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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习题
补充习题
(一)
一、基本名词
经济法
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上的主体
经济行政机关
市场主体
投资者
经营者
消费者
企业
社会中间层主体
经济法上的责任
经济法上的奖励
市场竞争(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
市场规制
完全竞争
有效竞争
产业组织理论
不正当竞争
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标志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行为
知名商品
商业误导行为
商业广告
商业诋毁行为
商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利诱行为
商业贿赂
有奖销售
巨奖销售
回扣
折扣
佣金
附赠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结构规制原则
行为规制原则
相关市场理论
滥用优势(支配地位)行为
暴利价格
掠夺性定价
搭售
独家交易
拒绝交易(抵制)
歧视待遇(差别待遇)
瓶颈垄断(卡脖子协议)
强制交易
限制转售价格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价格歧视
协议垄断
横向协议(水平协议)
纵向协议(垂直协议)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价格卡特尔行为
企业结合(合并)行为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组织
产品
产品质量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
“QS”认证
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
产品合同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
宏观调控
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
复式预算
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供应商
财政转移支付
国债
税收
征税客体
税务机关
税目
税率
商品税(流转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所得税
内资企业所得税
涉外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农业税
财产税(含资源税)
行为税
金融
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
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货币政策
存款准备金
再贴现
再贷款
公开市场业务
二、简答
1、经济法为什么产生于德国?
2、简述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殊性。
3、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观点有哪些?
4、我国关于经济法的学说观点有哪些?
5、简述经济法的一般定义。
6、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7、为什么说经济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8、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怎样?
9、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怎样?
10、对于经济法的体系,你有怎样的认识?
11、经济法上的主体有哪几种类型?
12、对于经济法上的市场主体,你有怎样的认识?
13、怎样认识经济法上的责任?
14、怎样认识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15、简述竞争立法模式。
16、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进行一般界定?
17、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你有怎样的认识?
18、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进行具体界定?
19、如何理解商业混淆行为及其构成?
20、如何理解商业误导行为及其构成?
21、如何理解商业诋毁行为及其构成?
2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体表现有哪些?
23、如何理解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构成?
24、什么是有奖销售?
我国的立法态度怎样?
25、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26、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27、简述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
28、关于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有怎样的规定?
29、关于协议垄断,我国现行立法有怎样的规定?
30、关于行政垄断,我国现行立法有怎样的规定?
31、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32、解决消费争议有哪些途径?
33、怎样认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34、简述产品质量监管的制度内容。
35、简述产品民事责任。
36、简述宏观调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
37、怎样认识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38、怎样认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
39、预算收支范围怎样?
40、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41、政府采购的作用和意义怎样?
42、简述政府采购法的政策目标和原则。
43、简述政府采购模式。
44、评述我国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45、评述我国现阶段财政信用(国债)制度。
46、简述税收的特点和功能。
47、简述税法要素。
48、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49、简述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50、简述税收征管的基本制度。
51、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怎样?
52、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
53、简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54、简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三、论述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关于经济的法,包括了民法、商法,对此你是怎样认识的?
2、谈谈你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
3、试述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4、试述经济法的体系。
5、试述经济法上的主体制度。
6、试述消费者专门立法保护的法制精神
7、评述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
8、评述我国预算法律制度。
9、试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0、评述我国商品税制度。
11、评述我国所得税制度。
12、试述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制度。
