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或场所基本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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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或场所基本资料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無障礙環境設施檢視表第1頁共16頁
建築物(或場所)基本資料
建築物(或場所)
名稱
所有權單位(人)
單位名稱
管理(使用)單位(人)
單位名稱
聯絡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使用類組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網址
網址
地址
建造執照
核准日期
年月日
使用執照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建照字號
()南科工建字第號
建照字號
()南科工使字第號
檢視
範圍
設置標準
檢視類別
檢視項目
檢視標準
檢視結果
法條依據
參考圖例
備註(不符合原因)
無需
設置
至少應設置1處
自由
設置
符合
不符合
一、停車空間(規範第八章)
(一)通則
1.設置位置
設於靠近建築物無障礙出入口或無障礙昇降機之便捷處。
規範802
(二)引導標誌
1.入口引導
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設置明顯之引導標誌。
規範803.1
2.車位豎立標誌
(1)設置位置:
停車位旁設置(須具夜光效果或夜間照明裝置)。
規範803.2
圖1-1
(2)設置標準:
(a)標誌尺寸≧40cm×40cm。
(b)設置高度:
下緣距地板面190-200cm。
3.車位地面標誌
(1)設置位置:
停車位地面上設置。
規範803.3
圖1-2
(2)設置標準:
(a)標誌圖尺寸:
不得小於90cm×90cm。
(b)格線顏色區別:
停車格線為藍色;下車區為白色斜線。
4.停車位地面材質
(1)下車區部分及連接室外通路之地面(至少有1.3m寬)應堅硬平整防滑,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石礫;不可使用植草磚或其他表面不平材質。
規範803.4
(2)高低差限制:
高低差≦0.5cm,坡度≦1/50。
(三)汽車停車位
1.單一停車位
(1)停車位尺寸:
長度≧600cm;寬度≧350cm(包含下車區)。
規範804.1
圖1-3
(2)下車區尺寸:
寬度為150cm。
2.相鄰停車位
(1)停車位尺寸:
長度≧600cm;寬度≧550cm(包含下車區)。
規範804.2
圖1-4
(2)下車區尺寸:
寬度為150cm(相鄰車位可共用)。
(四)機車停車位
1.進出設計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車無法操作後退,應考慮前後均留設出入無礙之機車車道設計,並考慮其迴轉空間及後側加掛輪椅空間。
規範805.1
圖1-5
圖1-6
圖1-7
圖1-8
圖1-9
2.迴轉半徑
單獨設置機車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1.55m以上。
3.機車道
機車道如未和汽車共用,而為單獨設置者,其車道淨寬≧200cm。
4.車位規格
機車停車位應考慮進出之迴車道,如於同一車道進出者,其尺寸應為6.5m*4.2m以上(不含車道),但於不同(前後相反方向)車道進出者,其尺寸為2.5m*2.25m以上(不含車道)
二、無障礙通路(規範第二章)
(一)通則
1.地面高低差(△H)之斜角處理
(1)0.5<△H≦3cm應作1/2斜角處理。
規範202.2
圖2-1
(2)△H>3cm應設置坡道、昇降機或輪椅升降台
2.地面材質
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規範202.3
(二)路緣坡道
1.適用範圍
建築物室外通路與道路銜接處應設置,但跨越人行道或道路
分隔島者應依南科園區之道路工程設計規範辦理,如無道路
工程設計規範者得依本標準辦理。
南科自設
圖2-2
2.設置位置
(1)應設於室外通路路徑之起點明顯處。
(2)不可妨礙道路之車輛通行,如空間許可,以不佔用人行步道或腳踏車專用車道為原則。
(3)應設置無障礙標誌於起點之明顯處。
(4)如有跨越道路者,得設置道路使用紅綠燈標誌,與腳踏車道交叉點如視線有阻礙時,應設警示標誌與設備。
(5)各廠區之道路出入口與人行道或腳踏車道交叉處,其地坪應保持和原人行道或腳踏車道地坪平齊。
3.坡度
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1/12,兩側喇叭型斜坡道之坡道≦1/10,但高低差(△H)≦20cm者,坡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H≦3cm,坡度為1/2。
(2)3<△H≦5cm,坡度為1/5。
(3)5<△H≦20cm,坡度為1/10。
4.淨寬
淨寬≧130cm。
5.長度
長度≧120cm或與人行步道寬度相同。
(三)室外通路
1.坡度
坡度<1/15,超過者應本檢視表規定設置坡道;且二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平台坡度<1/50。
規範203.2.2
2.地面材質
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石礫;不可使用植草磚或其他表面不平材質。
3.淨寬
淨寬≧130cm。
規範203.2.3
4.排水
位屬無遮蓋戶外通路,應往路拱兩邊洩水,洩水坡度1/100-2/100。
規範203.2.4
圖2-3
5.開口
於通路130cm範圍內應儘量不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
如需設置,其在主要行進之方向,開口尺寸≦1.3cm。
規範203.2.5
圖2-4
6.突出物限制
(1)淨高≧200cm。
規範203.2.6
圖2-5
(2)地面起60-200cm之範圍,不得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3)如有必要設置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四)室內通路走廊
1.坡度
坡度<1/50,超過者應設置坡道。
規範204.2.1
2.寬度
通路走廊淨寬≧120cm,走廊中間如有開門則去除門扇開啟空間後,其寬度仍需≧120cm。
規範204.2.2
圖2-6
3.迴轉空間
寬度小於150cm之走廊,每隔10m、通路走廊盡頭或距盡頭
3.5m以內,應設置1處150cm×150cm以上之迴轉空間。
規範204.2.3
4.高度及突出物限制
(1)淨高≧190cm。
規範204.2.4
圖2-7
