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押题考点.docx
- 文档编号:13410398
- 上传时间:2023-06-13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2.56KB
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押题考点.docx
《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押题考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押题考点.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押题考点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设立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也没有企业章程的要求)
如果在工商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就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如果在工商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就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在登记时必须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⑩其他
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公司清算是30日、45日)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合伙企业
(注意简答题:
e.g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判断、P97)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
大多数事项,合伙协议有约定先看约定。
例如,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与法律相矛盾,法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的两条:
一是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是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方面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再看法定。
法定的又包括两个层次:
有些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N条)
“6”: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N”:
①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②修改合伙协议
③普通合伙人新入伙
④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身份的转变
除此之外的事项,例如对某一合伙人撤销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如果合伙企业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一人一票,全体过半数通过的方式。
在什么情况下只需要通知,不需要通过:
1普通合伙人对内,即相互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可以按照协议的规定对外转让,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这样约定)
(5)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P104)
原则:
先企业后个人;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如果某一个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对内承担的按份责任,有权对超过部分在企业内部进行追偿。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6)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先拿合伙人的自由财产清偿,对于个人财产不足部分
1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4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不能自行接管,也不能直接变卖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7)新入伙
①《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如果原合伙人原因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新合伙人原因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规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通知退伙的条件(P106)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9)关于当然退伙和除名
一般情况,如果考单选题和多选题,考的是当然退伙,首先注意和除名的区别;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规定是不一样的。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谈不上当然退伙)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退伙)当然退伙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合伙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人民法院起诉。
(10)关于财产继承(非常重要)
对于继承人,两个选择:
一是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直接退钱;
二是想成为合伙人:
如果被继承人是有限合伙人,继承人不管是有行为能力人、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
如果被继承人是普通合伙人,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可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是当人。
先看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需要通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经过一致同意成为普通合伙人,未经过一致同意,退钱。
如果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能成为限制合伙人,要看是否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13)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气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4)有限合伙人权利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企业另行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能否进行交易,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企业另行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法定不允许)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企业另行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法定不允许)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能否进行交易,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5)入伙、退伙、性质转变
①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外商投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P123、单选题)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即使低于25%,该审批还是得审批.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①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中方只能用人民币出资
②合营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共有产权、专有技术等。
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③合营方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P1292个例题)
(5)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普通: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总期限书上没讲,不能超过2年。
收购:
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自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P130~131、例24~26)
(6)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③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重点关注,与前面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P133、例29)
①必须设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股份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②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股份公司是三选一: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股份公司是≤3年)
④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股份公司是2次)
⑤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股份公司是全体的过半数)
⑥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8)(P135、例30)合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例如:
分红权,一般的公司先看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合营企业是股权制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
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的概念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万元
3万元
取得营业执照当天实收资本能否为0
20%/3万元
可以为0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2年
2年
组织机构
股东会
√
×
董事会
性质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3~13人
3人以上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公司章程规定
协商或选举
是否设副董事长
可以不设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只能是董事长
出资额的转让
条件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合营各方同意
是否需要审批
×
√
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不需股东会决议
应经董事会通过
利润分配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权式企业,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特别决议事项
增减注册资本
√
√
修改章程
√
√
合并、分立、解散
√
√
变更公司形式
√
特别决议的通过方式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经营期限
法律没有限制
有的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清算组
由股东组成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P138)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P141、例33)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审批的事项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设立
√
√
√
注册资本的增减
√
√
√
出资的转让
√
√
√
延长期限
√
√
√
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
以人民币利润出资
√
资产抵押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押题考点 中级 经济法 考前 第三 其他 主体 法律 押题 考点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