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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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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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目录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除大学城专线段)事故照明电源装置设备采购
设备名称:
事故照明电源装置
招标编号:
GMTC051B007GHG009JO1
2
资金来源:
政府筹资
3
招标人名称: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招标人地址:
广州市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6楼
4
投标截止当日请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
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5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合同书中所引用的合同附件均是在签订中标合同时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用户需求书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应部分转化而成的,在本次的招标文件内没有详细规定。
6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所有与联合体有关的条目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7
17.2
投标保证金金额:
10万元人民币。
8
18.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180日历天内。
9
19.1
正本份数:
1份副本份数:
6份
电子文件:
2套MICROSOFT:
WORD、PROJECT、EXCEL(优盘或光盘)单独封装。
对应投标文件各册内容的电子文件必须分别用独立的信封封装。
文本封装内容: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组成
正本封装内容
副本封装内容
第一册
价格部分A3、A4
正本1份
副本6份,封装在一起
第二册
商务部分A(除A3、A4外)
正本1份
副本6份,封装在一起
第三册
技术部分B
正本1份
副本6份,封装在一起
10
29.1
开标时间、地点:
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11
41.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5%的幅度内对招标供货清单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12
45.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A说明
1.项目说明
1.1.项目概况
广州地铁四号线呈南北走向,车陂南~黄阁段(含已建成的大学城专线段5个车站)线路长约38.79km,,车陂南~黄阁段往南延伸至冲尾约4.86km线路,设蕉门和冲尾两座高架车站。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
石碁、海傍、低涌、东涌、黄阁北、黄阁、蕉门、冲尾共有8个高架站,及3个区间变电所的事故照明电源装置。
1.2.资金来源
广州市政府自筹资金,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都将以人民币支付。
1.3.招标范围
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除大学城专线段)所需的事故照明电源装置设备以及必须的附属设备、随机附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和相关技术服务。
详细的清单见“用户需求书”。
1.4.招标要求
(1)必须满足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总体工期目标:
(新造至冲尾段)开通时间为06年12月。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规定的项目工程进度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部分。
(2)必须满足本项目交货期: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的相关要求制定设备的供货时间,具体时间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投标人进行修正。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固定价。
(4)投标人所投的设备必须技术先进、功能完整、运行安全、可靠。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所投设备与其他设备或其他系统的接口,并配合接口试验及现场接口调试,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
(6)随机附件的合理性是评标的重要内容,投标人应提供随机附件的详细清单并给予说明。
(7)投标人报价中的服务费应是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的总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投标明细价格表”中所列项目的费用。
(8)投标人必须提交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书。
(9)业主将委托专门的广州穗诚地铁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除大学城专线段)事故照明电源装置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全面项目管理。
中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10)
(11)招标文件的使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所叙述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除大学城专线段)事故照明电源装置设备采购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定义
2.1“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即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2“业主”系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即本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最终使用者。
2.3“投标人”系指与本“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要求一致的、响应招标、参加投
标竞争的法人。
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业主/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软件、机械、仪器仪表、随机附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保险、仓储、设计、安装督导、调试督导、检验测试、技术协助、培训、质量保证期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6“日”、“天”系指公历日。
2.7
在本招标文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单数将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招标文件的标题和序号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影响对招标文件的理解。
3.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货源
3.1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必须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且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3)投标人必须是设备的制造商,或已得到制造厂商的正式授权。
(4)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列明的所有货物及服务投标,而不允许只对一种或几种货物及服务进行投标。
3.2合格的货源
(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其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2)本款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发、装配、生产地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书
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A商务部分
B技术部分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天前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7.3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8.招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
8.2招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都是公制系统。
C投标文件的编写
9.编制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函件,应以中文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以中文版本的解释为准。
10.2除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11.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每一册须单独装订并按“投标人须知”第25条分别密封和标记。
投标报价文件不得与投标文件技术、商务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
文件封装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第一册:
价格部分:
包括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A3);
投标报价表(格式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A4);
11.3第二册:
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格式A部分)
为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而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A要求的格式(A3、A4除外)应答的文件;
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3)
11.4第三册:
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格式B部分)
为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而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逐条对应的书面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及图纸等,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B要求的格式出具。
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5投标人必须随投标书提交包含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内容的电子文件二套(优盘或光盘,无病毒),电子文件必须装于独立的信封,信封上注明“第__册电子文件”并按投标人须知第25.2条的规定标注。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的第二、第三册中提供任何与投标报价有关的价格、金额等信息。
其中所有文件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所有有关价格信息用EXCEL7.0以上版本处理。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或撰写其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表格及资料。
投标人不得短交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2.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11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装订成册,首册前有总目录,分册前有分目录。
12.3投标文件的规格:
统一为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7公分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
封面标明文件题名、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
使用不锈钢书钉或拉线装订,装订时书钉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
12.4投标文件的页码:
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页号正面在右下角,反面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12.5图纸的整理:
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的货物的单价、每个单项的小计、整个投标的总价以及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及服务的来源地,对设备的主要部件、主要系统必须列明供应商的名称。
13.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必须是人民币固定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固定不变。
13.3投标人对每种货物(指完全相同的同一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4投标价格表的价格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之A4要求的格式填报。
13.5投标人应在以上价格表上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3.6投标人按上述各款要求填写报价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方便,并不限制业主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
14.投标货币
14.1除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总价应以人民币报出。
