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10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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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第10章,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与刑罚,学习目标,page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知识目标1、掌握民用航空法和刑法中航空犯罪类型的相关规定2、理解有关各类航空犯罪的主要特征能力目标1、能增强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工作规章制度,有效预防航空刑事案件的发生。
2、会自觉规范服务程序,掌握治安防范主动权,对各种航空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积极的正确的应对策略。
3、学会运用“不引渡即起诉”原则,具体分析航空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问题。
目录,page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10.210.310.410.5,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有不轨行为的旅客的法律依据关于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刑事管辖权引渡和起诉,10.1,page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设施罪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定重大事故罪,10.1.10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10.1.11其他民用航空违法行为的处理,10.1,page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劫持航空器罪,10.1.1劫持航空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构成,也就是处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引起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仍不顾后果积极施行,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劫持航空器,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0.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page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主要特征是:
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者只要危及飞行安全,不论后果如何,即构成本罪。
10.1,page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破坏航空器罪,10.1.3破坏航空器罪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或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要特征是: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10.1,page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破坏航空设施罪,10.1.4破坏航空设施罪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要特征是: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损毁或移动航行设施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是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及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只要危及飞行安全,足以造成上述可能的危险,即构成本罪。
10.1,page9,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10.1.5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是指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位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主要特征是:
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2.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3.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航飞机。
10.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page10,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6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指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是传达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10.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page11,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7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指纠集多人扰乱民用机场正常秩序,致使机场无法运营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主要特征是:
聚众闹事,即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煽动和指挥下,纠集多人进行扰乱活动;客观方面是扰乱了机场的正常秩序,使运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行为方式一般包括在侯机楼喧嚣哄闹;捣毁机场设施;不服从管理围攻、谩骂,甚至;殴打有关工作人员等等。
但是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构成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0.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page1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8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主要特征是: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飞行事故,造成航空器损毁,人员伤亡,后果严重;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10.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page1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9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定重大事故罪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定重大事故罪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业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品,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共航空运输业这一企业法人。
该罪为过失犯罪。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page1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10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不履行应有的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
该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民航主管部门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务人员。
该犯罪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有的情况也可能是过失犯罪。
10.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page1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1.11其他民用航空违法行为的处理除民用航空犯罪行为外,民用航空法还规定了对其他民用航空违法行为的处理。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如采用匿名电话、匿名信、电子邮件以及故意传递虚假情报、口头威胁等方式对机场、航空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声称或暗示机场、飞机上、航空设施或人员等处在爆炸物的危险之中,或声称、暗示某飞机处于被劫持等非法干扰行为之中的行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吸烟、使用电子设备;谎称有爆炸物;偷盗或损坏机上救生设备;扰乱机上秩序;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性搔扰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某些频段进行通信,对在空中正常飞行的飞机识别指挥信号、机场交通信号,以及对其发出的紧急信号、遇险信号等形成干扰的行为;以及违反适航证书管理规定、违反生产、维修许可证书规定、违反经营许可证书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违反空中交通管制规定、航空人员违反专业技术执照和身体合格证书规定、违反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等,而从事生产经营和专业技术活动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将对行为人或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吊销生产、维修许可证、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2处理有不轨行为的旅客的法律依据,page1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在世界范围内,不轨旅客是航空安全和保安的威胁。
不轨旅客是指那些违法的旅客,其行为包括小的事件诸如酗酒、骚扰空中乘务员、破坏公物、激怒旅客到威胁甚至危害他们等严重捣乱行为我国对不轨旅客的问题十分重视,强调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
除了我国刑法和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外,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还先后公布了相应的条例,通告等,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
于1996年7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该条例已将不轨旅客的行为纳入其调整的范围。
1998年民航局公安局还专门就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发出通告。
该通告除了重复上述条例第25条中的第
(2)(3)项规定之外,明确增加了在航空器内禁止的行为。
