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二次竞争性谈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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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二次竞争性谈判
竟谈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尖扎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
(二次)
采购文件编号:
德汇青海竟谈(货物)201-012
采购单位:
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采购代理机构: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201年月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受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委托,拟对尖扎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采购项目编号
德汇青海竟谈(货物)201-012
采购项目名称
尖扎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二次)
采购方式
谈判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34.4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无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点击此处下载)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为保证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在青海省内有正式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场地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项目拆分投标,所投包内容项目必须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公告发布时间
201年月30日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1年月31日至201年月日上午0时00分-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1时30分(节假日外)。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或网上购买
谈判文件发售地点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层13室)
谈判文件售价
400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注:
1、需网上购买标书的供应商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联系邮箱,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公司业务联系人员进行联系确认。
同时将以上资料邮寄至我公司留存备案。
2、网上购买标书的供应商应将文件费汇入我公司开户行账号,并标明购买项目名称(可以简称)、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1年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1年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层13室)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人:
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联系人:
俞老师
联系电话:
01-23102
联系地址:
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业务联系人:
王工
联系电话:
01-12533
邮箱地址:
32041@.m
项目负责人:
陈工
联系电话:
1345233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层13室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共和路支行
收款人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银行账号
300154303050201102
其他事项
本项目招标公告将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201年月30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项目名称
尖扎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
德汇青海竟谈(货物)201-012
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
采购预算额度
34.4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无
采购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谈判采购文件》内容。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为保证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在青海省内有正式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场地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项目拆分投标,所投包内容项目必须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00元整(大写:
陆仟玖佰元整)
收款单位: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共和路支行
银行账号:
300154303050201102
缴费时间: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1工作日1点以前,以
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注:
投标保证金汇入我公司开户行账号时,需
标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公告发布时间
201年月30日
网上报名、获取谈判文件时间、方式
201年月31日起,至201年月日止;现场或网上购买。
递交投标报价文件方式
现场递交
投标报价截止时间
201年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前(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
201年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层13室)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
采购单位:
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联系人:
俞老师
联系电话:
01-2310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采购代理机构: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联系人:
王工
联系电话:
01-12533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监督单位:
青海省财政厅联系电话:
01-145505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仅适用于本谈判采购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谈判采购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项目拆分投标,所投包内容项目必须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招标人及采购代理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谈判采购文件说明
4.谈判采购文件的构成
4.1谈判采购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5)投标报价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投标人未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谈判采购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
三、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
5.投标报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5.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5.2除谈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报价及币种
.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
必须包括:
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谈判代理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投标人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2投标人应根据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3要求投标人一次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且该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4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投标报价文件构成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投标报价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投标报价文件封面
(2)投标报价表
(3)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
注:
凡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谈判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2投标人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1份正本、4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
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4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谈判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
.2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3投标人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0.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0.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0.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0.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11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1.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1.1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其投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开标
12.开标
12.1开标时,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
投标报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2.2谈判相关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邀请采购人代表参加
身份验证: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需随身单独携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需随身单独携带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开标前提交招标人监督代表检验。
未按要求递交上述证明资料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
12.3谈判答疑:
开标过程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答疑时间等候答疑,并对谈判小组提出的澄清内容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六、谈判程序
13.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3.1初审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13.1.1资格性检查:
谈判小组按照本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性检查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对于资格性检查不合格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
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项目拆分投标,所投包内容项目必须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13.1.2符合性检查:
谈判小组按本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要求对所有资格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
1)谈判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谈判采购文件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2)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3)交货期:
合同约定;
4)谈判有效期:
自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0日历日;
5)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按谈判采购文件给定格式中的内容,签字或盖章;
13.2供应商及谈判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13.2.1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采购文件,或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采购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13.2.2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不符合要求的;
13.2.3谈判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控制额度、谈判内容及技术参数与要求不符的;
13.2.4无谈判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
13.2.5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采购文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密封、签署盖章的;
13.2.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13.2.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3.2.谈判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13.2.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13.2.10违反谈判采购文件其他有关规定。
13.3谈判的澄清
13.3.1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响应文件中含混乱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将有关询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3.2谈判采购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
谈判澄清时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13.3.3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13.4谈判方法
13.4.1谈判原则:
按照财政部《财库[200]2号》文件精神,谈判采购方式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价格”;
13.4.2谈判程序:
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13.4.3不能满足谈判采购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谈判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谈判响应文件,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13.5谈判内容
13.5.1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成交原则:
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13.5.2供应商的谈判价格及服务等均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及谈判小组将有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13.成交
13..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以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由采购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结果报告。
13..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
14.谈判程序
11.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1.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
七、成交办法
15.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5.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预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成交通知
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其他
1.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1.2谈判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收取对象:
中标人。
收费标准:
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5号)及(发改价格[2015]2号)规定
执行,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如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
投标,则视同完全响应此项要求。
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尖扎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
德汇青海竟谈(货物)201-012
采购合同编号:
-201-012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1年*月*日项目(德汇青海竟谈(货物)201-012)的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谈判文件;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
元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
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交付使用;交货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省政府采购中心,由履约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谈判、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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