业主将以人民币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15.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5.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满意,投标人应是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15.3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第五部分格式A6~A7),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则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和/或技术拥有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该种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必须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4)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和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由投标人履行的维修、供应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
(5)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新近成立的公司可根据其成立的时间提交短于三年的财务报表);
(6)投标人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5.4如投标人对固定资产、工作和雇员已投保,则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有关的保险证明文件和主要的保险条款。
15.5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分包商的资格的证明文件。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
16.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a.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b.详细的合同项下工程执行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明确标注出影响合同执行的主要及分阶段时间;
c.完整的随机附件清单,包括货源、现行价格及对其详细说明。
d.逐条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7.2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10万元该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17.3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7.8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7.4投标保证金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用银行保函(格式A8-1)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
b.由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任何银行(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国银行)开具;
c.银行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d.银行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直接递交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财务部(605房),将银行保函复印件及收据复印件封装入投标文件第一册。
(2)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形式(应填写格式A8-1+)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接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一楼广东发展银行越华路支行递交,由银行开具回单。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不另开收据;(交款时须向银行提供完整的招标编号)
b.银行营业时间:
上午9:
00-12:
00,下午14:
30-17:
00(节假日除外);
c.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帐户上。
(3)用银行转账形式(应填写格式A8-1+)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收款人: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开户行:
广东发展银行越华路支行
帐号:
121802-516-01-0000921
b.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帐户上。
17.5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7.2和17.4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32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7.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按“投标人须知”18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二十(20)天内或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后七(7)天内无息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如在退还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保证金金额内扣减银行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退回投标人。
17.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4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投标人须知”第45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和支付了第46条所述的交易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如中标人拒绝缴纳第46条所规定的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在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7.8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除此之外,如果投标人给招标代理机构和/或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2)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a.按本须知第4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b.按本须知第45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
c.按本须知第46条规定提供交易服务费。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每一册须单独装订并按“投标人须知”第25条分别密封和标记。
投标报价文件不得与投标文件技术、商务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
文件封装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六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副本必须编号。
同时准备两套用Word/Excel编制的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并按“投标人须知”第25和26条规定的式样、密封和标记、时间和地点交予招标代理机构。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应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氏签字。
19.3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人须知”第11条的规定进行分册。
19.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氏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电传和传真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0.标前会议(不适用)
20.1召开标前会的目的是为了澄清、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须按投标邀请所列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标前答疑会。
20.2投标人应不迟于标前会议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或电报形式提出问题。
21.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21.1投标人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业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知识产权但不限于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
21.2投标报价已包括为履行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或使用许可费用等税费。
22.保密
22.1如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这些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2.2在开标后,应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应及时归还所有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的保密资料。
23.投标人知悉
23.1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工程的事项,包括任何与现场和项目时间表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24.备选方案(不适用)
D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包装,且在内外层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副本应在封面标注编号(副本1,副本2…副本6)。
电子文件应以单独的信封密封,信封上标明“第__册电子文件”并按本须知第25.2条的规定标注。
全部投标报价文件(含电子文件)必须有单独的封套,不得与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封装在一起。
技术、商务部分不能出现任何有关报价的内容,如出现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5.2所有外层封套均应:
a.清楚标明递交至下述地址: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b.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条规定,注明如下字句:
“对招标编号:
GMTC051B007GHG009JO1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除大学城专线段)事故照明电源装置设备采购项目之投标文件”及“年月日上午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c.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名后,送达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5.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7条的规定原封退回。
25.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25.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6.投标截止时间
26.1所有投标文件应派人送交,并须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广州市天润路333号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6.2出现投标人须知第7.2条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7.迟交的投标文件
27.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人须知”第26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8.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文件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修改的文件或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2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9和25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8.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8.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按17.8条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对超出保证金数额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E开标和评标
29.开标
29.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9.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第一次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投标函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次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唱正本“开标一览表”内容)和其它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9.3除按照第27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29.4在开标时因不符合规定而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8.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9.5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开标记录。
30.评标机构和评标办法
30.1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
30.2招标代理机构将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于发售招标文件之时将评标办法书面发放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
31.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与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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