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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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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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完整版
装修材料购销合同
装修材料购销合同模板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供方按国家质量标准及供方提供的产品样品及检验报告指标参数生产制造供应给需方,产品免费承保年。
供方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交货。
第三条、商品包装标准:
第三条、商品包装标准:
有国家技术规定的,按国家技术规定执行;无国标准家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
第五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货到工地后,需方按现行国家验收标准及双方认定型号规格及样品为准。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对供方产品如有疑问及异议,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并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
在此期间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供方收到需方通知后,须在1天内派人员到现场处理。
否则,即视为接受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作为合同订金。
供方发齐货到需方工地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再支付到合同货款总额的%,余下合同货款总额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需方使用满壹周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于7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供方所交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应无偿包退、包换、包修;并承担因退货、换货或维修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否则,按违约处理。
2、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导致货物刮花、破损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3、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5、由于需方原因,如没落实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而使供方交货期延迟的,责任由需方承担。
6、如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从规定交货期限起每延迟壹天按合同总价的%对延期交货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和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由此造成需方间接损失的权利。
另外,对于因供方迟交货而导致需方增加缴纳有关税费或其它费用,则此等增加之费用须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装修材料购销合同
装修材料购销合同模板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供方按国家质量标准及供方提供的产品样品及检验报告指标参数生产制造供应给需方,产品免费承保年。
供方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交货。
第三条、商品包装标准:
第三条、商品包装标准:
有国家技术规定的,按国家技术规定执行;无国标准家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
第五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货到工地后,需方按现行国家验收标准及双方认定型号规格及样品为准。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对供方产品如有疑问及异议,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并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
在此期间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供方收到需方通知后,须在1天内派人员到现场处理。
否则,即视为接受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作为合同订金。
供方发齐货到需方工地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再支付到合同货款总额的%,余下合同货款总额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需方使用满壹周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于7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供方所交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应无偿包退、包换、包修;并承担因退货、换货或维修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否则,按违约处理。
2、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导致货物刮花、破损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3、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5、由于需方原因,如没落实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而使供方交货期延迟的,责任由需方承担。
6、如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从规定交货期限起每延迟壹天按合同总价的%对延期交货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和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由此造成需方间接损失的权利。
另外,对于因供方迟交货而导致需方增加缴纳有关税费或其它费用,则此等增加之费用须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建筑保温材料购销合同
建筑保温材料购销合同范本
购买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二、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符合国家标准。
2、合同数量确认方法:
以甲方项目部入库单确认数量为准。
三、供货方式:
1、收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货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费用:
由乙方承担货物到施工现场的运费。
4、因甲方施工现尝障碍物未能清除而影响材料、设备进场施工时,经甲方认可,材料供货时间相应顺延。
5、材料经验收合格、数量相符,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合格证及试验检测报告。
四、合同价格:
1、合同价款中含货款、税金、运费、货物保险等一切费用。
2、本合同价款为单价锁定价格。
以甲方项目部接收入库单的型号、规格、数量结算。
五、货款支付方法:
1、付款方式:
甲方按供货进度付款,每一千立方结算一次,并以此类推,如工程将结束时供货不足一千立方,按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2、付款依据:
合同、甲方项目部材料入库单、乙方提供正式发票、付款单据,各种单据收料员必须签字。
六、违约和争议: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收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发出错误通知到货地点、接货人的,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甲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货款,按应支付货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技术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的,乙方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乙方将产品错误发至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视为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乙方除应负责将产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4)双方因合同发生违约和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定。
七、未尽事项:
1、发生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另订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货物尾款,保修期满后终止。
3、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双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5、供货材料计划单等具体事项与项目部接洽办理。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温材料买卖购销合同
保温材料买卖购销合同范文
保温材料是指对热流具有显著阻抗性的、导热系数小的材料或材料复合体,保温材料买卖合同保障保温材料买卖的。
保温材料买卖合同有哪些呢?