(2)兩邊牆壁由地面起60cm-190cm以內,不得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3)如有必要設置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五)出入口
1.通則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之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低差,且坡度≦1/50。
規範205.2.1
2.避難層出入口
(1)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寬度≧150cm、淨深≧150cm、坡度≦1/50。
規範205.2.2
(2)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如設置門檻時應為3cm以下,門檻高度(△H)規定如下:
(a)△H≦0.5cm不受限制。
(b)0.5cm<△H≦3.0cm應作1/2斜角處理。
(3)外門如設置排水滴槽時,其蓋板開口在主要行進方向之開口寬度或直徑應≦1.3cm。
(4)應裝置引導鈴及緊急照明等聽視覺警示設備(園區事業單位得自由設置)。
南科規定
(5)出入口旁設置服務鈴(或對講機、閉路電視等)(園區事業單位得自由設置)。
3.室內出入口
(1)地面應順平,不得設置門檻。
規範205.2.3
圖2-8
(2)門框淨寬≧90cm。
(3)折疊門推開後,扣除折疊門扇後之淨寬≧80cm。
4.操作空間
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大小因門扇開啟之
方向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如圖2-9至圖2-12所示。
規範205.2.3
(1)圖2-9-推拉門之操作空間。
圖2-9
(2)圖2-10-推開門之操作空間。
圖2-10
(3)圖2-11-無門扇之開口所需之操作空間。
圖2-11
(4)圖2-12-風除室所需之操作空間。
圖2-12
5.驗(收)票口
(1)淨寬≧80cm。
規範205.3
(2)前後地板面應順平。
(3)地板面坡度≦1/50。
6.門
(1)開門方式:
a.不得使用旋轉門。
b.如使用自動門,應使用水平推拉式且應設有當門受到物體或人之阻礙時,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之裝置,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15-25cm及50-75cm處之障礙物來啟動。
規範205.4.1
(2)門扇:
如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明玻璃,應於地面120cm-150cm處設置告知標示。
規範205.4.2
圖2-13
(3)門把:
a.應設置於地板上75-85cm處。
b.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規範205.4.3
圖2-14
(六)坡道
1.適用範圍
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3cm或連續5m坡度>1/15之斜坡,應設置符合下列標準之坡道。
規範206.1
2.坡道設計
(1)引導標誌:
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出入口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規範206.2.1
(2)寬度:
淨寬≧90cm,但取代樓梯之坡道者(即未另設樓梯),淨寬≧150cm。
規範206.2.2
(3)坡度:
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1/12,高低差(△H)≦20cm者,坡度得酌放寬,但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a)△H≦3cm,坡度為1/2。
(b)3<△H≦5cm,坡度為1/5。
(c)5<△H≦20cm,坡度為1/10。
規範206.2.3
(4)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堅固、防滑。
規範206.2.4
3.平台
(1)端點平台:
坡道起點及終點,應設置長、寬各≧150cm以上之平台,且平台之坡度≦1/50。
規範206.3.1
圖2-15
(2)中間平台:
坡道每高差75cm,應設置與坡道最寬處相同,長度≧150cm之平台,且平台之坡度≦1/50。
規範206.3.2
圖2-15
(3)轉彎平台:
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且平台坡度≦1/50,坡道因轉彎角度不同,其平台設置方式不同如圖2-16至圖2-18。
規範206.3.3
圖2-16
圖2-17
圖2-18
4.防護設施
(1)坡道邊緣防護:
坡道高低差≧20cm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應設置如下任一種之防護措施:
a.設置防護緣≧5cm,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之垂直投影線外。
b.坡道地面水平延伸30cm以上。
規範206.4.1
圖2-19
圖2-20
圖2-21
(2)坡道護欄:
a.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cm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100cm之防護欄。
b.高差在二層以下者,欄杆高度≧100cm,三層以上者≧110cm,十層以上者≧120cm。
規範206.4.2
圖2-22
5.扶手
(1)設置規定:
高低差≧20cm之坡道,兩側應設計符合下列標準規定之連續性扶手。
規範206.5.1
(2)扶手高度:
a.單道扶手:
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
b.雙道扶手:
高度分別為85cm及65cm。
規範206.5.2
圖2-23
(七)扶手
1.適用範圍
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下列標準規定。
規範207.1
2.通則
(1)扶手形狀:
可為圓形、橢圖形、圓形直徑為2.8~4.0cm,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長為9~13cm。
規範207.2.2
圖2-24
(2)表面:
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規範207.2.3
3.扶手設置
(1)堅固性:
