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docx
- 文档编号:13454801
- 上传时间:2023-06-14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5.92KB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docx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
(试行)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二。
一三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2・
Ll编制目的-2-
L2编制原则∙3∙
13适用范围∙3∙
第二章房屋建筑工程建设
2.1施工现场管理-4-
2.2施工质量管理-7-
第三章市政工程建设-10-
3.1设计原则-IO-
3.2项目建设过程管理-14-
3.3项目后期管理-14-
3.4项目质量管理-14-
3.5安全文明管理-15-
3.6管线建设管理-15-
第四章园林绿化工程建设-17-
41绿化栽植前土壤处理-17-
4.2植物材料-18-
4.3苗木栽植-19-
4.4园林构建物和附属工程施工-19-
4.5质量管理-20-
4.6施工期养护管理与验收移交-21.
第五章城市家具工程建设-22-
5.1一般要求-22-
5.2交通设施-22-
5.3照明设施-24-
5.4信息服务设施-25-
5.5公共休闲卫生服务设施-25-
5.6路面铺装设施-26-
第六章附则-29-
第一章总则
LI编制目的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区城市建设活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效能,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品质,打造现代化国际性海滨城市,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范和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编制原则
1.2.1系统性原则:
本导则包含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遵循城市建设的一般规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章制度。
122地域性原则:
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市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其气候环境而进行编制。
123可操作原则:
本导则制定的各项规定以明确清晰的表述以及具体量化的指标,具有可操作性。
124精品工程原则:
各类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要求、高品质。
1.3适用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城市建设工程。
第二章房屋建筑工程建设
2.1施工现场管理
2.1.1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具体做法应按照《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的要求执行。
2.1.2场容场貌
2.1.2.1现场围挡
(1)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性材料,并做到坚固、稳定、整洁和美观。
(2)市区主要路段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应小于2.5m。
(3)围挡应采用砂浆抹平、刮腻子、刷涂料,色彩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设置能反映城市特点的围挡,鼓励在围挡上设置公益广告。
2.1.2.2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出入口必须设置大门,严禁敞口施工。
大门应庄重美观,大门净高、净宽均不应小于4m。
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主门口应立门柱,门头设置企业标志。
(3)主要出入口处的围挡外侧应张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各种标牌。
各种标牌应张挂牢固、位置明显、整齐无损、字迹端正,标牌尺寸不小于0∙8mχL2m(宽X高),标牌底边距地面宜为0.3m~lmo
2.1.2.3施工现场
(1)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χ5m,配备冲洗枪,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沉砂井、排水沟,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具体要求如下: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地面必须采用不低于C25的混凝土铺设长度不小于5m、宽度与大门同宽、厚度不小于20Omm的硬地坪。
施工区主要道路应铺设宽4m以上的混凝土路面。
(3)施工现场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硬化处理之外,尚有裸露场地及集中堆放土方的,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1.2.4材料堆放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工具等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设置标识牌,内容应包括:
名称、规格、品种、产地、进场时间、检验情况等。
建筑材料堆放原则是散材成方、型材成垛。
2.1.3分部分项工程
2.1.3.1基坑工程
(1)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基坑临边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由上下两道横杆和栏柱组成。
上横杆离地高度1-L2米,下横杆离地高度0.5∙0∙6米。
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网封闭,并在底部设置挡脚板。
2.1.3.2手架及模板支架工程
(1)脚手架及模板支架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主体施工阶段必须搭设脚手架,在脚手架内侧挂目数、阻燃性能符合要求的安全密目网进行封闭防护。
(3)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应涂涮黄色油漆,剪刀撑应涂刷红白相间油漆,且红白相间距离以50Cm为宜。
(4)应在脚手架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参建企业标识、质量安全宣传标语及楼层标识等。
脚手架架体必须保持密闭,安全整齐、清洁,如密目安全网发生破损或污染要及时更换。
2.1.3.3起重机械
(1)施工现场塔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I96・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loO55・2007)、《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两台及以上塔吊群作业时,应组织制定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两台塔吊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低位塔吊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吊的塔身之间至少应有2米的距离;高位塔吊的最低部件与低位塔吊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3)塔吊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6米。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载人施工升降机限载8人。
2.1.3.4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0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3)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严禁带电作业。
(4)施工现场的电缆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铺。
埋地电缆应设方位标志。
2.1.4综合管理
2.1.4.1扬尘控制
施工现场因施工、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
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
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严禁凌空抛掷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2.1.4.2卫生防疫
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施工人员的饮食、饮水卫生、防暑降温工作,杜绝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取得健康证。
2.1.4.3现场防火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组织,制定消防措施和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及消防演练。
2.2施工质量管理
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质量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2.1质量管理策划
工程施工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质量管理策划,界定重点工序和关键工序,明确其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下列影响因素应列为质量控制点:
(1)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2)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4)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
2.2.2预应力管桩工程