13、评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14、评述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治理。
15、评述我国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治理。
四、实例分析
1、运用竞争法原理分析江都市教育局及实业公司的行为
1994年5月27日,江都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下发江教(94)字第70号《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求:
从今年起,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即一寸、彩色、在拍摄背景标明“94JIANGJAO”字样)统一拍摄。
通知发出后,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给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由其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
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印刷了拍摄日程表,并实际拍摄了40余所学校新生学籍照片。
对此,许多新生及家长表示不满,但实业公司及教育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声称:
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这样,全市除个别学校由于在通知发出前已要求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自备照片,经向教育局说明情况,免于参加统一拍摄外,其他学校的新生(包括已有照片和家长、亲朋就在当地开设相馆的新生),都依据通知的要求,参加了实业公司组织的统一拍摄。
在通知下发后实业公司组织拍摄的过程中,全市各地学校附近的照相馆纷纷以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干扰为由,先后向江都市工商局、信访部门、人大反映情况,要求教育局撤回通知,但一直未果。
1994年11月,永春照相馆等38家照相馆业主、承包人、负责人联名起诉到江都市法院,请求宣布教育局的通知违反法律规定,并判令实业公司及教育局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经查明,实业公司是教育局开办的经济实体,双方订有承包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教育局)向乙方(实业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并在本系统内(局机关及学校)的业务上尽可能给予帮助。
乙方经营所得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教育局只将使用标有“94江都市教育局”汉语拼音缩写背景授权给实业公司,从未表示其他照相馆可以使用相同背景。
据统计,实业公司代拍摄了学籍卡照片1万多份,每份收费4.95元,获纯利润2万多元。
2、根据以下资料,运用所学经济法原理,综合分析石油行业的垄断与竞争。
1998年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陆地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海上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原油的炼制与化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独家垄断石油进出口贸易,几大巨头各自分业经营。
在成品油的炼制与销售这一环节,市场主体则是多元化的。
除石化总公司外,地方政府也投资兴建了相当数量的炼油厂。
成品油批发,石油总公司和石化总公司占有85%左右的市场份额,剩下的15%主要由民营企业瓜分。
零售环节(终端市场)即加油站则由非国有企业唱主角,它们的市场份额占到60%左右。
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变分业经营为混业经营,组建两大全业务的石油集团。
经过资产划拨,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获得了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业务,同时获得了这些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等中下游业务。
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则获得了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及勘探生产业务。
两大公司同时还获得了石油的进出口经营权。
中海油的业务不变,中石化的贸易垄断受到冲击,地方政府的炼油厂则悉数收归中石油与中石化。
为了让两大集团做大做强,富有国际竞争力,国家赋予了它们垄断经营权。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八部门的38号文(国办发[1999]38号)表明,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
72号文重申了两大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以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这两份文件,加上国家经贸委的其他配套文件,伴随几轮行业整顿,彻底改变了中国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的生态,原来一个较为充分竞争的市场,自此变成双寡头垄断的市场。
两大集团之外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九死一生,零售企业基本上归于两大集团。
东北作为中国主要的原油基地,情况较为特殊,东三省后来保留下来38家独立的批发企业,国家经贸委对其签发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它们与两大集团是竞争关系。
原油成品油价格经数度调整,最终确定由中央政府根据纽约、鹿特丹、新加坡三地期货市场的价格定出国内各省的成品油零售中准价,其余从原油到成品油的出厂价和各级批发价皆由两大公司自行制定。
如此大的价格权限,给两大公司揉搓社会批发企业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按中石油的价格体系,成品油是大区、省、地市三级批发,在执行中,大区价和省价一致,因此实际上是省地两级或省地县三级批发。
以2003年5月90号汽油的价格为例,从原油到零售的价格走向如下:
中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以每吨1704元将原油卖给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中石油销售公司以每吨2650元从炼油厂收购汽油,并以2900元一吨卖给省销售公司;后者以每吨3300元卖给地市销售公司,后者再以每吨3400元卖给加油站;最终,司机以每吨3750元从加油站购油。
社会批发企业尽管也有国家经贸委签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与中石油省级公司的经营权限一样,但中石油只肯以地市批发价向它们供油。
这也就意味着其批零差价只有每吨100元。
两大集团公司可以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合作博弈的方法完全占领和瓜分成品油的销售市场,以获取最大收益。
两大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内部价格转移的方法,大幅度提高成品油的批发价,从而压缩各加油站的利润空间,使他们无利可图甚至亏损。
同时,又用部分石油公司的批发收入补贴两大集团下属的零售网点。
尽管如此,一些民营石油批发企业在两大公司不提供油源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寻找油源,还是在夹缝中生存下来。
可是,至2003年5月,在两大集团的要求下,铁道部下发文件,铁路部门只承运中石油和中石化托运的成品油。
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的托运单,任何石油成品油不得通过铁路运输。
一些民营批发企业,作为两大公司在成品油批发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就不可能拿到托运单。
