性、刺激性试验资料;其他注射剂,则需提供一般药理学、急性毒性、长期毒性、过敏性、溶血性、刺激性等安全性试验资料。
四、临床部分
应按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要求完成I、III期临床试验,对国家标准中全部功能主治或适应症都应进行规范的试验,以充分观察人体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部分改变给药途径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一、概述
改变给药途径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包括:
非注射制剂改为注射剂、肌内注射与静脉注射(包括静脉滴注)及其他注射途径之间的相互改变。
立题依据的要求与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相同。
应从药物性质、适应症特点、方便临床用药等角度,对改变给药途径所可能带来的益处和可能引发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提供新给药途径合理性的充分依据。
改变给药途径后的受益/风险比值权衡应不低于原给药途径。
二、药学部分
药学方面的要求与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相同。
三、药理毒理部分
药理毒理要求与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相同。
四、临床部分
改变给药途径的申请,应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按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要求对新给药途径的有效性、安全性进行研究。
非注射制剂改为注射剂,符合要求的,批准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需进行Ⅳ期临床试验;肌内注射与静脉注射(包括静脉滴注)及其他注射途径之间的相互改变,符合要求的,批准正式生产,但也需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如果注射给药途径与原剂型的适应症一致,还应以原给药途径为对照进行比较,新给药途径与原给药途径比较应有明显优势。
第四部分改剂型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一、概述
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改剂型品种,应从药物性质、适应症特点、方便临床用药等角度,对改变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剂型所可能带来的益处和可能引发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提供改剂型合理性的充分依据。
改剂型后的受益/风险比值权衡应不低于原剂型。
二、药学部分
若工艺无质的改变,要求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若工艺有质的改变,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三、药理毒理部分
若工艺无质的改变,要求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若工艺有质的改变,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四、临床部分
若工艺无质的改变,要求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若工艺有质的改变,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第五部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补充申请部分
1、增加适应症的补充申请,需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非临床药效学试验资料,同时应根据新增适应症的用量或疗程,提供相关的安全性试验资料。
应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以充分观察人体安全性和疗效。
如不增加用量、不改变用药人群,可以减免I期临床试验。
如增加用量或延长疗程,还应进行Ⅳ期临床研究。
2、改变工艺的补充申请,若工艺无质的改变,要求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若工艺有质的改变,要求同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3、改变用法用量的补充申请,原则上需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如不增加用量,用法不变,可减免I期临床试验。
4、改变用药人群的补充申请,需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
必要时需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不同人群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5、增加规格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补充申请,若申请增加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不一致,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提供充分的立题依据,并视情况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6、变更注射用辅料的补充申请,要求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7、其他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补充申请,应根据补充申请的内容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第六部分 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撰写要求
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第24号令及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起草和撰写外,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成份】项应该包括所有的药物成分和应用的辅料。
2、【功能主治】/【适应症】项应该根据药物临床研究结果确定的药物适用的疾病范围、病情、分型分期、人群。
改剂型或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注册申请也应该根据该药品的临床试验结果来确定。
不能无临床依据的照搬原剂型的适应症。
3、【用法用量】用法中应该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临床应用前药物的配制、稀释的方法、稀释的溶媒、稀释的浓度,药液配制后的存放时间、使用前需要对药物性状的观察,滴注的速度、每次用药的间隔时间。
4、【不良反应】应该列出临床试验中全部肯定或可能与药物有关的不良事件。
5、【注意事项】尽量全面的列出临床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担忧。
应包括必要的未进行研究的相关信息也需要在此提醒。
如,未进行过特殊人群用药临床试验者,需要在此予以说明,如:
本品未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中进行过临床试验,因此,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用药无法确定。
临床试验中的排除病例标准,也需要在此予以说明或适当的表述。
6、【药物相互作用】说明书的应该包括药物相互作用的内容。
如无该项研究结果,需要特别注意说明未进行过与其他药物和混合或合并使用经验。
7、【临床试验】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尽量表述清楚,不限于篇幅的限制。
8、【贮藏】应较为详细的说明其贮藏方法,包括贮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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