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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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200*DGJ**/***——2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Housingconstructionandmunicipal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
archivesmanagementspecification
200*-*-*发布200*-*-*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工程资料管理…………………………………………………………………………
4.1建设单位…………………………………………………………………………
4.2勘察、设计单位…………………………………………………………………………
4.3施工单位…………………………………………………………………………
4.4监理单位…………………………………………………………………………
5工程资料形成与归档…………………………………………………………………………
5.1工程资料形成…………………………………………………………………………
5.2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
5.3竣工图的编制…………………………………………………………………………
5.4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
6工程资料信息化管理…………………………………………………………………………
6.1资料管理系统…………………………………………………………………………
6.2管理系统联动…………………………………………………………………………
6.3工程电子文件…………………………………………………………………………
附录A建设单位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
附录B工程监理资料组卷与归当移交目录………………………………………………………
附录C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
附录D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
附录E竣工图绘制及图纸折叠方法…………………………………………
附录F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1条文说明:
本条说明了规范编制的意义。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中国加入WTO圆满成功以及国标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地方标准《优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以及配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颁布实施,给建设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料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江苏省工程资料管理成功经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
1.0.2条文说明:
本条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的适应范围,对适用的建设工程范围和单位均做出了规定。
参建单位还应包括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不包括安全、勘察设计资料。
1.0.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房屋建筑工程Housingconstructionengineering
一般称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municipal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
指新建或改建城市各级道路和相关配套设施等而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
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设计文件、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反映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图片和影像等信息记录的总称,是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
2.0.4竣工图as-built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5工程档案building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经整理、组卷、编号,保存一定时间供人们查阅的文件。
2.0.6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7归档puttinginto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
2.0.8工程资料管理系统managementsystemofinformatiom
对工程质量进行自动评价并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专门开发的电脑软件。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2工程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及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
工程资料的填写、签字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3.0.2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对工程资料形成的基本要求。
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
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3.0.3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签字、注明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3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工程资料应采用原件,这是保证资料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当不能采用原件时,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重要资料应与原件核实,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3.0.4工程资料封面应注明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
当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时,填写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后,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进行维护。
3.0.4条文说明: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可向监督机构咨询。
3.0.5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过程控制。
3.0.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应真实并按规定加盖相应的执业资格印章。
3.0.7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的基础了上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加盖岗位证章,对验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
3.0.8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资料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分项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空白表格。
2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其真实情况:
证书或文件编号及结论,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和检查情况。
3该份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原件,同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资料管理系统根据输入的信息自动对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评价。
5将评价结果记录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中,同时从资料管理系统中打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签字、盖“质量检查员”印章。
6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0.8条文说明:
一直以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填写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有的未经检查,而填写“符合要求”或“合格”字样,没有具体内容,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本条规定质量验收资料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是为了明确责任。
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将资料管理落实到人,同时强调了对工程资料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3.0.9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的要求,电子档案应为资料管理系统的全部内容,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3.0.9条文说明:
本条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强调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和移交。
3.0.10电子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子文件的格式、载体、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按《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移交城建档案馆的电子文件应留有备份;
3电子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电子文件中的内容应可输出打印。
3.0.11工程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
使用的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3.0.1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使用同一资料管理系统,其信息应关联。
3.0.13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根据有关标准及时更新,实行网上升级,在管理系统中应有升级的提示。
4工程资料管理
4.1建设单位
4.1.1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建设单位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应由建设单位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4.1.2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套数、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4.1.3按规定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4.1.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条文说明:
本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强调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物质管理的职责与要求。
工程物质质量对整个建设工程质量起到至管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建筑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自购工程物资的管理,确保自购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设计、合同要求和规范规定。
4.1.5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4.1.6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
4.1.7建设单位的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4.1.8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2勘察、设计单位
4.2.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4.2.2条文说明:
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4.2.3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4.2.4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3施工单位
4.3.1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的形成过程。
4.3.2分包单位应收集和整理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3.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有责任汇总其总包范围内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
同时,为确保工程资料完整,并与工程验收同步,施工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约定分包工程施工资料的移交时间、套数和质量标准等。
4.3.3工程质量检查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3.4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施工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4.3.4条文说明:
本条强调了施工资料管理的同步性。
