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民族博物馆的文物安全与保护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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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民族博物馆的文物安全与保护探讨
宋才发:
民族博物馆的文物安全与保护探讨
民族博物馆的文物安全与保护探讨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北京100081)
摘要确保文物安全是民族博物馆的神圣职责。
民族博物馆必须完善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及职责,在重要部位设置安防报警装置,照明用电必须符合安防规范。
民族博物馆必须把文物保护与保真结合起来,慎防人为因素对馆藏文物的毁损。
要依据国际法保护民族文物及文化遗产,捍卫民族文物应有的追索权。
关键词民族博物馆;文物安全;国际法保护;文物追索
一
确保文物安全是民族博物馆的神圣职责。
以民族博物馆为代表的各级各类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地,国家文明的显著标志。
民族博物馆的真实价值在于它拥有丰富而独特的珍稀文物,因而民族博物馆的文物安全工作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48条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
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1](P.756)维护馆藏文物安全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更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
民族博物馆的行政领导是馆藏文物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民族博物馆馆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馆长是安全防范的直接责任人。
民族博物馆必须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馆领导要定期对全馆职工和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克服任何麻痹大意思想,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已经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国家陆续制订了《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标准和规范,技防工程方案设计施工也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技术防范已在文物安全防范、管理和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博物馆必须完善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及职责。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第5—6条规定,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当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10%;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10%的比例。
所配备的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符合要求。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各级民族博物馆应当确定本馆的重点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这里所说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民族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2)加强对保卫工作的具体领导,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督促、有检查、有总结。
(3)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要会同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一旦发现隐患要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要及时果断地处置并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要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及清场工作,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职工值班制度。
民族博物馆必须在重要部位设置安防报警装置。
民族博物馆必须在文物库房和陈列展厅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因地制宜地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监控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
监控室的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处置。
