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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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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院发〔2017〕113号
关于印发《广西财经学院经费支出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高效和安全。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广西财经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财经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广西财经学院
2017年11月14日
广西财经学院校长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
广西财经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高效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其他支出。
(一)教育事业费,包括学校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基本建设经费,包括学校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三)科研事业经费,指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代管经费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由学校代管的党费、学生教材费等各项支出。
第三条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合理授权原则。
各部门可以在下达的经费额度范围内,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三)预算指标控制原则。
学校各项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凡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事项,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项目经费归口管理原则。
各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五)民主确定部门经费审批人原则。
1.校内各部门应通过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部门经费审批人。
可以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项经费审批人。
2.各部门须将部门经费审批人的签字样式以书面形式(格式详见附件2)报财务处备案。
经费支出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但须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1)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2)因审批人长时间(1个月或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需临时委托他人审批的,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审批范围、授权期限等书面报学校财务处。
(3)因工作需要,审批人对自己管辖的经费开支,授权他人行使审批权的,须将被授权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书面报学校财务处,方可由被授权人审批。
为明确经济责任,审批权一旦授权他人行使,原审批人不得再审批已经授权的经费开支,但应承担对被授权审批人审批的监督责任,双方共同承担授权审批事项的经济责任。
3.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属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代管经费的事项,按以下方式办理:
(1)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2)属于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五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必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
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的人员经费支出(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障费等),在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额度内,由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其他酬金,均须向人事处报备后按公用经费和学生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办理报账。
(二)公用经费和学生经费支出。
1.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2.部门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出差须事前审批)、邮寄费等支出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直接由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审核报账。
3.各部门使用学校批复下达的预算经费额度内的学生经费和其他公用经费(含商品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铺面租金税费支出、基本建设经费、学生补贴和勤工助学工资),分为经费事前申请和财务报账两个阶段。
(1)经费事前申请。
①差旅费。
工作人员出差须填写《广西财经学院出差审批表》,出差审批表填写完毕后,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教职工及学生出差从事实地调查的,必须制定调研方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者提供举办方出具的邀请函;参加学习培训的,必须提供培训通知等。
②公务接待费。
接待国内公务来访人员前,接待部门及具体接待人员应当持来访单位公函及《广西财经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向有关负责人报批接待内容。
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各部门的公务接待由各部门的经费审批人审批。
学校邀请高层次专家帮助指导学校发展的,其接待工作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因公出国(境)费。
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④其他经费支出。
对于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经费支出,应事先填报《广西财经学院经费使用申请表》,并根据情况拟订相关工作方案、会议安排、培训方案等,各种方案中须包含:
时间、地点、人员、经费预算等内容,经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若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上,需呈报校长办公会进行集体审议。
事前申请手续全部完成后,方可按审批通过的方案开展业务。
(2)财务报账。
业务完成后报账时,按以下金额(指一次性累计报账金额)及权限办理报账审批:
①3000元(含)以下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直接由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审核报账。
②3000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③2万元至5万元(含)以下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并经财务处副处长审核后,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④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并经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总会计师批准。
⑤2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经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三)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各项代管项目、代办业务经费,其开支参照本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上述第五条的相关支出,如属于广西财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须提交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的事项,还须先提交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三章经费支出业务办理
第七条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制人员,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除学生科研创新实践计划项目允许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经费报账外,学生、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第八条结算方式的特别规定
(一)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是指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
学校日常公务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和其它交通费用等原则要求全部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原使用转账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可以实行转账支付结算,也可以用公务卡结算。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首先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卡消费。
具体支出内容参见《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除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放给本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外聘教师、外请专家、在校学生的工资、津贴、课酬、劳务费、奖助学金等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二)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审批权限
1.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除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各部门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
消费地在国内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的要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需附经办人情况说明并经部门经费审批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办理经费报销基本要求
(一)教职工到财务处报账,必须携带报账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
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单证、经批准的经费使用申请及工作方案、经批准的报销单等文件,原则上应提供相关文件、合同、协议、报告、请示等文档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
报销需在网上进行预约,填报报销系统中要求填报的内容信息并打印报销单,履行完备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报销。
(二)报销外出参加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通知或者提供举办方出具的邀请函、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才能办理报账。
(三)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和学校审批单以及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才能办理报账。
(四)外出科研调查、社会调查等,须经本部门经费审批人签批意见后才能办理报账。
(五)市内公共交通费、租车费报销时须按次写明时间及事由;学校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养路保险费应注明车牌号。
非学校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可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科研课题经费中予以报销。
(六)发表论文、出版教材、专著须凭出版社正式发票及录用凭据(如发表或出版通知单)办理报销手续。
发票内容应与实际内容相符,如不相符须附录用出版相关证明,并经经费审批负责人审批。
(七)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须附广西财经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才能办理报账。
(八)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验收证明;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才能办理报账。
(九)维修、设备安装等工程款的结算,必须凭正式发票,并附合同原件、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证明,并须经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办理报账。
工程项目需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后(均须附使用部门验收证明)才能办理报账。
(十)按上级部门或学校文件规定立项或支付的各项支出,如发放教师比赛奖励、学生奖助学金等,报账时须附上级部门、学校或相关部门的立项或奖励文件。
(十一)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填写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还。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
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
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账。
1.票据合法。
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
