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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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标准版
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范本(通用3篇)
甲方:
(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地共12块,详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
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xx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
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
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
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政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
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______,北至:
______________,南至:
______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
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
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
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
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
(盖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
__________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现西边;
南至:
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
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
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娄建华,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和平组.电话:
1808527xxx3
上诉人(原审被告):
桐梓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乾琳合作社”).住所地:
桐梓县狮溪镇黄坪村.
组织机构代码:
59636288-8
法定代表人:
伍先奎,该社负责人.电话:
139854xxx8
:
085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娄洪坝组(以下简称“娄洪坝组”).
法定代表人:
娄义胜,娄洪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杨家咀组(以下简称“杨家咀组”).
法定代表人:
娄必昌,杨家咀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
娄必林,中心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烂坝组(以下简称“烂坝组”).
法定代表人:
魏大权,烂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和平组(以下简称“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
韦纯明,和平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
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梁杰,瓦房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属原娄洪坝村,该涉案茶山系原娄洪坝村所有;2003年,原娄洪坝村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各方均没有异议.这一事实,有上诉人娄建华与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可以作证,能够足以证明“涉案土地系第三人瓦房村委会所有”.但是,上诉人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原娄洪坝村的茶山,仍属五被上诉人所有”事实错误,且认定前后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该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土地系第三人通过合法程序发包给上诉人娄建华承包经营,并签订有书面《承包协议》,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原审第三人才是本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土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
“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事实错误.从上诉人娄建华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于1999年8月9日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约定来看,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
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建华”.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建华与乾琳合作社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
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建华”,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因此,五被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五被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的解除合同之诉及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003年,原娄洪坝村虽然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但其“原娄洪坝村”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现在的“瓦房村”全部承继.因此,原审判决混淆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两者之间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判决认定:
“承包合同未约定娄建华在承包期内可以转包承包土地的权利,且上诉人娄建华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原告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和追认,该行为是属于根本性违约”事实错误.首先,本案的土地系上诉人娄建华的承包地,根据上诉人娄建华与第三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
上诉人承包该茶山的承包期是50年,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至2049年7月1日止,现承包合同期限未届满.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上诉人享有依法流转土地的权利,该行为不需要经过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并不是本案土地的发包方,也不是合同相对人.此外,上诉人娄建华在将承包土地进行转包的同时,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上诉人娄建华已经依法征求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的意见,并由瓦房村委会在《转包协议》上签字和盖章,因此,该流转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相关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农民自由转包合同期限内的土地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认为:
原审法院混淆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土地承包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转租确实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过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超过6个月期限的除外.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该方面的内容规定.就案件定性而言,本案的正确案由也应当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可原审法院却定性为“合同纠纷”,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难以自愿其说.首先,在审理查明部分,原审法院认定了“涉案土地(茶山)属于原娄洪坝村所有”.但是,在本院认为部份,却又认为“该茶山属于五被上诉人人(原告)所有,第三人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原审法院既然认定“第三人对涉案茶山不享有所有权”,这说明第三人是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院后又认为“原娄洪坝村与娄建华签订的《茶山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以致案件事实前后矛盾.同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权利人同意,第三人在签证时,应当知道自己对茶山不享有所有权,更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娄建华享有对涉案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之规定,上诉人娄建华于1999年8月9日与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时,已经取得了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包孩子流转.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也未约定娄建华不得转包该涉案土地.因此,上诉人娄建华是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其依法享有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原审判决认定转包未经过同意,从而判决解除,其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上诉人土地转包权.
2、本案涉案土地转包无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上诉人娄建华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时,有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在该份转包合同上签章,这足以证明瓦房村村委会已经同意上诉人娄建华对该土地的转包行为.且上诉人娄建华的转包行为,不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原审判决解除《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确认上诉人娄建华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其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1、本案五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本案上诉人娄建华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双方于1999年8月9日签订达成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来看:
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
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建华”,这一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也认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五被上诉人既不是本案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并进行审理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建华与乾琳合作社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
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建华,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五被上诉人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对此进行继续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程序违法.
2、本案应当是两个合同纠纷,依法不应当一并审理.本案五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一共提出有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确认“上诉人娄建华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桐梓县狮溪镇瓦房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无效”,二是要求“解除原桐梓县狮溪镇娄洪坝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娄建华于1999年8月9日签订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返还该合同范围内的土地”.就该两项诉讼请求来看,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属于“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变更之诉”及“给付之诉”,两者之间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
本案应当分属两个案件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将本案的两个合同关系一并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桐梓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伍先奎
上诉人:
娄建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本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农村土地合同
精选农村土地合同范文汇总九篇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甲方(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以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西至
南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期五十年不变,即从月月
三、乙方所承包的(土、田)地使用权及其地方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按元每年,五十年付清,以收据为准,首次付款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付清当年承包金,以后每年春节以前支付当年承包金,乙方不得拖欠。
四、乙方承包(土、田)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的林土、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土、田)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土、田)地的生产权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其开发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该(土、田)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注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土、田)地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还对乙方投入合理作价,作价
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该(土、田)地上所有投资归甲方所有。
十、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他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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