每天24小时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民族博物馆在进行技防工程设计时,应当将技防工程所涉及的报警、视频、声音复核、巡更、出入口控制、防雷等系统,所涉及的设计、图形符号绘制、器材设备、预算编制、施工、检测、验收等有关标准,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列入设计依据之中。
在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所涉及的标准和规定列入设计依据之中,并注意选择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本。
技防工程系统性能指标是指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电子巡查等多个子系统组成后所达到的技术指标。
一个工程的系统性能指标,反映出该工程设备的反应速度、稳定性、可行性、安全性及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综合性指标,系统工程性能指标是一个工程设计方案非常重要的内容。
为了杜绝漏报警,在《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均要求博物馆文物库房、展厅配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技术组成的“入侵探测系统”,同时规定多种技术复合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技术的探测器。
在设计博物馆文物系统技防工程时,文物库房、展厅空间须配备两种以上不同技术的报警探测器。
按照目前文物系统的经验,误报率控制在日报警次数小于报警探测器总数量的1%以内,一个博物馆要安装100个报警探测器,每天就可能有一次误报警。
为了防止值班人员判断失误,同时减少值班人员到报警现场检查的麻烦,标准规定凡设有报警探测器的区域应当有声音可以复核装置。
有的设计者认为,不重要的部位可以只安装报警探测器,不必安装声音复核装置,这种认识是对声音复核作用的误解。
也有的博物馆把中心控制室安装声音复核,这种设计是不合理的;还有的博物馆把声音复核写为“监听”[2]。
“监听”是一种侦探手段,报警系统使用声音复核是鉴别报警探测器报警现场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侦探,故此在报警系统中声音复核不得使用监听一词。
关于展厅防震问题,目前博物馆普遍关注展厅与库房之间的专门通道问题。
至于展出环境要求、环保指标和布展中的文物安全,对台座、悬挂、托架与文物重量结构匹配、固定方式等,尽管有关法规和规定还没有具体地提出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做一下破坏性实验。
民族博物馆展厅文物防震以及抗风险的预防性措施,应当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必须切实关注的重要课题。
民族博物馆用电必须符合安防规范。
民族博物馆展厅和库房是物流、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在用电安全防范方面应当以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现代化综合防范体系为重点,加大对展厅文物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展厅文物安全基础条件。
新建、改建或扩建博物馆馆舍时,应当把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馆舍建设统筹考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综合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笔者所在的中央民族大学对民族博物馆的用电安全极为重视,譬如,在2002年将中央民族大学旧图书馆改造成为民族博物馆的时候,所有陈列展区和办公区的用电线路几乎都进行了改造。
但是不知道当时由于什么缘故,原图书馆库房即现在的民族博物馆库房,只按照博物馆文物库房照明的要求更换了照明灯具,没有对电源线路进行根本性的改造。
以至于2007年笔者到民族博物馆任馆长的时候,库房的电源线路时不时冒出火花,直接危及库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文物财产安全。
博物馆随即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书面陈述库房电源隐患,要求学校尽快彻底解决博物馆库房和展厅用电不安全问题。
为此,中央民族大学于2008年对博物馆库房的所有线路和照明灯具、部分报警装置等进行了全面更新,彻底地解决了民族博物馆库房的用电不安全问题。
2007年和2009年中央民族大学又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对博物馆展厅的所有照明设备、供暖设备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
目前有的民族博物馆设计方案,把文物展厅、库房的现场照明作为视频照明,要求现场照明24小时长明灯或报警联动现场照明。
这种设计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文物系统从安全角度考虑,要求展厅必须在人员下班时拉闸断电,文物库房人走断电。
利用现场长明灯不可能做到下班拉闸断电和人走断电的要求,既不安全又浪费电源。
二是利用报警联动现场照明,前提是文物展厅和库房所有开关在下班之后,必须确保开关处于开的状态。
一旦下班时白天值班人员忘记将所有开关处于开的状态,即使报警联动照明照明灯也不会亮,视频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
因而从安全和可靠性考虑,室内视频系统照明应当从监控室专门供电为宜。
安防系统要求有备用电源,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367—2001)规定,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应当至少保证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视频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小时。