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清楚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
“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广西财经学院”,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处填写“12450000498506139N”(此代码为广西财经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制凭证的日期(开票日期应为当年日期,除学历教育外跨年度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准予报销);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
如购买物品较多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物品名称,需附销货单位出具的盖有销货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清单。
3.手续完备。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办理验收手续(属固定资产的需到财务处办理验收手续),经经办人、验收人、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章,并写明领用单位及用途。
购买进口设备,应附订货合同和进口设备的批文、买汇单、报关单等。
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应将外文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章后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盖章确认。
(二)自制原始凭证:
使用领款单付款的项目,包括教师兼课、绩效工资、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须注明计算单位、标准、数量和金额,通过财务处财务信息平台工资薪金申报模块填写准确后打印,并由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签收栏须注明“转入银行”。
第十一条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保管,原始凭证粘贴应符合“广西财经学院粘贴单”上注明的要求,分类整齐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明单据张数、金额。
粘贴单上填明的单据张数、金额等交财务处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
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单据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
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单据,财务处不予受理。
具体类别如下:
(一)差旅费。
差旅费单据包括:
火车、轮船、汽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以及与出差有关的本市零星交通费;出差地的住宿费、会务费以及有关的会议通知等票据。
(二)交通费。
交通费单据包括:
本市市内交通费、公交车费、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
(三)电话费。
电话费单据包括:
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等票据。
(四)邮寄费。
邮寄费单据包括:
信函、包裹、货物邮寄费等票据。
(五)办公费。
办公费单据包括:
日常办公用品、资料费及复印、打印费等票据。
(六)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单据包括:
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广西财经学院食堂结算凭证(或餐饮发票)、点菜单。
(七)版面费、查新检索费及测试费。
版面费、查新检索费及测试费单据包括:
出版费、文献资料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查新、测试分析费等票据。
(八)图书购置费。
图书购置费单据包括:
购置图书发票、图书清单、图书验收入库单等票据。
(九)材料费。
材料费单据包括:
实习、实验材料及科研消耗材料的票据等。
(十)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单据包括:
各种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发票及购置设备的关税、车辆购置税、运杂费、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票据。
(十一)医疗费。
医疗费单据包括:
按学校规定准予报销的门诊费等票据。
(十二)修缮费。
修缮费单据包括:
各项零星修缮(含维修、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单、发票等票据。
(十三)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单据包括:
绿化、环境卫生等费用票据。
(十四)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单据包括: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经审批的活动计划方案和名单;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外事办批文;发票、电脑小票;如参团应提供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业务协议;如使用公务卡结算,应提供电子结算单(或公务卡签购单)。
(十五)会议费。
会议费单据包括:
《广西财经学院会议审批表》、会议方案、会议通知、邀请函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以及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十六)培训费。
培训费单据包括:
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入学通知书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正式发票、培训费明细单据(如有需提供)、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广西财经学院教师短期进修、业务实践及外出访学登记表》等。
(十七)其他费用。
指以上未包括的其他业务开支票据。
第十二条 遗失原始凭证报销的要求
(一)凡遗失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工具票据的,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经出差审批人、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校领导三方签字同意后,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一律按实际票面金额(乘火车和乘飞机均按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80%报销。
凡遗失双程票的,不予报销。
(二)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还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或原发票底单),并注明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教育事业费、科研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报账流程
(一)报账人员提供报账所需的合法票据,按规定粘贴票据,并填写相应报账凭证。
(二)办理验收证明手续,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章。
(三)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财务处会计审核并制作记账凭证。
(五)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报账流程
(一)基本建设工程款,须按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
按合同约定时间,一般要求15天以内完成审批拨付资金。
2万元(含)以下的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处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进度款由分管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20万(含)以下的工程进度款由总会计师审批;2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度款由校长审批。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审批
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材料→建设处初审工程结算材料→审计处接收工程结算材料→审计内审或外审→审计处审定结算→建设处办理结算(与财务处核对数据)→校长审批→财务处办理拨款手续。
3.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款审批
工程建设中,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确认和审批手续,才能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审批程序按照上述1、2规定执行。
(二)施工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发票印章须与合同印章一致。
(三)经办人将以上资料交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四)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与原签订合同的银行账号一致,如不一致,须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说明。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各项经费。
包括以下两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
1.由国家或地方党、政、军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经费来源于各级政府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科研项目,含我校为正式参加单位(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到我校银行账户的合作项目。
2.我国与外国政府部门之间达成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含我校为正式参加单位(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到我校银行账户的合作项目。
3.由学校科研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等学校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简称“学校基金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1.以学校名义与各类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基金会或个人签订的科研合同项目。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境外(含港、澳、台)基金会和非基金类组织资助的科研合同项目。
3.不列入条款
(一)所界定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因科研工作需要,发生了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支付给农民的原材料费、乡镇或者野外调研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其中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需提供收款凭据(收款人签字及手印的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报销时需附经办人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费审批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方可使用现金结算,同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因科研工作需要,到乡镇或者野外调研,需要支付向导、被访谈人劳务费的,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费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须附经收款人签字的劳务费发放表(劳务费发放表须列明劳务费发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金额等,并同时附发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附经办人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费审批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同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评
第十八条学校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严密的经费使用管理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内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校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审批人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财经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桂财院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西财经学院经费使用申请表
2.关于确定部门经费审批人的说明
附件1
广西财经学院经费使用申请表
填表日期:
申请部门
经办人
申请事由
开支事项
经费开支内容及金额
开支明细
金额
备注
费用总计
结算方式
□公务卡□转账支票□银行转账□现金
资金来源
预算指标:
可用金额:
项目负责人审核
签名:
年月日
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核
签名:
年月日
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名: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审批
签名:
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审批
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确定部门经费审批人的说明
财务处:
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经费审批人如下表:
序号
经费项目
审批额度
审批人
(注:
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部门审批额度为不大于人民币2万元)
签字笔迹
启用日期
请据此办理。
部门(公章)
部门党务工作负责人:
部门行政工作负责人: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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