施工资料是反映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过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同时工程资料完整、齐全又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因此规定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4.3.5移交给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的施工资料应符合附录B、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单独组卷,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4.3.6总承包单位至少编制三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4.3.6如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约定。
4.3.7负责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4监理单位
4.4.1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4.2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组卷和归档。
4.4.3对须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4.4.3条文说明:
监理单位应将需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监理资料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建设单位汇总后归档。
如建设单位对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约定。
4.4.4监理人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4.5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监理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4.4.6移交给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的监理资料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并应分别单独组卷,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4.4.7负责竣工图的核查工作。
5工程资料形成与归档
5.1工程资料形成
5.1.1建设单位文件形成见图5.1.1。
图5.1.1建设单位文件形成流程
5.1.2施工单位资料形成见图5.1.2。
图5.1.2施工资料的形成流程
5.1.3监理单位资料形成见图5.1.3。
图5.1.3监理资料形成流程
5.2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
5.2.1工程资料可分为建设、施工、监理资料3类。
5.2.2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其他承包合同文件、工程开工文件、商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其他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等9类。
5.2.3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与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5类。
5.2.4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6类。
5.2.5建设单位的工程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中规定的类别编号和顺序进行组卷。
5.2.6监理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中规定的类别编号和顺序进行组卷。
5.2.7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和竣工图应按本规范附录C各表中规定的类别编号和顺序进行组卷。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按下列内容分别组卷。
1建筑与结构分部,代号为TJ;
2桩基部子分部,代号为ZJ
3钢结构分部,代号为GJ
4幕墙部子分部,代号为MQ
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分部,代号为SN
6建筑电气分部,代号为DQ
7智能建筑分部,代号为ZN
8通风与空调分部,代号为KT
9建筑节能分部,代号为JN
10电梯分部,代号为QL
11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部分,代号为JG
5.2.8市政工程施工资料和竣工图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规定的类别编号和顺序进行组卷。
1市政道路工程代号为DL
2市政管道工程代号为GD
3市政桥梁工程代号为QL
5.3竣工图的编制
5.3.1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2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
3竣工图应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编制,并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4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5.3.2竣工图的图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见图5.2.3。
图5.2.3竣工图章示例
2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签附近空白处。
3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签署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中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
5.3.3竣工图的绘制与折叠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5.4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
5.4.1工程资料的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成一卷或多卷。
2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3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4监理资料应按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5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
6工程资料组卷应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规定。
5.4.2工程资料应编制页码,并与目录的页码相对应。
5.4.3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应为A4幅面(297㎜×210㎜)。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2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应采用蓝晒图,不得使用蓝晒图的复印件。
5.3.3条文说明:
大于A4折叠;小于A4粘贴
5.4.4工程资料应长期保存。
6工程资料信息化管理
6.1资料管理系统
6.1.1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包含建筑工程评定资料、市政工程评定资料。
6.1.1条文说明:
工程资料管理系统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及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
6.1.2建筑工程评定资料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及配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国家有关专业标准规定的质量验收要求;
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中规定的相关工艺、系统的验收要求;
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优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
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DGJ32/J103;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7本规范规定的内容。
6.1.3市政工程评定资料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CJJ2;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5本规范规定的内容。
6.1.4工程资料管理系统除满足以上条款要求外。
至少还应具备下列功能:
1编制目录,自动生成页码;
2自动计算,自动评定;
3资料扫描,导入导出;
4汇编成册,页码联动;
5扫描件打印或原件书面插入;
6通过互联网上传相关信息;
7电子签名;
8资料未通过互联网实施相关联动警告;
9施工资料与监理资料关联;
10与江苏省专业工程质量检查员库关联;
11常用方案、计划等示范文本;
12用户增加分项工程及检验批;
13网上免费升级;
14数据信息修改应有记录。
6.1.4条文说明:
工程资料管理系统不是电子表格,具有相应的功能才能称之为管理系统。
1编制目录,自动生成页码,页码应和目录相对应;
2自动计算,自动评定,当进行计数检查时,需要进行计算,此时应进行自动计算;
3资料扫描,导入导出主要指对于外来的资料、签字的资料、盖章的资料,管理系统应有扫描的功能;
4汇编成册,页码联动,管理系统应能将封面、目录、内容统一汇编成册;
5扫描件打印或原件书面插入,当资料需要原件时,管理系统中能设定原件插入的位置及预留页码;
6通过互联网上传相关信息是指管理系统应能够将工程资料相关信息上传到政府监管部门设立的监督管理系统;
7电子签名主要要求管理系统能够满足质量验收等人员的电子签名;
8资料未通过互联网实施相关联动警告是指资料未执行本规范6.2.4条规定时,管理系统自动发出警告;
9施工资料与监理资料关联主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到及时验收,管理系统自动记录签字日期,相关信息互通互联;
10专业工程质量检查员的信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中,关联的目的是要通过管理系统自动比对,禁止非质量检查员做资料;
11常用方案、计划等示范文本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系统的使用者;
12免费升级的网站设置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上。
6.2管理系统联动
6.2.1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与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联动。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应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平台的“监督业务系统”或“检测监管系统”中下载。
6.2.1条文说明:
本条强调了只有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平台的“监督业务系统”或“检测监管系统”中查到的本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才作为本工程验收的依据,有效地杜绝虚假报告。
有关联结动的具体方法在资料管理系统中明确。
6.2.2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系统联动。
工程资料中的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应设置工程形象进度字段,与工程质量监督系统联动,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工程质量监督系统。
6.2.3工程资料管理系统与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关联。
工程资料管理系统中应明确资料上传的窗口和路径。
6.2.4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每周至少应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一次,保密工程除外。
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施工、监理资料时,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保持在线。
6.2.5工程资料与优质工程评定联动
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具备自动计算功能,根据检查结果自动评定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结论。
6.2.5条文说明:
在研制管理系统时,应按照《优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2010)规定的内容。
对有创优目标和措施的工程,管理系统应对是否达到优质工程标准按照《优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2010)有关条款如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第5.10.2条规定,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自动评定。
6.2.6电子工程资料的归档可采用建设电子管理档案系统与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对接采集的方法,外来资料(文件、检测报告、材料质保书等)可转换或扫描成电子文件。
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能够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数据组织方式、信息交换方式移交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6.2.7资料管理系统和工程质量检查员库联动,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未按规定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时,系统应发出报警。
6.3工程电子文件
6.3.1施工(监理)单位使用工程资料管理系统记录施工过程中的信息,电子文件宜用电子签名,纸质文件应打印后各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留存;未用电子签名的,应将原件扫描(A4幅面)存入系统。
6.3.2外来资料如项目依据文件、工程材料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文件原件扫描成电子文件。
6.3.3扫描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时,分辨率采用100~200dpi,TIFFgroup4格式,或直接扫描成PDF格式;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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