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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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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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保障个人和组织对交通政务的知情权,根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
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交通部门文件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三条主动公开的公开形式: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应及时利用以下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公开栏、区局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的有关会议;档案馆设立的查阅服务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局机关相关科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向市局网站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按漯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
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记录。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
(三)行政权力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
(四)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或变更后不及时公开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权力裁量基准的;
(七)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八)行政权力事项末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九)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十)对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股室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受理、审查、复核、决定等不同环节严格区分有关责任股室、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理或行政处分的,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八条造成国家赔偿的,还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追究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或者处理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市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案审委进行集体讨论。
第二条集体讨论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局案审委参会委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参会委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三条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四条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具体有以下情形: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
(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执法机构或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进行审核。
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办理。
审核通过后,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承办机构或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相关证据资料;
(三)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评估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局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行政执法单位要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不予审核。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交由案审会初审,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局路政管理与法制科备案。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就是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记录或印发文件等形式反映决策结果。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凡属局重大事项,都应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确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年度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安排、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质监局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事项;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变动,职责分工,职能划分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局管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奖惩等有关事项;
(六)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七)研究决定其他必须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局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局相关科室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
第六条由局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局相关单位承办。
第七条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
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
(二)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充分协商。
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
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
需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审查。
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八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一)会前协调。
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一般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努力取得一致意见。
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
(二)材料准备。
由有关单位准备规范化的材料。
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三)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四)酝酿意见。
会议材料送达后,参加会议领导要认真审阅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如对会议日期、议题、预案、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五)人员到场。
凡研究决定局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六)充分讨论。
讨论时,到会领导都要就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领导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或建议。
(七)民主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下一次的会议上再作表决。
涉及成员本人及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讨论时本人应当回避,待讨论后,回避的成员参加表决。
(八)做出决策。
重大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决议。
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后,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职能单位负责贯彻落实。
(九)形成记录。
会议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事过程,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和决定等,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十条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保证决策的跟踪。
第四章决策保障
第十一条局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密切联系基层组织、科研单位及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三条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十四条局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要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工作,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民主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光漯河”建设权力运行监督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阳光漯河”建设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廉洁机关建设,树立良好部门形象,结合交通运输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漯河市交通运输局“阳光漯河”的监督问责工作由监督问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监督问责领导小组向局党组负责,组长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机关纪委)、路政管理与法制科、计划财务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问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涉及资金管理、审批许可、行政执法等涉及到“阳光漯河”方面重点业务的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及查处,并根据局党组的要求履行监督问责职能。
第四条“阳光漯河”建设工作纳入全系统各单位、各科室及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监督内容:
(一)审批项目是否进驻行政服务大厅,是否存在明进暗不进现象,是否存在该办不办现象,是否存在限时办结执行不到位情况;
(二)项目及审批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纳入市质监系统“阳光漯河”建设,是否及时根据实际工作变化新增或调整资源配置项目及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三)“阳光漯河”平台信息公开情况。
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关键环节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全部上网,实现“互联网+政务”信息公开模式;
(四)其他属于“阳光漯河”建设范围内工作事项。
第六条监督方式:
(一)受理投诉举报。
依托市局“阳光漯河”网络开通投诉举报专栏,在线受理监督举报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议审计。
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局党组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抽查审计各类资源配置项目及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明察暗访等其他方式;
(五)其他有效监督方式。
第七条信访举报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对市管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由局纪检组报送市纪委处理;对其他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分级处置,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直接调查核实,一般同志转交该单位调查核实;
(二)涉及业务工作的问题,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并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回复;
(三)对涉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
(四)对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建议局党组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在落实“阳光漯河”“互联网+政务”的实际工作中,探索采取流程监管、实时监管、限时办结、信访受理、风险预警、网络提醒、黄牌警告、督导检查等不同方法和措施,确保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的全面、系统、廉洁和高效,最终实现“阳光漯河”的顺利运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在市局“阳光漯河”公开信息,不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
(二)重点事项决策时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分配、审批许可、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事项;
(四)接受或索取业务办理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谋取其它利益;
(五)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以各种名义向业务办理对象吃、拿、卡、要,或以借用为名占用财物等;
(六)作风不良,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七)有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局“阳光漯河”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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