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集团薪酬管理办法审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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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集团薪酬管理办法审批稿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达到稳定队伍、激励先进、确保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统一管理、两级分配制度。
各单位整体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员工个人薪酬水平与个人业绩和贡献挂钩。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根据公司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具体分配。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工资总额指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组成的范围执包括:
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六条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动的原则。
按照“应提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低于劳动效率增长”的控制原则,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二)坚持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原则。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按“两低于原则”编制工资预算。
在编制工资预算时,要综合考虑子分公司的盈利模式、对利润增长的贡献、行业特点、地区差异,兼顾考虑历史因素制定。
(三)坚持工资总额的一体化管理原则。
对各子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统一管理、两级分配制度。
公司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对工资总额进行统一核算、审批,各单位在审批总额内自主分配。
(四)坚持工资总额管理与各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
第二节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七条公司应提工资总额按照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工效挂钩办法确定。
第八条各子分公司或部门当年应提工资总额依据本单位工效挂钩办法或绩效考核办法计提。
第九条单位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可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一)工资总额基数: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初核定。
对于新成立的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及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内部退养及劳务市场不在岗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定工资总额,不与单位效益挂钩。
(二)工资总额基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增人不增加工资,减人不减少工资。
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核增核减工资总额:
1、经公司批准的成建制调动人员;
2、技改扩能、新上项目增加的定员或撤销;
内退人员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三)新增效益工资:
根据公司当年的工效挂钩办法或绩效考核方案计算后确定。
(四)新增效益工资采用分档计提办法:
1、新增效益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10%(含)以内的部分,可全额提取;
2、新增效益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10%~20%(含)的部分,最高可按该部分的50%提取;
3、新增效益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20%~50%(含)的部分,最高可按该部分的25%提取;超过50%以上部分,最高可按该部分的10%提取;
4、新增效益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20%(含)以内的,按实扣减;
5、新增效益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20%以下的,不再扣减。
可提取比例如下表:
新增效益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M
新增效益工资可提取比例
M<-20%
不再进一步扣减
-20%≤M<0
全额扣减
0≤M≤10%
100%
10%<M≤20%
50%
20%<M≤50%
25%
M>50%
10%
第三节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十条工资总额提取:
当年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应提工资总额。
当年实提工资总额小于应提工资总额的部分,作为工资储备金(节余工资),可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一条工资储备金规定:
(一)工资储备金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限额(即:
日常月份≤本单位2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末≤本单位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各单位工资储备金必须存入公司计财部余奖专户内,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存储。
(三)工资储备金除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以及公司规定的其它支出项目外,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发放及使用原则:
(一)工资总额的使用,包括动用工资储备金部分,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各单位按照公司批准的工资总额,根据公司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及绩效考核方案,自主进行分配。
(二)各单位工资总额内的一切开支,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
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贴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审批及发放流程: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或绩效考核办法核算各单位应提工资总额,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二)各单位在应提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二次分配,并按月将职工工资发放明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计财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工资审批总额及明细办理相关财务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对外创收或政策性返还等收入的内部分配办法,须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执行,并纳入工资总额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为加强管理、降低消耗、增产增效而制定的绩效奖励政策或办法,一律从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原则上用于此部分的奖励不超过当期工资总额的5%。
第十六条各单位实行年薪制的领导或专家,其年薪收入统计进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提工资总额内已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公司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所有的工资项目、津贴补贴、奖励及货币性福利等收入全部采用帐户化形式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将上述项目一律纳入职工收入发放明细表,严禁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工资性项目。
第十九条工资总额内的现金提取管理:
(一)现金的提取及使用应符合工资用途要求,使用过程中应遵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各单位现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75%,超过额度部分须由总经理批准。
(三)单笔提现金额≥10万元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节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各单位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检工作,按要求写出自检报告,并准备好相关备查材料,主动配合检查监督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超提或超发工资总额的,除责令更正外,还要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通过核减下年度挂钩工资基数及动用工资结余等办法扣回多提或超发的工资。
第三章薪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原则
第二十三条薪酬分配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及收入分配凭贡献、职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三)突出岗位要素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通过岗位价值度评估确定薪酬水平,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充分体现岗位价值和责任。
(四)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规范薪酬支付行为,保证分配合法性。