而如果改由公路运输,运费每吨将增加150-200元。
在本来已经压低批零差价和利润空间的情况下,如此一来只能关门歇业。
近年来油价飙升,下游行业出现高成本,东北38家民营批发企业濒临倒闭。
两大公司享有石油专营权,经过几年的实践,并没能从产品到服务,提升其竞争力,相反它们与跨国公司的差距仍然很大。
按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4年12月11日要开放成品油的零售市场,2006年12月11日要开放批发市场。
届时缺乏竞争力的两大公司将不能再采取限制国内民企的做法。
对此,引起2003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关,注,,有中央领导明,确表态:
对国企和民企应一视同仁,两大集团不能借垄断地位不平等竞争。
3、根据以下资料,运用相关经济法原理,综合分析洋县发生的氮肥垄断经营事件。
陕西洋县氮肥厂是一家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6年以前由于农资市场竞争不算激烈,加之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因此产品销路还有保证。
后来,市场放开,邻县和外地同类企业生产的化肥进入洋县,竞争激烈起来。
该厂由于生产技术没有提高,经营管理也不善,因而销售下降,开始出现亏损。
该厂生产的氮肥在质量上不如邻县和外地同类企业,但价格却较高,因此当地农资公司和农户都不愿购买、使用该厂的氮肥。
1997年以后,该厂领导以要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解决该厂1000多人的吃饭问题等等为由,多次找到县委、县政府。
为此,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一次扩大会,形成一个会议纪要,下发给有关单位。
纪要中指出:
“鉴于我县农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也为促进本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发展,有必要适当限制外地同类产品在我县销售。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领会精神,遵照执行”。
得到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后,该厂组织了一批职工,戴着“执法人员”的袖章,专门守侯在出入该县的交通道口上,检查、拦截进入本县的车辆。
凡发现装有外地化肥的,无论是外地车,还是本地车,一律禁行。
如有不从,就大打出手。
有一次,该县一家农资化肥公司从外地拉化肥,其车辆进入县城时,遭到检查、拦截,货车司机被打成重伤。
事后,该农资公司及受伤司机找到有关部门,结果不了了之。
整个事情及打人事件经媒体爆光后,当地县政府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市场这么小,为发展本地经济,适当限制外地同类产品进入我县是迫不得已的。
4、试用竞争法理论分析湖北移动江汉分公司的行为。
移动与联通的竞争由来已久。
2003年8月,湖北移动江汉分公司启动“免费换卡赠话费”活动。
在仙桃、潜江、天门等地,中国移动代理点门前出现这样的公告:
“凡联通用户来我营业厅换取中国移动号码,均免费上号,预存100元,再送100元”。
代理点声称:
“这是中国移动的新政策,只要有联通未停机的号码,便可以免费换取移动GSM卡一张,并随卡分月赠送话费100元。
”于是,许多联通用户用联通GSM卡免费换到了移动GSM卡,并获赠话费,甚至联通GSM卡剩余的话费也得到补偿。
此外,联通用户还可以用CDMA手机换得移动手机。
这样一来,三地联通公司每月流失用户3000户左右,营业收入每月减少30多万元。
补充习题
(二)
一、结合以下材料,谈谈你对经济法的理解与认识(可多角度分析)
[材料1]2003年春季,SARS疫情的出现使一些地方的中药材、防护用品以及部分基本生活食品的价格出现迅猛上涨,比如金银花每千克由80元上涨到522元,杜仲每千克由18元上涨到168元,消毒药水、除菌类药物肥皂、口罩等也销售火爆,价格升势凌厉。
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如将金银花、消毒药水等列入价格干预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分别控制利润率、差价率和实现最高限价,启动基本生活品的价格监测,对违规的经营者予以制裁,同时,积极组织货源,增加供给。
在政府的努力下,价格暴涨势头很快得到遏制。
[材料2]在食品生产日益成为工业化大生产的一个链条后,人们却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
人类正在失去对食物供应链的控制,诸如水果、鸡蛋、肉类、蔬菜、汉堡包、冰激凌等最普通的日常食品在生产的每一道工序中都可能受到污染而致人于死地,近年来较为知名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口蹄疫、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不但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引发政治危机以及纷繁的国际食品贸易纠纷。
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等也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更加严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难见到的“食品造假”行为随处可见,甚至制假活动进一步升级,进入了由制假到制毒的“新阶段”。
年复一年的因食品安全而引发的严重事件一次次突破我们所能承受的心理底线,其充分表明,管理混乱的小生产者、不规范的行业生产方式以及规制法律制度的缺失,能够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
[材料3]近年来,我国私人小轿车的拥有率随着收入的提高而不断上升。
虽然轿车产业是一种竞争性产业,小汽车是一种竞争性商品,人们是否愿意花较多的钱购买这种比较奢侈的消费品被认为是个人的事,但汽车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是非常强劲的,所以,我国目前实行的基本是一种鼓励消费的政策。
然而,私人拥有小轿车在提高车主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同时,也带来了明显的外部效应——空气污染、道路拥塞、噪音污染、交通事故等,有人推算,2000年北京市每辆机动车的年均外部成本约为8000元人民币,其中,因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4700元。
据此,不少人指出,应采用合理的金融法、税法以及产业政策法措施调控汽车消费市场,这些措施包括汽车信贷规模、利率调节,消费信用控制,使汽油税反映污染、噪音等外部成本等等。
分析要点
1、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社会经济内在的基础性调节机制。
但是,市场调节会存在明显的缺陷,如唯利性(材料1、2)、外部性(材料3)、滞后性等。
为克服市场失灵,国家(政府)干预应运而生。
2、民商法是市场调节机制的基本法律保障,其奉行个体本位,主要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个体利益;国家干预机制的运行需要经济法予以保障,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材料1、2中的特殊时期的经济稳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材料3中的公众环境利益等。
3、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是在市场调节基础上进行的,应当注意适度、适当、适时,做到与市场调节结合运用,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
因此,既需要肯定和确认国家干预,还需要限制和规范国家干预。
经济法是确认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也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二、运用市场规制法知识,全面分析下列材料反映的经济与法律现象
[材料1]区域联网报警系统是一个新兴的服务领域,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于新疆,特别是在乌鲁木齐发展较快,到1999年当地已有60多家企业从事此项业务。