大多数设计单位都采用UPS备用电源工作8小时以上。
这种配置一方面给建设单位在新建时加大经费投入;另一方面给建设单位将来更换UPS备用电源时,在经费上带来负担。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摸索,最佳的设计是配备UPS备用电源满足报警(含视频)系统半小时至1小时使用,同时配备在线式发电机,当停电时备用发电机自动启动供电[3]。
我国部分地区年温度和湿度变化幅度相当大,必须建立适合文物保护的恒温恒湿环境,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与室外气候季节变化相适应的环境控制标准,作为全国各类博物馆参照执行的范本,以改变博物馆环境的温度,从而保证相对湿度的稳定性。
对于展厅灯光使用应当考虑如下几点:
(1)防止有害光对文物的照射。
展厅内除了因陈列展览的需要而必备的光源外,要想对展出文物进行保管维护,就必须控制展厅内其他光源的介入与使用。
在免费接待工作中,观众使用的照相机、摄像机多数发出的光是展品最大的光污染源。
因而在文物保护科技手段仍然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劝阻观众在展厅内随意拍摄像行为。
(2)确保展厅具有较为稳定的温湿度。
在民族博物馆免费开放之前,馆内观众量基本是处在一个平稳的可控状态。
免费开放后人流量必将多出几倍几十倍,人流量的增加势必引起展厅温度与湿度的不稳定变化,继而会对文物特别是纸质类文物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适当地采取措施控制人流量、控制展厅温湿度是对展出文物进行保管维护的重要步骤。
(3)及时为展出文物放置药品。
定时放药是保护展出文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经验每年“惊蛰节”前夕是放置药品的最佳时期,对于一些周转资金较少的馆,采用放置樟脑精的方法既经济又有效果。
(4)保证展厅整洁,以防灰尘对展品造成污染[4]。
多数民族博物馆的安保、保洁、陈列设计、物业管理等工作职能已经走向社会化,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博物馆小而全的局面,从而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二
文物保护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概念。
通过立法形式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则逐渐深入讨论相关的保护理念问题。
譬如,1931年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通过了《雅典宪章》,它成为文物保护史上正式通过决议的第一份原则性文件。
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正式提出要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后来国际社会陆续形成的《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年)、《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西安宣言》(2005年)、《北京文件》(2007年)等重要文件,则对文物保护原则进行了全面、细致和深入的阐释。
《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文物保护总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5](P.751)。
保护与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合理利用,而合理利用又是为了更充分、更长久、更有效地利用,挖掘和开辟更多、更便利的利用渠道,更充分地实现文物的价值。
民族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是指针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调查、认定、研究、展示、利用和传承,对文物本体的保存、保全和修复以及对相关环境的控制与整治。
体现或者反映在文物保护上的科学技术,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一切与文物保护相关的科学和技术。
围绕文物遗迹、遗址保护和博物馆藏品及陈列文物保护而展开的文物保护科技,如1978年碳14测定文物年代的技术革新、石窟围岩的灌浆加固等13项科研成果获得全国科技大会奖。
2006年8月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正式纳入国家标准系列,文物保护的标准化时代的正式到来。
文物保护标准化规范包含了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最常用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与执法、技术等相关标准内容,目的是为广大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提供执行的标准依据。
我国文物保护标准化制度建设从无到有,先后制定颁布了《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目前已有《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等10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文物术语研究》列入国家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28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古代壁画病害与图示》、《石质文物病害分类与图示》、《馆藏出土竹木漆器类文物病害分类与图示》、《馆藏青铜器病害与图示》、《馆藏铁质文物病害与图示》、《古代壁画现状调查规范》、《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馆藏出土竹木漆器类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和《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已正式颁布。