第二节薪酬管理方式与结构
第二十四条薪酬管理方式与结构,主要包括岗薪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
(一)岗薪工资制
1、适用范围:
股份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公司业务部门及其它生产经营性质的子(分)公司。
2、薪酬结构:
由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奖金、工龄工资、各种补贴等四个工资单元组成。
各种补贴包括:
煤气补、水补、交通费、房补、回民补贴、书报费、保留工资。
其它各种津贴如高温津贴、倒班津贴等合并计入岗位工资。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
1、适用范围:
公司管理部门。
2、薪酬结构:
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三个工资单元组成。
其中,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6:
4,津贴补贴主要包括:
煤气补、水补、交通费、房补、回民补贴、书报费等。
(三)年薪制
1、适用范围:
各单位经理、厂(部、处)长正职、公司海外派驻机构负责人以及其它适合长期激励的人员。
2、薪酬结构: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总经理特别奖励等工资单元组成。
基本薪酬原则上按照年初预算薪酬总额的20%~30%确定,每月按年基薪额的1/12平均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各单位绩效考核方案所承担责任、指标挂钩,年终决算;总经理特别奖励年终由总经理进行总体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
3、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经理、集团总部各部长及集团直接聘任人员薪酬的分配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或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分配方案提交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协议工资制
1、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在公司内部没有合适人选、从外部招聘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工及重点大学引进的优秀毕业生。
2、协议工资标准:
一般参考被聘人员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及单位经营状况等因素。
对引进的国外知名学者和领衔人才,在双方协商工资水平时,可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实际收入。
第三节主要薪酬单元
第二十五条主要薪酬单元:
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工龄工资、津贴补贴等。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也称基本工资,是各单位基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消耗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1、实行岗薪制单位
(1)岗位工资是岗薪制的主要工资单元,采用基额系数法确定,即: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额×岗位系数。
岗位系数用来体现不同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它的确定依据是岗位价值度的评价结果。
岗位评价中:
对操作岗位注重技术繁简、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对管理和专技岗位注重管理幅度、管理责任、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创新能力、素质要求及岗位人员稀缺度等要素。
(2)各类人员岗位系数按等差原则设置:
操作岗位1.0-3.8、专业技术岗位2.0-5.4、管理岗位1.6-5.4。
各单位可以在公司设定的岗位系数之间插设系数(见下表)。
岗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系数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2.0
2.2
2.4
2.6
2.8
岗级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系数
3.0
3.2
3.4
3.6
3.8
4.0
4.2
4.5
4.8
5.1
5.4
5.7
6.0
(3)实行岗薪制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本单位岗薪制方案,公司鼓励各单位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多种分配形式。
(4)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单位
(1)岗位工资是依据各岗位价值度合理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工资单元,实行一岗一薪制,岗位工资等级根据岗位评价结果确定为18个岗级。
每个岗级设定一个岗位工资系数,岗级间的系数关系按照等比原则确定。
(详见下表)
岗位等级
岗位工资系数
岗位等级
岗位工资
系数
岗位等级
岗位工资
系数
18
9.99
12
4.43
6
1.97
17
8.73
11
3.87
5
1.72
16
7.62
10
3.38
4
1.5
15
6.66
9
2.95
3
1.31
14
5.81
8
2.58
2
1.15
13
5.08
7
2.25
1
1.00
(2)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当期统一岗位工资基数值×各岗位工资系数。
(3)管理部门岗位系数变动调整时,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绩效工资(奖金):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工资系数发放的工资,一般按照月度考核结果发放。
(三)工龄工资
1、工龄工资标准4元/年。
2、工龄工资从每年1月1日起增发,上年度参加工作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按一年计发。
参加工作当年不发工龄工资。
(四)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
1、水价补贴
(1)补贴标准:
11元/人.月
(2)范围:
户口在太原市的我公司在岗及内退职工。
2、煤气补贴
(1)补贴标准:
4.5元/人.月
(2)范围:
户口在太原市的我公司在岗及内退职工。
3、书报费
(1)标准:
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月15元;
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以后的大学本科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每月12元;
③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以后的大学专科学历人员每月10元;
④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以后的中专学历人员每月8元;
⑤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每月15元、取得技师资格的每月12元。
(2)范围: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以后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
4、房补津贴
(1)标准:
根据职工1990年12月末实际的标准工资加上5元副食补贴作为房补基数,按5%的比例计算。
住房补贴一次核定,不作变动。
(2)范围:
凡住太钢产权的民用房屋和住市区属提租范围及住私房和租住私房,具有太原市正式户口的太钢职工。
1994年元月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房补津贴。
5、回民津贴
(1)标准:
5元/月。
(2)范围:
凡属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
6、保留工资
(1)标准:
职工本人2001年末实际技能工资额的30%-60%。
(2)范围:
实行岗薪制单位职工,2002年元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及从外单位调入太钢人员不执行保留工资。
(3)支付规定:
①计算加班工资时,保留工资不作基数。
②职工内部流动,调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人档案中的技能工资及其它补贴;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保留工资设置比例重新核定职工的保留工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保留工资:
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月事假超过5天的;当月有旷工行为的;单位内部下岗人员;受开除留察、行政撤职处分、及在“双规”或收容审查、羁押期间的。
(4)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取消保留工资。
7、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仍执行原标准。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取消保健津贴,在调整内部岗位工资系数时一并予以考虑。
8、交通费补贴
(1)补贴标准:
15元/人.月
(2)范围:
公司在岗及内退职工。
(3)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和长期使用公务车人员不发交通费补贴。
9、女工卫生费
(1)补贴标准:
15元/人.月
(2)范围:
公司在册女职工。
第四节最低工资
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标准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各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根据钢办发[2008]35号文件,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公司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0元;矿业公司所属峨口铁矿、复合材料厂、尖山铁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峨口铁矿、复合材料厂调整为620元,尖山铁矿调整为570元)。
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我公司最低工资标准随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规定
(一)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收入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