恒安公司是1989年成立的一家从事报警系统工程服务的一家公司,原隶属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后隶属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下属的保安服务公司。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多次下发文件,要求由恒安公司统一负责金融单位的联网报警系统的安装服务。
该措施出台后,其他公司的业务大受影响。
[材料2]陕西洋县氮肥厂是一家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6年以前由于农资市场竞争不算激烈,加之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因此产品销路还有保证。
后来,市场放开,邻县和外地同类企业生产的化肥进入洋县,竞争激烈起来。
该厂生产的氮肥在质量上不如邻县和外地同类企业,但价格却较高,因此当地农资公司和农户都不愿购买、使用该厂的氮肥。
1997年以后,该厂领导以要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解决该厂1000多人的吃饭问题等等为由,多次找到县委、县政府。
为此,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一次扩大会,形成一个会议纪要,下发给有关单位。
纪要中指出:
“鉴于我县农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也为促进本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发展,有必要适当限制外地同类产品在我县销售。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领会精神,遵照执行”。
得到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后,该厂组织了一批职工,戴着“执法人员”的袖章,专门守候在出入该县的交通道口上,检查、拦截进入本县的车辆。
凡发现装有外地化肥的,无论是外地车,还是本地车,一律禁行。
如有不从,就大打出手。
事件经媒体暴光后,当地县政府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市场这么小,为发展本地经济,适当限制外地同类产品进入我县是迫不得已的。
分析要点:
1、两则材料中反映出来的都是行政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的概念。
2、行政垄断的构成:
(1)主体要求;
(2)滥用行政权力;(3)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并造成危害。
3、行政垄断的典型表现:
(1)强制买卖,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材料1);
(2)限制市场准入,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材料2);(3)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组建垄断组织从事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4)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等。
4、行政垄断的成因:
体制转轨的原因、利益驱动的原因、法律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的原因等。
5、行政垄断的危害:
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滋生腐败,等。
6、行政垄断的治理对策:
建立权威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等。
三、运用竞争法知识,分析案例(注意说理清晰,论证充分)
1998年12月28日,刘剑宁受聘于南京长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两年(1999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合同对保守商业秘密做了特别约定。
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0年底续签劳动合同一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
同时双方签订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主要内容是,乙方(刘剑宁)严守公司秘密,不论在工作期间及以后,不得将公司的技术情况、生产方式、客户信息及其它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除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支付5万元违约金。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产销和技术业务,否则须赔偿公司培训费5万元。
刘剑宁从1999年5月起即与福建省永安市医院进行图像显示仪的销售业务联系,在公司第95083编号标有秘密字样的客户登记表上,刘对永安市医院做了登记,以后多次与该医院进行过洽谈。
2001年5月,刘剑宁向南京长城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同时向公司做了“福建省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中载有“与永安市医院林院长多次打交道,已答应下半年购买”字样。
6月,南京长城公司同意刘辞职。
2001年7月3日,刘剑宁同代表南京清新电子公司的邹荣一起与永安市医院签订了内窥镜图像显示仪一套的销售合同。
据医院负责人证实,邹荣在此以前从未与医院进行过业务联系。
分析要点:
1、本案中的客户信息是南京长城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经营者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南京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未对外公开,具有秘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且在客户登记表上标明为秘密;能为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2、甲乙双方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合法有效,乙方将南京公司的客户信息透露给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应认定无效。
竞业禁止规定应在保护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之间保持平衡,本案中的竞业禁止期限太长且没有规定对乙方予以经济补偿。
(这一项超出课本范围,仅供选择)
4、南京清新电子公司侵犯了南京长城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5、南京长城公司可对乙方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对清新电子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四、阅读以下材料,运用宏观调控法知识,论述税法(税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材料1]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
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生产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局面,为了促进国民经济走出停滞状态,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除了对货币市场进行调控外,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减税的财政政策,以此刺激私人企业发展生产,使经济走出困境。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了扩大内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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