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皆應穩固不得搖晃,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規範207.3.1
(2)與壁面距離:
扶手若鄰近牆壁,應與壁面保留3-5公分之間隔。
規範207.3.2
圖2-25
(3)高度:
a.單層扶手:
上緣與地板面之高度為75cm。
b.雙層扶手:
上緣與地板面之高度為65cm及85cm(如於小學高度則各降10cm)。
規範207.3.3
圖2-26
(4)端部處理:
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並視需要設置可供視障者辨識之資訊或點字。
規範207.3.4
圖2-27
三、樓梯(規範第三章)
(一)通則
1.樓梯形式
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規範301.1
圖3-1
2.地板表面
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規範301.2
3.戶外樓梯
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處應注意排水,避免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
如有落水口,則開口尺寸≦1.3cm。
規範301.3
(二)樓梯設計
1.樓梯底版高度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cm部份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規範302.1
圖3-2
2.樓梯階梯
樓梯往上之梯級部份,起始之梯級應退一階。
規範302.2
圖3-3
3.樓梯平台
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規範302.3
(三)梯級
1.級深及級高
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與級深應統一,級高(R)≦16cm,級深(T)≧26cm,且55cm≦2R+T≦65cm。
規範303.1
圖3-4
2.梯級鼻端
梯級突沿之彎曲半徑應≦1.3cm,且超出踏板之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2cm。
規範303.2
圖3-5
3.防滑條
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與踏步平面順平。
規範303.3
圖3-6
4.防護緣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cm以上之防護緣。
規範303.4
圖3-7
(四)扶手與欄杆
1.扶手設計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cm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65cm及85cm),除下列情形外,扶手連續不得中斷:
(1)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20cm者,得不設扶手。
(2)樓梯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規範304.1
圖3-8
2.水平延伸
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cm,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出於走道上。
規範304.2
圖3-9
(五)警示設施
1.終端警示
距梯級終端30cm處,應設置深度≧30cm,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樓梯中間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規範305.1
圖3-10
四、昇降設備(規範第四章)
(一)適用範圍
無障礙垂直通路中使用之昇降機,其出入平台及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相關設施應依下列標準規定設置。
規範401
(二)通則
設計通則
無障礙昇降機與群管理控制下之一般昇降機之呼叫鈕應分別設置。
規範402
(三)引導及標示
1.入口引導標誌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之引導標誌。
規範403.1
2.昇降機引導
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cm處之地板,應作30cm×60cm之不同材質處理。
規範403.2
圖4-1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
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下列無障礙標誌:
1.突出牆壁:
垂直牆面,突出式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200-220cm,尺寸≧15cm。
2.平行牆面:
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90-150cm處,本標誌圖之寬度應≧5cm。
規範403.3.1
規範403.3.2
圖4-2
圖4-3
(四)出入平台(停靠處)
1.輪椅迴轉空間
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1/50並留設直徑≧1.5m之淨空間。
規範404.1
2.呼叫鈕
梯廳及門廳內的呼叫鈕之中心線高度應距樓地板面110cm,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呼叫鈕最小尺寸應為長、寬≧2cm或直徑≧2cm。
規範404.2
圖4-4
3.入口觸覺裝置
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門框或墻柱上應裝設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的數字、點字符號、單一浮凸字時,長寬各≧8cm。
二個或二個以上浮凸字時,每一浮凸字尺寸應寬≧6cm,長≧8cm,標誌之中心點應位於樓地板面上135cm且標示之數字應與底板之顏色有明顯不同。
規範404.3
圖4-5
(五)昇降機門
1.昇降機門
昇降機門應水平方向開啟,並為自動開關方式。
如果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應設有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15~25cm及50~75cm之障礙物來啟動。
