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docx
- 文档编号:13496100
- 上传时间:2023-06-14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7.25KB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docx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主讲老师:
康建茹
本次讲稿容共三部分,第一,招标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第二,招标阶段应做哪些工作,第三,近期出台的与招标有关的新文件新精神。
第一部分 招标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招标式的确定:
招标法规定招标式共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式
招标式确定的依据: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招标式的,应当按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或建设资金性质确定招标式。
(一)公开招标式的确定:
●按照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由若干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5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或总和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或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述单位人员担任的;
6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或总和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或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述单位人员担任的;
7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最大的。
●按照建设资金,不论项目业主单位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融资资金的,包括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发行国债融资取得的资金,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资金;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以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其建设资金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比例达到总投资51%及以上的;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国有单位或控股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单位,有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自筹或银行贷款或融资或集资出资总和占总投资50%或在所有投资人中的投资比例最大的;
4使用融资的,包括国债、债券和各类基金,或国有控股单位在境境外发行股票(含未上市)融资;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
(二)邀请招标式的确定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部建设资金由其出资,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非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未占股份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股本总和占总股本50%以下或不占主导地位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和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不是最大的。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1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或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招标组织式的确定:
共分两种:
(一)自行组织招标;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一)自行组织招标
●自行招标的条件
1.应当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3.设立专门招标机构,具备不少于6名专职人员。
其中: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至少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2)从事工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
全部专职人员均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招标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工程管理经历,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经济职称。
●自行招标审查
1.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办理审查手续。
2.经审查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建设单位因投诉、举报未被处理前,暂时不得进行自行招标。
经查实有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的,在6个月不得进行自行招标。
(二)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按代理资质承接的围来选定代理机构:
代理资质等级承接代理业务是按一个立项的总投资来核定,暂定级是总投资在6000万元以下,乙级是一亿以下,甲级不受限制。
三、招标流程及招标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一)按招标种类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
(二)公开招标招标流程:
项目登记—招标备案—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放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三)邀请招标采取一次性备案式,备案的资料与公开招标的一致。
(四)招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包括:
1.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4)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其他规划文件;
3.具有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建设用地规划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协议或土地拍卖通知书)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要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报建备案登记表;
3.建设工程规划可证;
4.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用地规划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协议或土地拍卖通知书);
5.初设批复;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要件。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围和规模,以及不招标的规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不招标项目的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规模标准在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可不采取招标式确定承包人,建设单位应当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经行政可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安全或者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2)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6)招标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的;
7)以招标式选择的特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8)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需要选用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的;
9)在建项目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0)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1)规划阶段的建设项目设计案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不宜再进行设计招标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招标阶段需要做的工作
一、编制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一)资格预审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的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投标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的标段数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2.投标报名地点:
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作为投标报名的网络平台,市或区县工程交易中心为投标报名的受理单位。
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当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和受理单位的地址。
3.资格预审公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容:
1)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资质标准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条件的;
2)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中应包括的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2.投标报名:
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是投标报名的网络平台,市或区县工程交易中心为投标报名的受理单位。
招标公告应按照区市两级管理的围发布,公告中应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和投标报名受理单位的地址。
3.招标公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容:
1)设置与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不符,过低或过高资质标准,
2)要求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公告必须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如在其他网发布,公告的容、时间要一致并同步。
5.对于急于开工的项目要做到发公告同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6.重新发布公告的情形如下: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公告或采取直接招标。
凡重新发布公告的必须同时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划分多个标段招标的,各标段投标人满足三家但各标段均为相同投标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原投标人仍可参加投标。