2.2.2.1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应按照设计要求、产品标准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逐节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验收的内容应包括:
几何尺寸、代表该批量管桩混凝土试块强度评定资料、外观质量(壁厚、裂缝、蜂窝、钢筋突出端头板、内孔质量等)。
对进场的管桩(特别是高强管桩)应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
222.2桩基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l06-2003)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GJ32/TJ142・2012)、《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苏建工(2005)26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连建质(2006)160号)的要求进行桩基检测,不得随意降低检测比例。
2.2.3钢筋工程
223.1低合金盘圆钢筋不得直条进场,进场后应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
223.2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场外加工。
因受场地条件等因素确需在场外加工的,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监理单位安排专人驻场实施监理,不得将钢筋加工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2.4混凝土工程
2.2.4.1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润泵砂浆及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2.2.4.2现浇板的混凝土施工应严格执行《关于治理商品混凝土现浇楼盖早期收缩裂缝质量通病的若干规定》(连建质监(2011)05号)的相关规定。
2.2.43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应放置在相应结构位置处,并设置专用保护器具。
2.2.5砌筑工程
1.1.1填充墙砌至梁底时,应留有IOCm左右的间隙,并间隔15天后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待终凝后拆模并加强养护。
1.1.2.2填充墙拉结筋应采取预埋法留置(可采用预埋钢板或预埋钢筋),禁止采用后植法设置拉结筋。
1.1.3砌块出厂时,包装应完整,生产日期标识必须清晰,在施工现场存放不得少于15天后方可用于墙体砌筑。
2.2.6预拌砂浆
市区各类新建工程,应按《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连政办发(2011)144号)的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2.2.7建筑节能工程
2.2.7.1建筑节能系统宜采用成套系列产品,同时提供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
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节能效果。
2.2.7.2非标准窗生产、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计算书和安装节点大样,做好与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连接。
2.2.8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过程中应实行样板引路制度。
住宅工程主体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先做样板间、样板套,样板间(套)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装饰装修,做到“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质量”。
第三章市政工程建设
3.1设计原则
3.1.1横断面
3.1.1.1一般规定
(1)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2)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3)改建道路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布设横断面。
3.1.1.2横断面布置
(1)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
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
(2)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
3.L1.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1)一条机动车车道最小宽度:
当设计速度>60km∕h,大型车或混行车道3.75m、小客车专用车道为3.5m;当设计速度g60km∕h,大型车或混行车道3.5m、小客车专用车道3.25mo
(2)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3)采用绿化做为侧分带的,宽度不宜小于为2.5m。
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2m。
小于Im的侧分带宜采用硬隔离。
(4)人行道鼓小宽度不宜小于为3m。
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2m。
3.1.1.4道路横坡宜采用1.0%〜2.0%。
3.1.2平面和纵断面
3.1.2.1一般规定
(1)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
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
(2)平面和纵断面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均衡。
3.122道路平面线形宜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宜由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
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3.1.2.3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等要求,并适应临街建筑立面布置、地下构造物及沿线范围内地面水的排除。
3.124公交站台
(1)平面交叉口公交站台宜布置在交叉口出口段。
(2)公交站台的布置原则如下:
①交叉口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
②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宜采用路侧港湾式停靠站。
③快速公交站台应与普通公交站台分开设置。
3.1.2.5交叉口
(1)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线形、交叉口用地条件等因素决定平面交叉口的形状,不宜出现错位、畸形或超过四路的交叉口,如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2)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决定;
(3)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
(4)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3路基和路面
3.1.3.1一般规定
(1)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道路功能、类型和等级,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路用材料等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材、节约资源。
应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施工的路基路面结构,从行车安全舒适度等考虑,主干道、次干道路面宜采用沥青
混凝土路面。
(2)路基、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
(3)快速路、主干路的路基、路面不宜分期修建。
对初期交通量较小的道路,以及软土地区可能产生较大沉降的路段,可按“一次设计,分期修建”的原则实施。
3.1.3.2路基
(1)路基应密实、均匀、稳定,对路面结构提供均匀的支撑。
(2)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30MPa:
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20MPao
②道路路基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对潮湿或过湿路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其湿度状况或适当提高路基回弹模量;当受标高限制达不到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填料的水稳定性或降低地下水位。
(3)对软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区的路基设计,处治材料及处治方案宜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满足路基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①软土层厚度小于3米、埋深较浅的软土地基,可采用无机结合料浅层拌合、挖除换填、抛石挤淤等浅层地基处理措施
②地基软土层较厚、路堤填土高度超过地基的极限填土高度时,应采用深层地基加固措施,深层地基加固措施主要包括排水固结法、粒料桩、加固土桩(粉喷桩等)、刚性桩等。
3.13.3路面
(1)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2)路面排水应选择合理排水方案,布置排水设施,形成完整、畅通的排水体系。
3.1.3.4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1)旧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加铺层宜采用沥青混合料。
(2)当旧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足够,且断板和错台病害少时,可选择直接加铺沥青面层的方案,并应根据交通荷载、环境条件和旧路面的性状等,选择经济有效的防止放射裂缝的措施。
