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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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4]49号
附件
民用硝化棉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
1总则……………………………………………………………………………
(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企业取得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申请和受理…………………………………………………………………(3)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6产品抽样与检验……………………………………………………………(7)
7审定与发证…………………………………………………………………(8)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
9收费办法………………………………………………………………………(10)
10附则…………………………………………………………………………(11)
附件1:
民用硝化棉产品申证单元和产品标准…………………………………(12)
附件2: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
附件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14)
附件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5)
附件5: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37)
附件6: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38)
附件7: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39)
附件8: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40)
民用硝化棉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2002〕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民用硝化棉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民用硝化棉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民用硝化棉产品按类别分为涂料硝化棉和赛璐珞硝化棉2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
100723网址:
联系人:
刘玉泉
联系人:
马辉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民用硝化棉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兵器工业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兵器工业第二O四所)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5号(陕西省西安市18号信箱)
邮编:
710065
联系人:
张皋
3企业取得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与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2《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
4.1.4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5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中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增项的申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交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检验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一份,其余二份连同抽样单一份报审查部)。
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3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4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形式,“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批准发证的申证单元名称,每个企业一张正本。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民用硝化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的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民用硝化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标记,×××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标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民用硝化棉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布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49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时作废。
附件1
民用硝化棉产品申证单元和产品标准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名称
产品标准
农用硝化棉
涂料硝化棉
WJ9028-99《涂料硝化棉》
赛璐珞硝化棉
WJ/T9015-93《赛璐珞硝化棉》
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生产设备
1.开棉设备
2.配酸设备
3.硝化设备
4.驱酸设备
5.蒸煮锅
6.水洗设备
7.醇化设备
二、检测设备
1.氮量测定装置
2.粘度计
3.分析天平
4.爆发温度测定仪
5.阿贝尔试验装置
6.白度仪(赛璐珞硝化棉用)
7.加热恒温浴
8.分光光度计
9.滴定管
10.烘箱
附件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业
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注:
1.当申证单元覆盖多个产品规格时应按实际生产的覆盖产品规格填写。
2.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附件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检验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及改进等共8章25条55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本办法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否决项按“合格”、“不合格”二种结论进行评定。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见附表一),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见附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
5.审查结论确定的原则是:
否决项全部合格;同时,其他非否决项目中,
(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含10款);
(2)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含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6.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7.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材料(审查记录1份、审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各2份、企业整改报告1份)汇总上报审查组织单位。
8.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同上。
1.2
方针目标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3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查文件。
2.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1.查文件。
2.查考核记录。
1.4
文件记录控制
1.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1.4
文件记录控制
3.质量活动和工作均应有质量记录,且完整、清晰、准确;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并妥善保管。
质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有关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
2.2*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2.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
2.2*
设备
2.企业应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台帐,生产设备的性能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制订了设备管理制度,建立了设备台帐。
2.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修。
3.在用设备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
4.设备性能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1.查管理制度,查台帐。
2.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3.现场抽取任意申证单元任意规格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台(不足3台的全抽)进行检查。
/
2.3
人员要求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简称“三法”)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了解本产品顾客的要求。
3.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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