規範405.1
2.關門時間
梯廳昇降機到達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5秒,若由昇降機廂內按鈕開門,昇降機門應維持完全開啟狀態至少5秒。
規範405.2
3.昇降機出入口
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3.2cm。
規範405.3
(六)昇降機箱
1.機廂尺寸
(1)昇降機門之淨寬應≧90cm(集合住宅昇降機門淨寬度≧80cm)。
規範406.1
圖4-6
(2)機箱之深度≧135cm(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
2.扶手
機廂內至少兩側墻面應設置扶手,扶手設置應符合本檢視表「扶手」規定。
規範406.2
3.後視鏡
(1)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若後側壁為鏡面不銹鋼或類似材質得免)或懸掛式之廣角鏡(寬30-35cm,高≧20cm)。
規範406.3
(2)後視鏡之下緣距機廂地面85cm,寬度≧出入口淨寬度,高度≧90cm。
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1)操作盤之最上層標示樓層的按鈕中心線距機廂地面≦120cm(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cm)。
規範406.4
圖4-7
(2)最下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梯廂地板面≧85cm。
(3)控制面板應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
(4)操作盤距梯廂入口壁面之距離應≧30cm、距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應≧20cm。
5.按鈕
(1)最小尺寸應≧2cm。
規範406.5
圖4-8
(2)按鈕間之距離≧1cm。
(3)標示數字需與底板顏色有明顯不同。
(4)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
6.點字標示
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直式操作盤)按鈕左側(30層以上建築物,如設置位置不足,可設在適當位置)。
點字標示詳如表406.6。
規範406.6
表4-9
7.語音系統
機廂內應設置語音(中、英文兩種以上)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規範406.7
8.集合住宅昇降機
集合住宅之昇降機尺寸,門之淨寬≧80cm,機廂之深度≧125cm(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規範406.8
五、廁所盥洗室(規範第五章)
(一)通則
1.設置位置
應為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規範502.1
2.地面材質
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應考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之防滑)。
規範502.2
3.高差限制
(1)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
規範502.3
(2)地板止水宜採用截水溝。
(二)引導標誌
1.入口引導
(1)無障礙厠所與一般厠所相同,應於適當處設置廁所位置指示。
規範503.1
(2)無障礙厠所未設置於一般厠所附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方向指示。
2.標誌
(1)設置於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
規範503.2
圖5-1
圖5-2
(2)垂直牆面設置(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者適用之)。
(三)廁所
1.淨空間
應設置迴轉空間,直徑≧150cm。
規範504.1
圖5-3
2.門扇
(1)開門形式:
橫拉門(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側)。
規範504.2
圖5-4
(2)寬度≧90cm。
(3)門把設置距門邊6cm。
(4)門擋:
設置於靠牆側;距門把3~5cm。
3.鏡子
(1)設置位置:
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90cm(或設置傾斜鏡面)。
規範504.3
圖5-5
(2)鏡面高度≧90cm。
4.求助鈴
(1)設置數量:
二處(按鈕應明確標示)。
規範504.4.1
圖5-6
(2)設置位置:
(a)第一處:
馬桶前緣往後15cm、馬桶座位上60cm處。
(b)第二處:
馬桶前緣往前35cm、地板高35cm處。
(3)按鈕連接設置:
(a)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
(b)連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無服務台者適用之)。
規範504.4.2
(四)馬桶及扶手(身心障礙者使用)
1.淨空間
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75cm。
規範505.2
圖5-7
2.高度
(1)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醫療或療養機構特別使用需求者除外);座位之高度為40-45cm,馬桶不可有蓋。
規範505.3
圖5-8
(2)應設置靠背(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
3.沖水控制
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往前10cm及馬桶座面上約40cm處。
規範505.4
圖5-9
4.側邊L型扶手
(1)設置位置:
馬桶側面牆壁應裝置L型扶手。
規範505.5
圖5-10
(2)設置長度:
水平與垂直長度≧70cm。
(3)設置標準:
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cm;水平向之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cm。
5.可動扶手
(1)設置數量:
馬桶至少有ㄧ側之扶手應為可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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