(3)对于水泥路面采用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应采用沥青混凝
土路面。
3.1.4管线
3.1.4.1综合管线
(1)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均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2)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3)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4)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3.L4.2雨、污水管线
(1)管道
①管渠材质、管渠构造、管渠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及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与设计。
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③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
④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
⑤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
⑥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可采用刚性接口或柔性接口,污水及合流管道宜选用柔性接口。
⑦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
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
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宜在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2)检查井
①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②检查井井盖、座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球墨铸铁材料井盖、座。
(3)雨水口、出水口
①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
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
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②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
3.2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3.2.1建设项目须及时办理各类报建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须取得规划、土地使用、拆迁、施工等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322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3.2.3建设项目执行建设合同管理。
324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施工设计变更。
325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各项规定,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环境保护有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26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投资控制。
3.3项目后期管理
3.3.1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作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移交。
3.3.2重大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段时期后,须进行项目后评估。
项目批准部门应对照批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项目后评估报告。
3.4项目质量管理
3.4.1市政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342市政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委托工程监理。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做好资料。
3.4.3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344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成立项目部,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3.4.5监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工程监理工作。
3.4.6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市政工程作出规范、全面的检测。
347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合格后,应分别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镶嵌永久性质量责任牌、办理移交手续。
348在工程质量保修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竣工验收整改承诺,及时收集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积极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3.5安全文明管理
3.5.1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5.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35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相关资料,并提供“四通一平”施工场地。
3.5.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5.5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356施工单位须提供相应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报监。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已经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5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6管线建设管理
361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服从集中统一管理。
3.6.2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
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3.6.3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
3.6.4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
3.6.5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366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枳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3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第四章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4.1绿化栽植前土壤处理
4.1.1栽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化验结果需符合种植规范要求,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土壤改良、施肥和客土更换等措施。
4.1.2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下表要求,栽植层下严禁有不透水层。
表4.1.2园林植物栽植土层厚度
植被类型
草坪和草本
地被
小灌木和宿根
花卉
小乔木及大中
灌木
大中乔木
土层厚度
30cm
40cm
90cm
150cm
允许偏差
<5%
4.1.3绿化栽植前必须整理绿化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各种管线的区域、建(构)筑物周边的整理绿化用地,应在其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2)对清理的废弃构筑物,工程渣土等应做好测量记录,签认。
(3)应将现场内的渣土、工程废料、宿根性杂草、树根、有害污染物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清除干净。
(4)场地标高及清理程度符合设计要求。
(5)填垫范围内应无坑洼、积水。
(6)栽植土表层与道路接壤处,栽植土应低于侧石3〜5cm,栽植土与边口线基本平直。
4.1.4种植穴、槽的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
穴、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
4.1.5土壤全盐含量大于0.5%的重盐碱地,绿化栽植前必须对土壤进行排盐和防止返盐。
重盐碱地的排盐、隔淋层工程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
4.2植物材料
421植物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植物材料,自外地引进的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
422苗木必须经过移植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连云港市 市区 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