一是违反规定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电子游戏机、便携式激光唱机或者电脑等电子设备;二是航班不正常时,禁止冲击安检现场和登记口、强行登机或占据航空器客舱拒不下机、侮辱和打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物等行为。
10.2处理有不轨行为的旅客的法律依据,page1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2004年,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又增加了禁止故意编造或者传播劫机、有炸弹、炸机等虚假恐怖信息,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航班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手段,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禁止冲击安检现场、堵塞登机通道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强占航空器,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2007年发布了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公告。
2008年发布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旅客的行为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时,依法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3关于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page1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三个著名国际公约: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以上三个公约,被称为航空刑法。
我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上述国际条约强调各缔约国应将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等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予以惩处。
我国已经加入了这些条约,就承担起了惩治条约中所规定的犯罪的义务。
我国在保护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对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及其刑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10.4刑事管辖权,page19,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4.110.4.2,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刑事管辖权,10.4刑事管辖权,page20,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4.1,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四个:
(一)属地管辖原则:
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权。
(二)属人管辖原则:
国家不仅对在国内的本国人,而且对在国外的本国人都具有管辖权。
我国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实行的是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原则。
(三)保护管辖原则:
是指外国人在外国针对一国犯罪,侵犯了该国的利益,该国为保护本国的利益行使管辖权。
这一原则的实行范围是有限的,一般说来,只有按照该国的法律和犯罪地国法律都构成犯罪并应予以刑罚处罚的,才适用这一原则。
(四)普遍适用管辖原则:
指任何一个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对某类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分子的国籍属性,亦不论犯罪地在何处,都有追诉和制裁的义务而行使管辖权。
10.4刑事管辖权,page21,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4.2,刑事管辖权,关于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在管辖权问题上,规定了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各公约采取了并行管辖体系。
各公约均规定,不排除依本国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同时,各公约规定了各自的刑事管辖范围。
10.4刑事管辖权,page2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4.2,刑事管辖权,对航空犯罪有管辖权的国家有以下五个:
第一、航空器登记国;第二、航空器降落地国;第三、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者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者他的主要居所地国;第四、罪行发生地国;第五、嫌疑犯发现地国。
10.5引渡和起诉,page2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5.1引渡的特征10.5.2引渡的法律依据10.5.3引渡的原则10.5.4起诉10.5.5“不引渡即起诉”原则,10.5引渡和起诉,page2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5.1引渡的特征引渡具有以下特征:
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特定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对引渡的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
引渡的实质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当几个国家就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请求时,除条约有明文规定外,由请求国自由决定优先引渡给谁。
引渡的对象是被指控犯罪或己判刑而又可引渡的域内之人,这种人可以是请求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
10.5引渡和起诉,page2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5.2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引渡的实质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
要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引渡又是一国的主权行为,在没有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引渡完全由一国自己决定,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
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国内法对引渡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10.5引渡和起诉,page2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5.3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双重犯罪原则实际上是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引渡中的具体体现。
要依靠他国的协助,必须尊重他国的主权,而尊重他国主权的具体体现就是尊重他国的法律,尊重他国的公共利益。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随后许多条约和国内法均对这一原则予以肯定。
尽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被普遍接受,但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政治犯罪通常是由被请求国自由抉择的问题。
出于各国衡量政治犯的标准大不相同,一般条约不对政治犯的含义予以规定,而由被请求国自己决定。
但有关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通常明确规定将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因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般不通用国际犯罪,也不适用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10.5引渡和起诉,page2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5.3引渡的原则专一原则专一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是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因此,凡不在引渡请求书中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请求国非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被引渡人进行追诉和处罚。
因此,这一原则又被称为引渡与追诉效果一致原则或引渡效果有限原则。
专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请求引渡的国家以引渡为借口,而去迫害被请求国应予保护的人。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许多国家在引渡中坚持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
许多国际条约对这一原则也予以明确规定。
坚持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也有的国家是担心本国人在请求国处于外国人的地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遇到各种困难。
为了防止罪犯因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定而逃避惩罚,许多国际条约规定了“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家应根据条约规定,对罪犯提起公诉。
10.5引渡和起诉,page2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5.4起诉起诉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起诉属于程序法上的问题。
在各国国内法上,由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性质各不相同,因此各种诉讼在程序规定上亦不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情况。
凡需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0.5引渡和起诉,page29,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0.5.5“不引渡即起诉”原则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第7条采用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一规定为通过国际合作惩治劫机犯开辟了一条通途,为一切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缔约国惩治罪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主张“不引渡即起诉”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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