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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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2002版
2014修正版
2020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第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
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
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
的,适用其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
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官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
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禾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
疋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早制
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单位制疋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理职责。
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
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问题。
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以一,街道办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力—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一应
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仝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
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
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
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
服务,发扌车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
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者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者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
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
()建立、健全并洛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投入的有效实施;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督促、检杳本单位的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的有效实施;
的有效实施;
全事故隐患;
(五)督促、检杳本单位的安全
(五)督促、检杳本单位的安全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患;
隐患;
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事故。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
实。
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
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责任。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
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
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
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
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
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意见后制疋。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
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
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
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
教育和培训情况;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督促洛实本单位重大危险
(二)督促洛实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救援演练;
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官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早指扌车、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早指扌车、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扌车权。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
意见。
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
动合同。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的劳动合同。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
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格。
考核不得收费。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
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
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
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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