下面是的保温材料买卖合同资料,欢迎阅读。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由供需双方共同恪守履行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三、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供方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的地点工地,货到工地后供方负责免费卸货,清点货物后签字认可,并出具收料小票。
四、随机备品、配件:
产品生产批次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防火检测报告、节能检测报告、产品施工规范、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备案证明等技术资料。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参照山西省地方和国家相关标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根据工地实际用货量结算,需方在每次货到工地数量达到货款达人民币10万元结清。
如未能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七、对外墙保温质量的约定:
1、需方必须严格按照供方提供的施工规范操作,供方安排专人提供技术服务指导。
2、供方只对材料本身质量负责。
保证到货时间以及数量。
若因供方材料本身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相关责任。
3、若需方未按供方提供的施工规范操作或未听取供方技术指导人员的合理性意见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与供方无关。
需方如果要货需提前五天通知。
八、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直至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
供方:
合同编号:
: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金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备注合计总金额人民币: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本合同项下的沥青产品为沥青,其品质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标准jtgf40-XX《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具体的技术指标详见附件。
三、交货地点、方式和期限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为;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交货期限及数量: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供应(型号)沥青材料吨;甲方视施工需要将每批次需要的数量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供应沥青材料。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送货至甲方的指定地点,乙方采用的汽车运输应为沥青专用罐车装运,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
乙方承担沥青中转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其他运输方式的约定:
。
五、合理损耗及计量方式沥青交货数量的确定原则以乙方(或甲方)地磅所提供的过磅数量为准,该地磅须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周期内检验合格的地磅。
甲方有权在交货工地进行复验,若数量误差低于,以甲方称重数量为准;若数量误差超过,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过磅,并以该计量数据为准,重新过磅费用由差错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异议期限1.乙方每批次供货时应提供沥青产品的生产厂家证明和出厂检测报告给甲方,并说明装运数量、装运日期、订货数量等,运到指定地点的每车沥青保证厂家的铅封完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2.卸车前,甲方可随时每车取样进行检测,乙方派人现场监督,检验结果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卸车。
如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可由各方共同取样密封后送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检验,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检测费用由差错方承担。
3.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和质量等不符合约定,有权拒绝接收;甲方产品接收后发现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妥为保管,并在交货后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交货符合合同规定;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认可甲方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其他约定:
。
七、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的预付款,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及时供应沥青材料,年月日之前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年月日之前提供全额发票;余额在乙方全部货物供应完后天内,甲方将货款以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其他约定:
。
八、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向对方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文件。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可友好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相应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非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供应货物的,逾期在天以内的,每逾期一天,按日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付款的,逾期在天以内的,按逾期天数承担未付款额/天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退货,给甲方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施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交付的货物有批次以上的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共同选择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1.。
2.。
十二、附则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合同谈判纪要等均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吉顺保温材料厂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8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兰家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顺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羊房村振兴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余全莲,厂长。
上诉人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吉顺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吉顺材料厂)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6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刘茵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金海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德胜,被上诉人吉顺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余全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顺材料厂一审起诉称:
2004年10月18日,吉顺材料厂向金海创公司供应聚苯板1车,货款为9000元,金海创公司负责人谢华签收,并出具了收条,但至今未付款。
为此,要求金海创公司给付所欠货款9000元,支付利息1930元(自2004年10月18日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金海创公司一审答辩称:
吉顺材料厂所诉已过诉讼时效,且
谢华不是金海创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也不是金海创公司的,吉顺材料厂也从未找过金海创公司,本案与金海创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吉顺材料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10月18日,金海创公司向吉顺材料厂购买聚苯板30立方米用于东方国际公寓工程,单价每立方米300元,货款为9000元,金海创公司至今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吉顺材料厂提供的出库单、承诺书、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预审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吉顺材料厂与金海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法院予以确认,金海创公司应给付所欠吉顺材料厂货款,并应赔偿因其拖欠货款给吉顺材料厂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对吉顺材料厂要求金海创公司给付所欠货款,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吉顺材料厂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预审处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金海创公司承建工程与吉顺材料厂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及吉顺材料厂一直在主张权利,故对金海创公司所辩称的吉顺材料厂所诉已过诉讼时效,谢华不是公司项目经理,工程也不是金海创公司的,本案与金海创公司无关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北京吉顺保温材料厂货款九千元,并支付利息一千九百三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海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谢华不是金海创公司的项目经理,金海创公司也从未给予谢华任何授权,王久生也不是金海创公司的工作人员,金海创公司从未与吉顺材料厂签订合同,也从未收取过吉顺材料厂的材料,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且本案已早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仅有王久生的证言不能证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一审法院判决程序错误,金海创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应为谢华;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吉顺材料厂的诉讼请求。
吉顺材料厂服从一审法院判决,答辩称:
谢华、王久生是金海创公司的工作人员,谢华是代表金海创公司接收的吉顺材料厂的货物,金海创公司与吉顺材料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吉顺材料厂一直在向金海创公司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吉顺材料厂与金海创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吉顺材料厂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预审处的询问笔录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谢华及王久生系金海创公司的项目工作人员,金海创公司与吉顺材料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吉顺材料厂一直在向金海创公司主张权利,故金海创公司应给付吉顺材料厂欠款9000元及利息。
金海创公司上诉提出谢华不是公司项目经理,本案与金海创公司无关及吉顺材料厂所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金海创公司上诉还提出一审法院判决程序有误,适用法律有误的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七元,由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宋毅
代理审判员刘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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