或对某个标段重新发布公告,已报名投标的投标人可调整到其他标段参加投标。
(三)投标邀请书
1.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②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允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③允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④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⑤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一)有关时限规定:
1.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招标人对发出的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公布。
7.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确定开标日期。
(政府令30号第十八条)
8.开标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9.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10.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令30号第二十条)
(二)资格预审文件
1.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文件至少包括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的容、标准和法,合格潜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法等容。
2)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容:
(1)设置与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标准不符,过高或过低的资质条件
(2)针对不同潜在投标申请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3)要求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4)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资格预审文件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容:
1)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1)总则;
(2)资格预审申请;
(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4)联合体;
(5)利益冲突;
(6)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
(7)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或补充;
(8)通知与确认;
(9)附件:
①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②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③招标项目概况;
2)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
(1)资格预审申请书;
(2)资格预审申请书附表:
①投标申请人的组织机构情况;
②近3年完成的项目情况及目前正在履行的项目情况;
③财务状况,包括过去2年经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和年营业额数据表;
④与招标项目类似项目经验、业绩情况;
⑤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主要人员及组织机构情况。
施工招标,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业绩情况;
⑥施工招标,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⑦联合体情况;
⑧拟分包容和分包单位情况;
⑨目前和过去2年是否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⑩其他资料;
3)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未被确认为合格投标申请人通知书。
4)资格审查标准或法包括的主要容:
(1)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2)初步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合格标准;
(3)详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合格标准;
(4)澄清与核实的要求;
(5)确定合格人的法。
3.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法共两种:
有限数量法和合格法
1)采取有限数量审查法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法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九家。
2)合格审查法,所有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只要符合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就视为合格,直接参加后续的招标阶段。
4.资格审查的一般规定
1)资格预审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2)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采取资格后审。
3)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
4)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应当在资格审查前24小时,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式确定的专家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①与投标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②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③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④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或意向性协议,明确各的权利义务,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8)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可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采取资格后审发布招标公告。
9)停止参加投标处罚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5.其他
1)资格审查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
2)投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后,3日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招标文件(以施工招标文件为例)
1.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容:
1)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围,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技术标准或技术规和要求;设计文件;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要求;
6)评标法和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明确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担保式。
2.招标文件编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明确计价依据和当月的造价信息。
3)在总包招标时如需设置暂估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可列作暂估价的围:
在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标准、设备选型、主要材料未确定的,可列作暂估价。
(2)列入暂估价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
(3)暂估价形式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负责后续管理工作。
●提示:
(1)采取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围的专业工程、货物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应当依法另行组织招标,并制定招标计划。
(2)未包括在总承包围的专业工程、配套工程、货物等,由建设单位应依法另行组织招标,并制定出招标计划。
3.招标文件中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专业工程或货物的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暂定金额(不可预见费)等费用含在总价中不参与竞价。
4.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工程价款的规定:
按或本市相关规定工程价款相关容应包括:
1)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限、抵扣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法、索赔式、时限及支付式;
4)承担市场风险围、幅度及超出围、幅度的调整法;
5)工程竣工结算与支付式、时限;
6)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或比例、预扣式及时限;
7)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办法;
8)其它相关保险、担保费用等容。
5.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审法和合理低价法两种
1)综合评审法(以施工为例)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融资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结构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2)综合评估法采取百分法,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三部分,其术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3)资信标中涉及的企业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信用情况,应以从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提取的,带有二位防伪条码的业绩信息为准。
(4)投标人违纪违规记录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件为准。
(5)招标人参照建筑(2009)256号文件设置资信评审因素,不得随意增设资信评审因素。
按下列评审因素围考虑设置因素和有效年限(均为上一年度):
目前执行情况:
*企业工程业绩同类工程,1分。
*企业获建筑业诚信企业的,2分;
*注册建造师(正项目经理)工程业绩
①获得班奖(优质工程)的,3分;
②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优质工程银质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奖项的,2分;
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
1)安全事故处罚;
2)质量事故处罚;
3)文明施工不达标处罚;
4)建筑市场违规处罚;
5)发生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记录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1)安全事故处罚;
2)质量事故处罚;
3)文明施工不达标处罚;
4)建筑市场违规处罚;
5)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投标 监督管理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