2、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保健津贴;
3、公司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等。
(二)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人员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
1、由于职工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2、不在岗人员及停产放假人员。
第五节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国家法律及公司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而不按职工提供劳动的数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一)加班工资
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1)各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2)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工平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原则上采取在近期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办法解决,存工票应在当年使用完。
(3)各级管理人员加班后,一律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加班工资的支付
(1)以职工本人岗位工资/21.75天作为日工资标准,即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2)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支付
①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达到八小时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②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④对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的职工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费。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第①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第③项规定执行。
⑤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参照上述①-③规定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
1、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人员类别
熟练见习期≤
见习期工资待遇
工人
半年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技校、中专毕业
半年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专科/三本/专升本毕业生
一年
1500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
一年
2000元
硕士
一年
2500元
博士
一年
4000元
2、具体标准以当年公司实际发布为准执行。
(三)职工病(伤)假期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计算90天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发给病伤假期工资。
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
不低于本单位岗位工资
不满五年
60%
满五年不满十年
70%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80%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
90%
二十年以上者
100%
2、连续超过90天的,支付标准为:
第4-6个月内按最低标准工资执行,超过6个月执行当地基本生活费。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鉴定结果标准执行。
3、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人员执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太原市工伤保险的实施条例》内容规定。
(四)在规定的婚、丧、产、探亲、疗休养期间
职工在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婚、丧、产、探亲、疗休养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各单位支付本人岗位工资。
1、婚丧假期的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职工父母、配偶和和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初婚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在外地的父母、配偶、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不报销路费。
2、产假假期的规定
(1)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剖腹产6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的第一胎胎儿死亡,休产假3个月
(2)不够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的或生育计划内二胎的,休产假3个月;在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休产假4个月。
(3)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的女职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其他执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
3、探亲假期的规定
(1)范围
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双方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各单位根据公司规定,确定职工是否具备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2)假期规定
①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男职工一次(女职工享受时要有配偶工作单位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或配偶无工作的证明),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一次,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可以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享受,假期为20天。
④上述假期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并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⑤职工探亲假期不能分段累计享受。
(五)带薪休假
1、职工在带薪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年休假天数的,必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支会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范围: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
3、其他执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带薪年休假制度》。
(六)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1、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本人工资。
2、社会活动的范围: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或本单位安排的社会活动。
(七)事假
1、请假规定
职工因事不能工作,应由本人出具事假申请。
请事假3天(含)以内的,需经科、作业区一级单位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需经厂(部)处一级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连续请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
如借事假、病假而从事其他有经济收入活动的,按《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执行。
2、标准
职工请事假,以本人当期岗位工资/21.75为日工资标准,按请假天数扣除。
(八)调动人员
1、公司内、外部调动人员不再实行统一的熟练期制度,熟练期内工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调动人员凡经考核合格上岗的,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九)学习培训人员
公司组织的脱产学习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脱产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下,其工资待遇不变。
脱产半年以上按上年公司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发放。
(十)受处分人员
执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期间,不支付工资及提供福利待遇、并暂停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节薪酬计算及发放
第三十一条工作制及各类班制
(一)我公司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五天(40小时)工作制度。
(二)各类班制
1、实行长白班的职工,每周公休日一般安排在星期六、日。
2、实行二班制的职工,原则上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五天工作制。
3、实行四班三运转和四班二运转的职工,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全年另有15.5个休息日,由各单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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