民族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物藏品是指民族博物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古代及近现代各民族的文化遗物,以及目前仍在传承适用的传统物质、精神及制度文化方面的代表性实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基层民族博物馆因受多方面因素制约藏品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藏品保护意识不强。
按照藏品保护原则,藏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在科学保护好藏品的前提下,通过对藏品进行合理利用来体现其价值。
然而一些地方领导对藏品保护本身潜在的价值认识不到位,认为藏品保护见效慢,成果不能很快被人发现,除了需要技术、人才支持外,还需要大量财力、物力的投入。
同时藏品的自然损害如温度、湿度、紫外光、虫害、污染等,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容易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加上在功利思想的主导下,有些单位领导愿意花钱盖漂亮的展示厅,而不愿意把钱花在一般人进不去的文物库房及馆藏品保护上。
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对基层博物馆文物库房的检查,也只是对文物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方面的检查,很少过问藏品自然损坏的情况。
(2)藏品保护条件很差。
博物馆建筑是民族博物馆文化的载体,文物库房又是民族博物馆一种特殊专用的建筑。
它不仅要求具有防盗窃、抢劫、洪涝、地震、雷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功能,还要具备防止因气候变化、空气污染、光线辐射、生物危害等自然因素造成馆藏文物损坏的防御功能。
然而我国基层博物馆对馆藏品的保护管理,一般还停留在简单的仓库式保管上。
(3)藏品保护经费缺乏。
《文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6](P.752)然而不少县级博物馆工作人员除了人头经费之外,每年只有少量的其他费用,仅能勉强维持水电费和电话费开支,有的甚至连库房文物档案整理的经费都没有。
(4)藏品保护人才奇缺。
据有关情况反映,目前湖南省各基层博物馆都没有设置从事藏品保护的专职人员岗位,这项工作是由陈列、仓库保管、文物征集等工作人员兼职的。
这些从事文物保护的兼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加之多年来没有参加过专门系统的藏品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保护藏品时采取的是工作中摸索出的一些“土办法”,藏品的保护只能够满足在藏品入库前进行简单的清洁,或者对部分藏品进行简单地不分质地的消毒。
至于这些保护措施是否科学,是否会影响藏品的寿命,是否破坏藏品内部的化学结构,根本没有去验证和检验。
甚至有的博物馆不管什么质地的藏品,都用樟脑丸去防虫[7]。
民族博物馆必须把文物保护与保真结合起来。
民族博物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要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东西,而不是把过去所有老的、古的东西都保护下来。
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说到底就是要“保真”,即始终坚持真实性原则,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留历史文化内涵的完整性;而不是整旧如新,更不是像有些地方那样拆旧建新。
从理论上讲,旧的东西迟早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我们可以做的和能够做的工作,只是尽量延长它的生命而已。
当我们实施延长它生命的时候,它已经就不再是原来的那个东西了。
譬如,古建筑尤其是就古民居保护而言,其实就是形式主义的保护,因为我们所保护的是建筑格局、形制,屋内的东西往往要根据现在的需要进行改造。
即使原材料、原工艺也是相对的,有些原材料已经没有了,有些原工艺早已失传了,多数原材料、原工艺实际上已被新材料、新技术所替代。
现在保护的居民就更不是古人的了,即使是原住民,随着改造工程和生活方式的不断变迁,实际上已有许多人迁出。
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保留一些有历史文化修养的老住户,或让新迁入者多经营一些民族乐器、民族民俗工艺品纪念品等。
凡是稀缺的东西总是珍贵的,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历史资源,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唯一性和稀缺性,我们必须设法保护它、珍视它。
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文化传统,是时代赋予民族博物馆工作者的使命和责任。
然而文明的延续又是相对的,一种文化延续到一定时期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自然地被历史淘汰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对待历史文化遗产要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在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内涵的时候,不能只讲遗产在历史上积极的一面,尤其不能任意人为地拔高。
我们今天之所以仍然保护古代文明,并不是因为它有多么先进,而是因为它是历史的一部分。
再譬如,我们保护一座古代社会遗留下来的木桥,并不是因为那座木桥比现在的钢筋水泥桥结实或美观大方,也不是为了留下样本今后再造一座这样的木桥,而只是因为这座木桥曾经是这个地方历史很有代表性的一部分。
独轮车之所以被淘汰,就是因为它已经不再先进了;博物馆之所以还要保留独轮车,只是为了让后人知道在我们发展的历史上曾有过这些古董,独轮车反应了那个时代人的智慧。
民族博物馆必须慎防人为因素对藏品的毁损。
民族博物馆的藏品都是由不同的材料构成的,保护藏品的实质就是保护特殊材料。
通过对藏品的检测和测试探明藏品材料的组成,掌握藏品的元素组成、物质结构和物理性能及其化学性能,探索藏品发生变化的内在因素,目的就是为了找到保护藏品的最佳途径。
这里所说的藏品保护中的人为因素,是指人直接作用于藏品而产生的一种结果。
文物保管员从进入库房接触文物时起,就产生了与器物的种种关系,文物保护就是保管员与文物之间所产生的最重要关系之一。
在馆藏文物保护方面,专业人员不断将现代科技新成果运用于文物保护的实践,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某些突破性的进展。
尤其是在防火、防盗、防潮、防干、防霉、防尘、防虫、防雷、防震、防空气污染等方面,确实解决了许多过去很棘手的难题。
但在攻克文物自然损害的同时,似乎没有足够地警觉到文物人为损害的悄然存在,其实它所造成的后果与自然损害同样严重。
这里所说的人为损害既包括被动因素,也包括主动因素,其损害后果也相应地存在被动损害和主动人为损害两种。
这里的被动损害是指由客观隐患导致的人的操作失误而造成文物损害。
目前民族博物馆文物库房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仍然存在一些在建筑布局和设备上对人为因素考虑的不足,确实对文物安全带来和留下诸多隐患。
突出表现为:
(1)库房没有保管员的工作室和工作设备。
不少民族博物馆保管员的工作场地就在库房里,在一席之地摆放一张简陋的桌案,甚至台布也是被人所弃的旧布,保管员在工作时需前瞻后顾。
一方面唯恐器物从桌边跌落,一方面又唯恐因台布的滑动而使器物掉到地上,加之桌面上器物、账本、卡片等“庞大队伍”游移于方寸之间,这种频率较高的移动极易造成器物从边缘跌落。
(2)库房没有技术室、照相室、接待室。
一般来说在文物入库前都应当进行消毒、清洗、除锈、杀虫等技术处理,不但库房要保洁,器物也要保洁,技术室及相关设置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技术室远离库房器物就要出库,需要来回搬动和交接,这就给文物安全带来不利。
随着信息录入、清库建档、藏品研究等工作的快速发展,器物拍照已成为博物馆比较棘手的工作。
因为有的文物需要成批地出进,在任务紧、保管员人手少的情况下,就得由非专业人员参与搬运。
尽管保管员奔走相告心急如焚,仍然难于控制某些人为损害事故的发生。
如果在文物库房设有照相室,这样做不仅保证了文物安全,也加快了照片档案工作的进度。
如果接待室离库房较近,这样既可避免文物出入库的安全风险,有效地保证文物安全,也极大地方便外来人员的观摩或研究。
(3)文物装载设备缺少科学性、适用性。
文物装载设备包括大型的文物柜架、小型的文物匣盒等。
目前有些库房仍在使用老式的文物柜架,有的柜架是被别的单位淘汰转来的;有的柜架形制单一,不能自由调节,稍大一点的器物放不进去,稍小的器物放进去又浪费了空间。
加之库房面积小、柜架少,使器物无法科学分类摆放,器物放置密集,保管员提取器物时需左顾右盼,不但文物提取不便,更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8]。
主动人为因素是指在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直接作用于器物的活动,这里仅以器物标号问题进行探讨。
器物标号是指把器物的编号标注在器物上的一种方式。
传统的标号方式较注重器物号的永久性、牢固性,它对于确认器物的身份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器物号一旦与器物发生分离,产生的后果将是相当严重的,这类问题产生的一个最可怕因素是对器物的主动人为损害。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传统的标号方式多用油漆直接将编号写在器物上,或者用不干胶和胶水等将编号粘贴在器物上,由此带来的弊端是破坏了器物的原生态。
尽管人们已经有意识地尽量将编号写在器物较隐蔽的地方,但编号不可能小到难于被人用眼看到的程度。
同时它的负面影响是大件的较笨重的器物,由于器物号的隐蔽性,当我们需要寻找它的时候,就必须将器物翻来倒去地寻找,不仅柜内器物相互碰撞,而且器物倒腾时也易于失手。
对于小件器物来说,那简直就是在它脸上抹黑,实实在在地破坏了器物的质地。
对于胎釉结合不太紧密的瓷器,对于有锈垢而产生皮质层的青铜器,对于有镀层的金属器以及爆漆的木器而言,无论是书写油漆号还是粘贴号,都有可能致使器物表层脱落,编号也随之脱落,器物号的变动必然造成器物的损害。
标签号应使用有韧性的名片纸,用电脑将号码打印出来使之美观、清晰。
为保证标签的牢固性、防水性,可以将标签过塑后系挂在器物上,系绳两端再用扣卡固定。
对于大件的不便系挂的器物,可以采用有弹力的隐形带,两端配置勾扣系扣在器物上,然后将标签系于隐形带上;由于隐型带的弹力作用不仅不易滑落,还可适应不同规格的器物,免去寻找器物号而倒腾器物的问题。
对于小件的同样没有系挂部位的器物,如直体式的印章等,可以采用隐形皮筋圈箍在器物上,再将标签系于皮筋圈上。
大部分器物在系挂标签后还应当放入匣盒内,匣盒上以装置玻璃窗盖为佳,或在匣外标贴照片、名称和编号以便日后查找。
三
民族历史文物原状保护与保持原状的要求。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9](P.751-752)第7—8条还规定: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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